一是環境立法不完善。現行環境法律的一些條款過於原則和寬鬆,已不適應市場經濟體製需要,有些領域至今無法可依。二是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普遍存在。一些決策者和決策部門違法決策,將汙染項目擺在水源地和自然保護區內;有的地方領導以權代法、以言壓法,幹擾環保部門依法行政;還有的地方以發展經濟、“簡政放權”為名,擅自取消法律規定的環境審批手續,致使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失控。三是環保機構薄弱。大多數地方環保機構未列入政府序列,有的地方甚至無環保機構。一些環保任務很重的基層環保執法人員嚴重缺乏,難以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致使汙染嚴重的項目“遍地開花”,環境保護工作處於“失控”狀態。
三、用法律來解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環境問題
(一)建立適當的環境法律體係
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必然引起傳統的環境保護觀念的轉變。[3]必須樹立可持續發展的價值理念,在汙染治理方麵應當反對先汙染後治理的思想,法律的製定要確立預防為主的理念,在環境資源法律保護方麵,應樹立整體環境資源觀,用整體觀點去看待自然資源各個要素之間的關係。在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和司法的力度方麵,要健全環境執法責任製,理順各個執法部門之間的關係,明確各部門的執法責任和權限。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而執法不力的,應該由有關機關予以監督。盡可能地防止行政權力缺位、越位現象的發生。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加大法律監督力度
我國環境法律權力機關的監督在近年來發揮了重要作用,全國人大環境資源委員會多次聽取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工作報告,對如何推動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實施和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而且堅持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組織並一直堅持進行中華環保世紀行和環境執法大檢查等活動。
行政機關的監督以環境監督為核心,成立了專門的環境監督機構,旨在加強環境執法力度。各政黨的社會團體組織的監督主要以輿論監督的形式出現,但我國輿論監督製度程度很低,因而總體上作用很有限。[4]司法監督主要是司法監督職能機關即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在環境監督領域這塊基本上是空白。
人民群眾的監督主要再現為以環境評價製度等為內容的公眾參與,而公眾參與首先取決於公眾環境意識,其次取決於製度的保證,我國在這兩個方麵都存在許多問題,人民群眾的監督基本上隻具雛形,缺少操作性規範,力度亦很有限。
(三)提高全民環保意識與守法觀念
培養公民人與自然和諧和諧發展的環境意識與守法觀念,不僅僅是普法教育一方麵,必須切實展開係統的輿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促進學校教育麵向可持續發展,使受教育者都具備可持續發展的道德水平和科技知識。[5]要利用在職培訓,大眾媒體和組織工作組等手段進行社會教育。
環境和環境保護作為典型的公益物品,需要政府積極介入提供活動。而環境的多樣屬性、環境保護的複雜性和環境問題的相互關聯性,需要我們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選擇合適的環境政策手段,提出良好有效的政策對策,在更高層次上保護生態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複興提供堅實的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證。(作者單位:鞍山市市委黨校科文教研室)
參考文獻
[1]蔡守秋:《論中國的環境政策》,《環境導報》2000年第6期.
[2]楊明.環境問題與環境意識[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
[3]解振華:《構建新時期環境保護戰略》《求是雜誌》2005年12期.
[4]梁從戒:中國環境危局與突圍.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
[5]朱德明:《城鄉統籌發展的環境保護對策》,《經濟研究參考》2005年第7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