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注重成長的修養(3)(3 / 3)

人並不完全是被決定和被限定的,人可以決定他自已,無論他是向環境屈服還是勇敢地麵對它們。換言之,人最終是自我決定的。人不是簡單地存在著,而總是決定他的存在是什麼,以及以後他會成為什麼。無論我們的生存環境是什麼,我們總是保留了人的自由的最後僅存的東西——在既定的環境中選擇個人態度的能力。

當然,變化並不會立即就發生。你的人格發展到目前的狀態經曆了很長的時間,而你對你的人格進行認識和重塑也需很長的時間,這就像改變一條巨輪的航程:你需要轉舵來改變方向,但是,該輪過去的力量使得轉舵隻能是個漸進的過程,而不是一個激進的方向改變。人格的變化也同樣如此,有意義的改變是一個過程,但是,通過轉舵確定新的航程,並堅定地走下去,你就會發生改變。

假使自由的力量能創造和改變人們的生活,由此你可能會合乎邏輯地認為,人們將會熱情地擁抱這個力量進行自由的選擇。不幸的是,人們常常並不是按照這個邏輯去行動。實際上,人們常常花費大量的時間,處心積慮地去設法否定和逃避他們的自由。這是為什麼呢?答案很簡單:責任。當人們自由選擇的結果取得了成功時,他們通常就很願意承認他們的自由,但是,當結果是失敗時,他們就會逃避責任。

這種對責件的恐懼和逃避明顯地表現在生活的每個方麵,在此你不妨想想你工作單位的情形。工作取得了成功,受讚揚和獎賞常常是上層的事,上層的大小官員們自己舉杯慶賀,享受著成功的果實。雖然下層的人可能也值得分享榮譽,得到獎賞,但是,他們的作用常常被忽略,實際上被遺忘了。而在失敗的情況下,情況則恰恰相反——譴責和處罰的對象是下層的員工,最終,最底層的人可能會成為替罪羊。

在我們的社會中,存在著一種愈益明顯的傾向,即通過成為一位受害者而逃避責任。對於許多人來說,成為這個“新的受害文化”的成員是很有吸引力的,因為這樣一來能使他們在道德上處於無辜者的有利地位,並避免為他們的行為承擔責任,還能通過法律製度獲得經濟上的賠償。

所有這一切都源於人們日益增長的權利意識:人們想當然地認為他們應該有所作為,經濟上富足,事業上成功——如果他們不是這樣,那麼,他們就是受到了他人的傷害,他人就必須為他們的行為負責。他們確信他們不僅有“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且有得到幸福的權利。實際上,他們認為他們有權逐漸地增加“權利”的範圍——而不承擔與這些權利相伴隨的責任。

造成這種局麵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人們把權利和責任分割開來。人們注視著他們的權利,但是,責任感卻日益萎縮,因此,如果他們沒有得到他們想得到的東西,他們就認為一定是某人的錯誤。

從自身以外來解釋自己不幸的原因,當然有一定的誘惑性,但是,這種態度最終不僅不會取得任何結果,而且還會導致個人的尊嚴、自尊和自由的喪失。相反,如果你能完全地承擔個人的責任,那麼,你就能通過你所作的選擇,自由地塑造你的命運。

自由是由深思熟慮的選擇組成的,這些選擇能反映你真實的自我:你真正的願望和內心深處的價值觀。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因素限製你的自由,甚至完全壓製你的自由。這些限製你自由的因素,既可能來自於你自身以外——外部的強製力,也可能來自於你自身——內在的強製力。雖然外部的因素可能會限製你的自由——如受到監禁或從事一項沒出路的工作,但是,由你自己內在的強製力所帶來的限製,則具有更大的挑戰性。如,人們之所以一般會有拖延和吸煙的毛病、忍受焦慮的煎熬、感到抑鬱和消沉或人際關係緊張,不是因為有人強迫他們這樣做。相反,他們常常是以他們意識不到的方式而使自己成為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