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奧運冠軍回國後,受到英雄一樣的熱烈歡迎。慶功宴、歡迎會一個接著一個,冠軍們應接不暇;獎金更是接踵而至,一項比一項高,冠軍們喜上眉梢。有媒體爆料,最近的一次奧運會,有些奧運冠軍的獎金達到500萬元,是一般勞動者200年的工薪所得。
奧運會是世界最高水平的體育賽事,得到一個冠軍很不容易,理應重獎。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慣例。但是,國內奧運冠軍的獎勵,一來高的離譜,高的上千萬元,低的也有幾百萬元。這麼高的獎金,背離了體育比賽重在參與的初衷,也嚴重脫離了我國的國情。二來這些獎金的來源更值得琢磨。從這次重獎奧運冠軍的獎金來源看,有國家體育總局的獎勵,有地方政府的獎勵,有一些大的國有企業的獎勵,還有一些民營企業和社會名人的獎勵。其中,政府和國有企業的獎勵占了一定的比例。由此,就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政府和國有企業該不該搞這樣的獎勵,怎樣進行這樣的獎勵,決定這樣的獎勵由誰說了算,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序?這是這次重獎奧運冠軍給我們提出的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的答案本來是很明確和清晰的。原因很簡單,也很實在:政府給出的獎金花的是納稅人的錢,國企給出的獎金來自本應上交給國家的紅利,從源頭上看也是納稅人的錢。既然是花納稅人的錢,至少應該通過人代會進行討論和公示,應該經過立法確定相應的程序。但是,從這次重獎奧運冠軍來看,資金使用隨意性極大,完全是政府領導人集體或個人的意誌和興趣在起主導作用。例如,同樣是奧運冠軍各省市的標準大相徑庭,在一個省內,不同項目的奧運冠軍的標準也是差別不小。
實際上,這次重獎奧運冠軍所暴露出來的政府在資金使用上缺少製約、監督不夠、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隻是“冰山一角”,在其他領域也是大量存在。例如,前一段時間披露的鐵道部天價宣傳片的問題就是一個典型事例。為什麼一個成本隻有幾十萬的項目卻可以拿到幾千萬的資金投入,這裏麵有個別人利用管理漏洞腐敗的問題,也有個別人打著藝術的旗號為自己和小團體大撈外快的問題,但是最根本的還是我們的國有企業資金使用上隨意性大、缺乏監督和不依法辦事的問題。不從根本上杜絕資金使用上的隨意性,這樣的問題再次不斷出現隻是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已。
怎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涉及的問題很多,有立法上的、執行和監督上的,還有製度建立、兼顧效率上的等等,任重道遠。但是,作為納稅人,千千萬萬的普通百姓應該喚起自己作為納稅人的意識,利用各種各樣的媒介監督政府和國有企業在資金使用上的權利,維護好自己納稅人權益。這些,既是規範政府和國有企業行為最基礎的事情,更是啟迪納稅人法治意識,建立法治政府和和諧社會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