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虹:“被告人既然口口聲聲說他的妻子與鄭衛華通奸,他又拍下了他妻子與鄭衛華通奸的證據,他就不能把拍攝到的證據拿給他的妻子指證他的妻子嗎?”

陳律師立即回答說:“對於這種婚姻不貞的事情,什麼證據能比得上捉奸在床呢?我的當事人雖然刪掉了視頻證據,但是他隨後就趕到鄭衛華的辦公室,他要當場抓到你和鄭衛華通奸的事實。現場捉奸不是比任何視頻證據都更有說服力嗎?

再說了,我的當事人一直深愛你,他對你的出軌之事是突然發覺,並非是發覺你出軌已久,他已經做好與你離婚的準備,或者說已經做好懲罰你的準備。

如果那樣的話,我的當事人一定會保留下你出軌的證據,等到離婚訴訟時我的當事人可以借助此有利證據爭取更多的離婚過錯賠償。”

徐虹:“如果被告人隻是單純監視和偷拍鄭衛華的辦公室,不論他說他看到了什麼,拍攝到了什麼,他最後刪掉證據的都無可厚非。

但是,請辯方律師注意這個問題,被告人是先在外麵偷窺鄭衛華的辦公室,然後又跑進鄭衛華的辦公室,衝著套間的房門連開兩槍。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他衝房門開槍時確信鄭衛華和某個女人正在房間裏麵。他是警察,應該非常清楚手槍子彈的殺傷力,如果穿透房門後可能會射中房間裏的人,輕者受傷,重者會造成死亡。

一個警察,公務之外,手持槍械,闖進一家市級行政單位,公然向該單位領導開槍,雖然是隔著房門,但也是非常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

根據被告人的供述,他在闖進銀監局之前已經刪掉最有力的視頻證據,他在沒有任何有利證據的前提下還敢冒然開槍,他是不是確信他射出的子彈一定能夠打中鄭衛華和他的妻子!那樣的話,即便造成傷害甚至人命案,但是他取得了有利證據,法庭審判就會因為他的妻子先有過錯而相對減輕他的刑事責任呢?”

陳律師立即駁斥徐虹的話說:“不是這樣的,你隻是臆測而已。我的當事人根本沒有殺人動機,他連傷人的動機也沒有,他趕到鄭衛華的辦公室,之所以開槍,是為了向你和鄭衛華發出警告,希望你們能知錯認錯,向我的當事人懺悔,請求我的當事人原涼。”

對於常雨澤在銀監局開槍這個證據,陳律師與範麗和常雨澤已經商榷許久,最終達成的應對策略是:常雨澤開槍並非有意傷害徐虹和鄭衛華,更不是想射殺他們,隻是對他們發出警告,震懾他們的無恥行徑。為了讓這個論點看得更合理些,再給常雨澤加上“受通奸場麵刺激,導致情緒激憤”的理由。

檢方提出這個證據時,陳律師最擔心徐虹一口咬定常雨澤開槍就是想射殺他們,前有常雨澤銀監局開槍意圖射殺鄭衛華,後有常雨澤槍殺張鋒,這種證據鏈會對常雨澤的辯護大大不利。

徐虹回避與陳律師的辯論,直接詢問常雨澤:“被告人對著鄭衛華辦公室裏的房門連開兩槍,你是想槍殺屋裏麵的人,還是隻想用開槍來威懾鄭衛華呢?”

常雨澤:“我開槍是警告你和鄭衛華,我當時是比較氣憤,但是我並不想開槍傷害你們。”

其實,他當時是真想槍殺那個老東西,如果不是在法庭上,他會大聲對她說:老子當時就是想殺死你們這對狗男女!

徐虹:“辯方律師剛才所說,你刪掉了在外麵偷拍到的證據,然後闖進鄭衛華的辦公室,打算現場捉奸,你認為現場捉奸比偷拍證據更有說服力,你認可這個說法嗎?”

常雨澤:“是的,我認可。”

徐虹:“可是,被告人你的所說與所做是不對應的,你闖進鄭衛華的辦公室就是為了現場捉奸,但是你的做法恰恰相反。

你先是在銀監局辦公樓一樓大廳與大樓保安發生爭執,你拿槍打暈保安人員,高調闖進鄭衛華的辦公室,緊接著又對套間房門連開兩槍。

被告人身為警察,理應采取合理適當的方式捉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