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付囑第十(1 / 3)

【原文】

師一日喚門人法海、誌誠、法達、神會、智常、智通、誌徹、誌道、法珍、法如等,曰:“汝等不同餘人,吾滅度後,各為一方師。吾今教汝說法,不失本宗。先須舉三科法門,動用三十六對,出沒即離兩邊。說一切法,莫離自性。忽有人問汝法,出語盡雙,皆取對法,來去相因,究竟二法盡除,更無去處。”

【校注】

“囑”下,真樸本、金陵本有“品”。

“十”下,大穀本有雙行夾注:“空穀雲:此下七百七十九字,是金天教人偽造邪言,刊板增入。”

案《箋注》:“付囑者,授以法,囑其傳持也。”《解義》:“付囑者,以法付囑諸大弟子,分化四方,流傳後代,亦即師最後之微言也。”《講記》:“不論佛說或祖說的大法,是都有益人群,不特當時聽眾會得很大法益,在時間長流中,不論什麼時代,如果有人弘揚,未來人群也能得大法益,所以總望當時每個聽眾,將自己所聽聞到的大法,延續不斷的在各個不同的區域,將之說給未來廣大人群聽。佛為慈念未來人群,所以特別囑付當時聽眾流通。《壇經》所說圓頓大法,確是有利每個人群,如能聽此大法,不特可別邪正,並能如法修持,更能弘此大法。所以在祖自知快要入滅,特召集門下常隨弟子,諄諄的作最後付囑,不致人去法亡。”

案《箋注》:“常隨侍使之眾,故雲不同餘人。又其入道比餘人為勝,故雲不同餘人。”《解義》:“師座下有弟子千餘人,四方雲集參扣者難以數計,惟法海等十人為師高足,悉已見性明心,堪為一方師,故特付以教化之法。”

滅度:指命終歸寂。《箋注》:“滅度,兼命終、證果二者而言。”

案《箋注》:“此師字指禪師而言,六祖謂各門人他日各為分化一方之禪師也。”

本宗:指南宗頓教禪法。《箋注》:“出家之人,各有宗派,指其所從之宗派言,各謂之本宗。此之本宗,指禪宗也。”《解義》:“本宗即頓宗,直指識自本心,見自本性,自性自度,自修自證,自成佛道之法,亦即佛門最上一乘之心印也。”《講記》:“所說本宗,專指佛祖傳心本宗,或不失如來出世本懷,或不失祖師西來大意,且不論在什麼時候,或不論在什麼地方,所說都要不失頓識本心的宗旨。”

案《講記》:“三科,就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以此三種科目,闡述存在的一切法。佛之所以采用三科法門,說明一切法的存在,因這是教起的原因。如現代科學對萬事萬物的探討,隻以現象界為研究的對象。如人文科學以人文現象為研究的對象;自然科學以自然現象為研究的對象;社會科學則以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至於本體界,就不是科學探討的對象,因這不是根據經驗所能認識判斷的。佛陀最初說法,同樣是以現象界為對象,根本沒有談到本體如何。到了佛教發展以後,漸漸談到本體界的問題。”

案《講座》:“六祖在這一品中,就向大家介紹三科三十六對,這些本來就是教下的,不過六祖根據禪宗的特點而加以歸納,作為自己的教學綱領。三科就是五陰、六入、十八界。對那些學習禪宗的人而言,僅僅知道什麼‘心外無佛’‘即心即佛’‘直指人心’是絕對談不上了事的,而且是危險的。你必須學習佛教的基礎理論,了解佛教的思想體係後,才能選擇某一宗派進行專修。你若對禪宗感興趣,還是得屈尊就駕,先學習基礎知識,再拜一位老師指導才行。而對於禪宗內的師家而言;就必須精熟這一切,而且要具備使用六祖這‘三十六對法’的功底,不然盲捧瞎喝一氣,成何體統。”

對法:指相對之法。

“二”,真樸本、金陵本作“三”。

案《講座》:“六祖這裏的‘出沒即離兩邊’、‘出語盡雙’、‘來去相因’是見道後本體的自發作用,是認識的最高作用,它對人對事,自然而然地處於‘兩邊三際斷’的作用中。你執著於東,給你說西,你執著於有,就給你說空;你執著於穢,就給你說淨;你執著於過去,就給你說現在;你執著於無常,就給你說常,你執著於煩惱,就給你說菩提。反過來也一樣,總要使人回頭,要使人從所執迷的境中解脫出來。這樣,‘二道相因,生中道義’,你才可能開悟,可能見道。”

【釋義】

惠能一天叫弟子法海、誌誠、法達、神會、智常、智通、誌徹、誌道、法珍、法如等人過來,對他們說道:“你們不同於其他人,我去世以後,你們都會成為教化一方的禪宗大師。我現在教你們如何說法,才能不迷失本宗要旨。首先必須舉出三科法門,動用三十六種相對名相,出沒相對之中即能脫離兩邊極端見解。演說一切法,切莫脫離自性。忽然有人向你問法,你要以成雙之語,全取相對之法來予以回答。問答來去要注意內在因果邏輯,最終將二邊對法究竟除去後,就更無有可去執著之處了。”

【原文】

“三科法門者,陰、界、入也。陰是五陰,色、受、想、行、識,是也;入是十二入,外六塵:色、聲、香、味、觸、法,內六門:眼、耳、鼻、舌、身、意,是也;界是十八界,六塵、六門、六識,是也。自性能含萬法,名含藏識;若起思量,即是轉識;生六識,出六門,見六塵。如是一十八界皆從自性起用,自性若邪,起十八邪;自性若正,起十八正。若惡用,即眾生用;善用,即佛用。用由何等?由自性有。”

【校注】

案《講記》:“‘色’,就生命說,是指肉體。如擴大說,是一切物質。含有變壞與質礙的兩個意思。不論是很大或微小的物質,都在不斷變化破壞中,名為變壞。隻要是屬物質,必據一定空間,在同一空間中,不能存有兩物,因為互相質礙,有了這個物質,就不能容另一物質。色陰的色,範圍很廣,內而生命肉體,外而山河大地,凡有形色可見的,無不含攝在色陰中。‘受’是受陰,是領受的意思,亦即感受作用。如感覺上的快與不快,知覺上的苦樂心情。‘想’是想陰,是心的取像作用,亦即概念及表象,或浮現心中的相。‘行’是行陰,是有情的意誌作用,通常說為造作的意思,亦即念念不停的內心活動。‘識’是識陰,以分別為義,亦即認識的主體,包含眼識乃至意識的六識。如是五陰合說:色陰是屬色法,亦即物質;受想行識四陰是屬心法,亦即精神。佛法說為色心二法,現在說為物質與精神二者。”

案《講記》:“處,依梵文原意,是指‘進來的場所’,或‘進來的東西’。‘進來的場所’,是指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進來的東西’,是指經過六根門而進來的色、聲、香、味、觸、法六境。”

案《講記》:“界是界限意思,意顯生命體中,具有十八界別,每界都有嚴格的界限,彼此決不互相混同。喻如同一座山,有金銀銅鐵礦,金礦有金礦界,銀礦有銀礦界,乃至鐵礦有鐵礦界,各礦有它界限,決不互相含混。六識是依根緣境而生。經說二緣生識,就是‘緣眼與色而生眼識,緣耳與聲而生耳識,緣鼻與香而生鼻識,緣舌與味而生舌識,緣身與觸而生身識,緣意與法而生意識’。由根與境而產生的認識,要素有十八種,名十八界。眼識界為視覺的認識作用,乃至意識界為知覺的認識作用。”

含藏識:指第八阿賴耶識。《講記》:“阿賴耶是印度話,中國譯為藏識,顯示此識之中,含藏一切種子,因而亦稱含藏識,無始以來一切善惡種子,無不含此識中。分別的說:能藏一切諸法種子名能藏,為前七識之所熏習名所藏,第七識執第八識見分為我名執藏。合此三義,名為藏識。”

思量:指第七末那識。《講記》:“末那是印度話,中國譯為思量,因它‘恒審思量’,勝於其他諸識。唯識學解說:第八識雖能恒思量,但不能審思量;第六識雖能審思量,但不能恒思量;前五識既不能審亦不能恒;能審而又能恒的,唯有第七識,所以稱為思量識。”

轉識:指末那識與前六識。《講記》:“第七識由藏識轉生,說是轉識並沒有錯,但唯識說轉識,不唯是第七識,前六識亦名轉識,合為七轉識。”

“若”,大穀本、真樸本、金陵本作“含”。

【釋義】

“所謂三科法門,指的就是陰、界、入。陰,就是指五陰,即色、受、想、行、識;入,就是指十二入,身外六塵,即:色、聲、香、味、觸、法,身內六門,即:眼、耳、鼻、舌、身、意;界,就是指十八界,即:六塵、六門及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自性能夠含藏萬法,所以稱之為含藏識,即第八阿賴耶識;如果生起思量作用,就是轉識,即第七末那識;從而生起前六識之作用,通過六門器官,而感知身外六塵境界。像這樣十八界全都是從自性中產生作用的,自性如果是邪,就產生十八種邪惡作用;自性如果是正,就產生十八種正善作用。如果產生了邪惡作用,這就是眾生作用;如果產生了正善作用,這就是諸佛作用。這些作用因何產生?全都是由自性而有。”

【原文】

“對法:外境無情五對:天與地對,日與月對,明與暗對,陰與陽對,水與火對,此是五對也。法相語言十二對:語與法對,有與無對,有色與無色對,有相與無相對,有漏與無漏對,色與空對,動與靜對,清與濁對,凡與聖對,僧與俗對,老與少對,大與小對,此是十二對也。自性起用十九對:長與短對,邪與正對,癡與慧對,愚與智對,亂與定對,慈與毒對,戒與非對,直與曲對,實與虛對,險與平對,煩惱與菩提對,常與無常對,悲與害對,喜與瞋對,捨與慳對,進與退對,生與滅對,法身與色身對,化身與報身對,此是十九對也。”

【校注】

案《講記》:“天與地對:世人常說生於天地之間,所以有此天地一對。天是高高在上,以現在說,指圍繞地球羅列日月星辰的空間。地是地球,現說太陽係九行星之一,亦即人所居住之處,沒有大地為人所住,人就無從生存。地能載荷一切,天能覆蔭一切,情與無情才能存在,所以成為天與地一對。從天地距離看,當有高下,從諸法平等看,實無高下。佛法行者,如體諸法平等,就無天地一對。”

案《講記》:“日與月對:日是太陽,現說恒星之一,為地球及諸行星所圍繞,白日放光有極強熱度。月是月亮,現說地球衛星,夜間放出光芒,除極清涼,亦能照耀一切。過去中國傳說月亮中有廣寒宮、嫦娥、玉兔、桂樹等,但自一九六九年,美國太空人踏上月球,已知沒有這些。”

案《講記》:“明與暗對:明是一種光亮,或說光明。暗是黑暗,或是不光明。明暗互相傾奪,有明時就沒有暗,有暗時就沒有明。明是人所喜歡的,有明可看所要看的一切,暗是人所厭惡的,因在暗中不但看不見所要看的任何東西,且可能會發生危險。”

案《講記》:“陰與陽對:萬事萬物都有陰陽相待。以有情論,男性稱為陽,女性稱為陰,陰陽相配能衍生一切。以無情論,如不晴不雨稱為陰天,光明照耀稱為晴天。陽與陰相互對稱,唯有陰陽配合,具有情識活動的生命,無有情識活動的萬物,才能生長存在。”

案《講記》:“水與火對:水是無色無臭的液體,為江湖河漢以及海洋等的總稱。火是物質燃燒發生的熱體,它有成熟的作用。如人類受用的飲食,如沒有火,米就不能煮成熟飯,菜就不能炒成可口的熟菜。因此,水火是生活所切要的必須品。雖則如此,彼此性質,極端衝突,不能相容,如說‘水火不容’,或說‘熱如水火’,所以成為一對。”

案《講記》:“語與法對:語是語言,世間萬有諸法,無一不以語言說明,如國家、社會、宗教、團體,不用語言說出,是就無法了知。到以語言說出,世人始知這是國家,那是社會,這是宗教,那是團體。諸如此類的法,假使沒有語言,人們怎能知道?”

案《講記》:“有與無對:有約法存在說,不論什麼存在東西,都說為有;無一般說為沒有,亦即是不存在。如是有無,相對而言,因有說無,因無說有,以破眾生情執,使知有無皆不可得。”

案《講記》:“有色與無色對:這同樣是互相相顯,如對有色可顯無色,對無色可顯有色。佛法以所住的依報說,所謂三界,欲色二界是有色的,無色界是無色的。有情心理很怪,在物質世界住久,感到色有質礙,對色就生厭患;果真入於空無所有,就感空空洞洞,對無形空又生厭,這都是一種情執,殊不知色與無色,都沒有它們自性。”

案《講記》:“有相與無相對:相是一種形態,如萬物沒有那樣無其形態,花草樹木有花草樹木的形態,豬馬牛羊有豬馬牛羊的形態,這可明白見到的。無相就是沒有形態,如虛空的無形無相。以佛法說,有為法有形有相,無為法無形無相,這同樣是相互對立的兩法。”

案《講記》:“有漏與無漏對:漏指煩惱,因煩惱而漏落三界。名為有漏,如凡夫在三界中流轉。無漏是約斷除煩惱而言,如二乘聖者斷除煩惱以後,不再漏落三界轉來轉去,名為無漏。”

案《講記》:“色與空對:色是有形有相的,空是無形無相的,色空互顯,缺一不立。互顯,意指因色顯空,因空顯色。眾生著色固然是迷,二乘著空同樣未悟,因空不是實有,不論是色是空,都是虛妄不實,執著就是錯誤。”

案《講記》:“動與靜對:動是運動或變動,經中形容動的現象:‘觀諸法如流水燈焰’。流水固是刹那不住,燈焰同是刹那不住,即此刹那不住,就是時時在動,或是在於變動,名之為動。與動相對是靜,動靜是相關的,離靜沒有動,離動沒有靜,即靜而動,即動而靜。”

案《講記》:“清與濁對:濁是混濁,即現在所說汙染,亦佛法所說垢染。一般說汙染,就外在而言,如空氣汙染,水流汙染,環境汙染等,佛法所說垢染,就內在而言,如煩惱垢染,罪業垢染等。清是清淨,世間說環境清淨,身體清淨等,佛法說內心清淨,國土清淨等。”

案《講記》:“凡與聖對:凡是凡夫,以佛法說,不見實相的眾生,煩惱既未斷除,生死亦未解脫,乃是凡庸的士夫,亦是凡庸淺識者流,深深貪著欲樂的人。聖是對凡稱的,或名聖者,或名出苦者,是通曉諦理的尊敬之稱。具有高度智慧,斷惑證真行者,名為聖人。學佛是為轉凡成聖,轉凡而成聖者,階位是有差別,因所悟真理淺深不同。”

案《講記》:“僧與俗對:以僧俗說,約學佛的佛弟子說,一般在家學佛者名俗,捨俗而求出世解脫的學佛者名僧。僧具名僧伽,譯為眾,乃三寶之一,信受如來教法,而入聖得果者,名為聖僧,一般沒有斷惑者,名為凡僧。俗是在俗學佛者,以護持佛法為主,因俗人可做世間事業,以所得財利,一份作為供僧之用。僧以弘法為家務,俗以護法為主體,僧俗各負其責,佛法就可弘通。”

案《講記》:“老與少對:老少約年齡老大或年幼分別,老是年歲老的人,或指七十歲以上的人,過去說‘人生七十古來稀’,是顯年老的人很少,現由物質生活的美滿,外在環境的清淨,醫藥衛生的發達,老人越來越多,如何照顧老人,使老人安享晚年,已成世界各國一大問題。年少是指年輕兒童,如托兒所、幼稚園的幼年,過去醫藥不如現在進步,很多少年不幸夭亡,現在少年都很體健力壯,活潑潑的成長,老少以年齡大小分別成為一對。”

案《講記》:“大與小對:世間萬物在相互對照下,明顯有大小的差別。如佛教說的精舍是小,叢林是大,乃至大如虛空,小如微塵,甚至不論什麼,隻要互相對照,都可看出大小。大小雖明顯有差別,但也不過是人類及眾生妄念分別,若了大小都無自性,虛空並不算大,心包太虛為大,微塵亦不是小,於微塵內轉大法輪,怎能說小?大小全在人們怎麼看了。”

案《講記》:“長與短對:以物質說,固有長短的相對,如一丈是長,一尺是短;一尺是長,一寸是短,長短相對之下,明顯可以看出。以時間說,亦有長短的相對,如佛經所說的劫,是顯時間很長,所說刹那,是顯時間很短。再如日夜說,夜長晝短,晝長夜短,都是說明長短。從相對看,固有長短;從體悟觀,長短不可得。”

案《講記》:“邪與正對:這是佛法所極重視的一對,乃約思想正不正確分別。思想是指導行為的動力,正確思想必然指導正當行為的活動,令人走上光明大道,終而獲得生命解放;錯誤思想指導非法行為的活躍,使人走上黑暗崎嶇,終而墮入惡趣深淵。佛法所以嚴格破邪顯正,不是爭取思想領導權,而是使人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正確的人生觀,循以正確人生觀為人,就會完成高尚的人格。世間諸有宗教,總是心外取法,其思想是錯誤,錯誤思想當不會有正確人生觀,做人自亦不會光明正大。佛及曆代弘法大善知識,總是嚴峻的不留情的破邪顯正,使人善為做人。”

案《講記》:“癡與慧對:癡是愚癡,亦即無明,為根本煩惱之一,具此煩惱的人,對什麼叫做世界觀,什麼叫做人生觀,必然沒有了解,更談不上正確。慧是智慧,是愚癡的反麵。佛教最後目的,在使眾生,特別是人,獲得體悟真理的智慧,解決一切纏縛的煩惱。對此智慧,佛法極為重視,沒有清淨高度的智慧,決不能獲得生命解脫。”

案《講記》:“愚與智對:愚是愚昧,亦即無知,對萬有諸法,無正確認識。愚的反麵是智,講到智有多種,有世俗的有漏智,有出世的無漏智。智對一切事理有決定而了知的作用,佛法所重當是正智,且要以正智破除邪智,使人不致有所疑惑。”

案《講記》:“亂與定對:亂是散亂,是安定的反麵,能令身心馳散流蕩,沒有刹那安定,且有一股力量,障礙正定完成。定是安定,為散亂的反麵,能使行者內心安定如恒,是心凝住一境而不散動的情態。行者對所緣境,心善安住,不散亂,不動搖,名之為定。佛法行者固要有這安然不動的心態,就是世俗做事或率領軍隊作戰,也要做到‘指揮若定’。散亂也好,安定也好,都是內心的現象,當然以定為善,散亂是不好的。”

案《講記》:“慈與毒對:毒是惡毒,如一般人傷心害理,用諸惡毒手段毒害他人。慈是慈愛,亦即佛法說的慈念。如欲拔除毒害的心意,唯有運用佛法的慈力。人的惡毒心理固多,佛法總說有三毒,對治此毒害,主要是慈悲,如常心存慈悲,自然就無毒害。”

案《講記》:“戒與非對:非為不是,或說為惡,如人任意做不正當事為非。戒的定義,防非止惡,如心時刻防範自己罪惡行為,自就不會為非作歹。世人所以縱情任意,或做這樣不正當事,或做那樣錯誤的事,病在於沒有戒的防止,可見佛教所說戒極重要。”

案《講記》:“直與曲對:直是正直,如曾做過不合法事,正直無私的坦白說出,或心直口快的全無隱藏,佛法說的‘直心是道場’,確是做人之道。曲是歪曲,如做過錯誤的事,總是拐彎抹角的文過飾非,將之掩蓋起來,更不承認是自己做的,怎可成誠實的人?為人應該正直,不應心存邪曲。”

案《講記》:“實與虛對:實是真實,是就說是,非就說非,決不虛假的說出不符合事實。虛是虛偽,表麵非常真誠,實是虛假偽裝。心口不想應。像這樣人,世間很多,明明要想解決的,恨不得令你早死,但仍虛情假意的,表示對你一片關心。”

案《講記》:“險與平對:險是危險,如所走的道路,有高低不平,甚至有陷下去的深坑,稍不小心,會落其中而受傷害。平是平坦,如現在的柏油路,平坦沒有坑陷,隻要眼睛沒病走在上麵,絕對不會有什麼危險。佛法還說三惡道是險道,出世道是平坦道。為人內心險惡,必會走上三惡趣的險徑,終於墮入三惡趣的險處,怎能心存險惡。”

案《講記》:“煩惱與菩提對:這全就佛法說的一對。如向所說:煩惱是擾亂人的一麵,為學佛者所要斷除的;菩提是覺的一麵,為學佛者所要證得的。有煩惱的存在,菩提決不能證,證到菩提,煩惱自然消除,所以佛法行者,都知為斷煩惱求證菩提。這全約迷悟分別:行者到了悟時,煩惱當下即是菩提;修行如仍在迷,菩提也就成為煩惱。設或通達空性,了知煩惱無自性空,菩提亦是無自性空,自然體會煩惱即菩提,二者是無任何差別。”

案《講記》:“常與無常對:常是常住,沒有變化,無常則是變化不息。不論常與無常,皆是無實自性。是以常與無常相對,不可定奪。”

案《講記》:“悲與害對:害是對不害說的,於有情無所損惱,是為不害,想方設法去害人,是名為害。悲在佛法以拔苦為義,世間有情無不有諸痛苦,對之悲湣以期減少痛苦都來不及,那裏還會再去傷害他們?任何具有精神活動的生命,沒有不怕受到傷害,為人特別是為佛子,理應時懷悲湣之心,不應當想到如何傷害有情。”

“瞋”,真樸本作“嗔”。

案《講記》:“喜與瞋對:喜是喜悅,或是歡樂。如說喜氣洋洋,或說人逢喜事精神爽,或歡喜得跳躍起來。佛法說隨喜,就是他人有什麼榮耀,不但不嫉妒,反生起隨喜,認為像這樣人,應該有此榮耀。瞋是瞋恨,或是恚怒,如對自己不滿意的人,一旦見麵就生高度嗔恨,甚至怒目相視。對人生隨喜心,不但對方快慰,自己亦有功德,對人生嗔怒心,對方固然不安,自己亦造成罪惡;所以為人不應生瞋,而應多多隨喜。”

案《講記》:“捨與慳對:慳是吝嗇或吝惜,是不肯施捨的意思。佛法說在家人慳財,出家人慳法。捨是施捨,如自己所有財物,不論是否極為愛好,隻要有人來前求取,甚至不來求取,看他極為困苦,立即無條件的施捨給他,使他生活安定,且在捨時,心極歡喜,沒有捨不得的樣子。”

案《講記》:“進與退對:進退是相互對待的。以世俗求學說:讀書應精進不懈的向前進,決不可有所退墮。以佛法修行說:同樣要不斷的向前進,不可修修就懈退下來。很多學佛行人,最初確是勇猛前進,但修不久就退下來。嚴格說來,隻要是善行,就當不斷前進,不應懈怠後退。”

案《講記》:“生與滅對:世間萬有諸法,不論情與無情,都是有生有滅。如花草樹木的最初出生,到了最後就入滅除;再如吾人生命,初從母胎出生,到了生命結束就死,死就是滅;特別是吾人的心念,總是念念生滅的互相傾奪,從沒有一念安住。真正佛法行者,當生滅心生起,應當薦取無生滅性,達到不生不滅的寂滅性。”

案《講記》:“法身與色身對:佛身雖說有三身四身乃至十身,但基本隻有法身與色身。色身是父母所生身,為無常生滅的,法身或以諸法真理為身,或以諸功德法為身,是本來寂滅的。佛之所以為佛,不是幻化生滅的色身,而是常住寂滅的法身。”

案《講記》:“化身與報身對:化身與報身,是佛三身的另二種身。化身又名變化身,是佛隨順各類眾生的不同機宜,示現變化各種不同身相予以教化;報身是佛於無量劫中,積聚無量福慧而感的果報身。報身又名自受用身,是自己受用廣大法樂,化身又名他受用身,是化凡小令得法樂。如是二身相對,全以自利利他所立的二身。”

【釋義】

“對法又包括:外境無情物質世界的五種對法,即:天地、日月、明暗、陰陽、水火;法相語言抽象事物的十二種對法,即:語法、有無、有色無色、有相無相、有漏無漏、色空、動靜、清濁、凡聖、僧俗、老少、大小;自性生起分別作用的十九種對法,即:長短、邪正、癡慧、愚智、亂定、慈毒、戒非、直曲、實虛、險平、煩惱菩提、常無常、悲害、喜瞋、捨慳、進退、生滅、法身色身、化身報身。”

【原文】

師言:“此三十六對法,若解用,即道貫一切經法,出入即離兩邊。自性動用,共人言語,外於相離相,內於空離空。若全著相,即長邪見;若全執空,即長無明。執空之人有謗經,直言:‘不用文字。’既雲不用文字,人亦不合語言,隻此語言,便是文字之相。又雲:‘直道不立文字。’即此‘不立’兩字,亦是文字。見人所說,便即謗他言著文字。汝等須知,自迷猶可,又謗佛經;不要謗經,罪障無數。若著相於外而作法求真,或廣立道場說有無之過患,如是之人累劫不得見性。但聽依法修行,又莫百物不思,而於道性窒礙;若聽說不修,令人反生邪念;但依法修行無住相法施。汝等若悟,依此說、依此用、依此行、依此作,即不失本宗。

若有人問汝義,問有將無對,問無將有對,問凡以聖對,問聖以凡對,二道相因,生中道義。如一問一對,餘問一依此作,即不失理也。設有人問:‘何名為闇?’答雲:‘明是因,闇是緣,明沒即闇,以明顯闇,以闇顯明。’來去相因,成中道義,餘問悉皆如此。汝等於後傳法,依此轉相教授,勿失宗旨。”

【校注】

案《講記》:“此明執空行者,不要以為一切皆空,甚至認為佛經亦是多餘,是則謗法罪惡會很重。佛法確極重視空義,且認這是不共世間的,但不能誤解空義,以為空是什麼都沒有。”

案《講記》:“現在有說:語言是有聲的文字,文字是無聲的語言,語言及文字,都是指示事理的一種方便,若定不用文字,亦應不用語言,如此語文皆捨,執空以何度生?所有言說開導眾生,皆是如來善巧方便,以此引導眾生,捨文字入真實。經常說到如標月指,令不見月者因指見月,藉語言文字顯示教理,是為迷於真理者說,怎可不用文字?怎可廢於文字?大般若經說:‘若順文字,不違正理,常無諍論,名護正法。’用文字顯真理,因語言而悟道,怎可妄執不用語文。”

“場”,真樸本作“塲”。下同。

“得”,大穀本、真樸本、金陵本作“可”。

窒礙:指窒障阻礙。

案《般若》第二:“若百物不思,當令念絕,即是法縛,即名邊見。”《定慧》第四:“若隻百物不思,念盡除卻,一念絕即死,別處受生,是為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