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文件和法規(五)(2 / 3)

3.擔架:車式可固定擔架。

4.心電圖機。

5.輸液導軌或吊瓶架,照明燈。

(二)急救救護車

1.診箱:內含插管箱、心髒複蘇泵、呼吸氣嘴,簡易呼吸器、便攜式吸引器、聽診器、血壓計、叩診錘、體溫表、剪刀、鑷子、血管鉗、頸托、夾板等,必備的口服和靜脈藥品。

2.供氧係統:氧氣瓶不小於7升,配有氧氣壓力表、流量表、濕化瓶等,另配有便攜式氧氣瓶。

3.藥品櫃:放置各種搶救藥品。

4.擔架:自動上車擔架、鏟式擔架。

5.骨折固定墊(真空固定墊)。

6.外傷包(內有夾板、頸托、上下肢止血帶、紗布、三角巾、四頭帶等)。

7.心電圖機。

8.心電監護除顫儀。

9.呼吸機(器)。

10.輸液導軌或吊瓶架,照明燈。

注:簡易呼吸器應具備監控氣道壓力裝置及有防煙霧和有害氣體功能;便攜式吸引器的容積不低於600ml。

(三)衛生防疫救護車和血液運送救護車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專業設備。

第六條救護車應裝備警燈和警報器,警燈和警報器應符合《特種車輛標誌燈具》(GB/T13954—92)國家標準的規定。

救護車車身四周應當標有衛生部統一的醫療急救標誌,車體兩側中部標明單位名稱,衛生防疫和血液運送救護車要標明專業類別,並懸掛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發的救護車牌照。

第七條列入北京急救網絡的醫療衛生機構所配置的救護車,必須安裝無線通訊裝置和車載信息終端,接受北京市醫療救援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三章救護車的配置標準

第八條救護車配置原則是根據北京地區人口狀況和醫療救護任務的需要,縮短急救半徑,減少反應時間,合理布局,方便派車,及時救治。

第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醫療救護指揮工作任務的需要,配置救護指揮車。

第十條急救專業機構按每5萬人口配置1輛救護車。市急救中心根據工作需要配置適量急救指揮車。

第十一條二級及二級以上的醫療機構可按照每200張床位配置1輛救護車,原則上不超過4輛。擁有2輛及2輛以上救護車的,必須配置1輛急救救護車。

第十二條鄉衛生院原則上隻能配置1輛運送救護車。條件許可的鄉衛生院,可配置1輛急救救護車。

第十三條一級醫療機構原則上不配置救護車。

第十四條婦幼保健機構可配置1~2輛救護車。

第十五條北京市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可配置1~2輛急救指揮車和1~2輛衛生防疫救護車。各區縣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可配置1輛衛生防疫救護車。

第十六條采、供血機構可按年用血量3萬袋配置1輛專業救護車,用於血液運送工作。

第十七條大型、邊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業等企業,由於工作特殊危險性的需要,可適量配置運送救護車或急救救護車。

第四章救護車配置的審批

第十八條需要配置救護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向該醫療衛生機構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地址、執業許可證號碼,機構分類性質(營利、非營利)、機構等級、床位數、現有救護車數量、擬購車型(救護指揮車、運送救護車、急救救護車、衛生防疫救護車、血液運送救護車)、聯係電話、聯係人及配置救護車理由等。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及複印件。

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將有關資料一並提交北京市衛生局審查。

第十九條北京市衛生局應當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經審查同意的,書麵通知申請單位,並函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同意的,告知理由。

第二十條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經審核批準同意配置救護車後,通知申請配置救護車的機構。申請配置救護車的機構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審批同意配置救護車通知後,方可購買救護車。

第二十一條申請單位購買救護車後,應及時到北京市醫療救援指揮中心辦公室對救護車的車型、車況及車內醫療救護設備配置進行審驗,審驗合格方可運營。

第二十二條救護車按規定報廢後需要更新的,必須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機動車轉出、注銷證明》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到北京市衛生局備案,並按本規定第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的程序辦理救護車更新審查、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救護車不得轉讓,如特殊情況必須轉讓的,須先到北京市衛生局辦理相關的審查手續,然後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辦理審批過戶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救護車必須服從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市衛生局的監督、管理和指揮,嚴禁挪作它用,嚴格杜絕承包給任何單位及個人。

第二十五條救護車的警燈、警報器必須按國家或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安裝。執行救護任務時應按國家或本市的有關規定使用警燈及警報器。

第二十六條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加強對救護車使用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救護車管理檔案。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救護車使用管理規定私自改裝或挪作它用等違規行為,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的問題由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2002年2月1日實施。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衛科教字[2002]7號

(2002年3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北京市在實施醫藥費“總量控製,結構調整”的改革中,設立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其宗旨是通過科技創新,體製創新,建立多學科、多中心的合作研究網絡及有效的團隊合作機製,支持首都地區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學衛生領域的應用科學研究,有效推廣應用科研成果,促進醫學衛生領域的人力資源開發,進一步提高首都地區預防,保健,治療和康複的整體科研水平和技術水平,提高對北京地區的重大健康問題和主要疾病的預防控製水平,滿足人民的健康需求;同時支持開展與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相關的衛生管理學、衛生經濟學等軟科學的研究,提高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為了更好地發揮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的作用,推進北京醫學衛生事業的建設和發展,實現北京在二十一世紀達到國際大都市醫療衛生的先進水平的目標,特修訂北京市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根據北京市醫學科技“十五”規劃的要求,充分發揮政府的調控作用,整合北京地區的醫學衛生科技資源,將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分為:

北京醫學衛生科技聯合攻關項目;

北京醫學衛生科技重點支持項目;

北京醫學衛生科技自主創新和普及推廣項目。

第三條北京醫學衛生科技聯合攻關項目:旨在通過多家醫療衛生機構,特別是大型醫療機構與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療機構與預防保健機構之間的合作,以及其他多種形式的合作,開展多學科、多中心的科學研究,帶動北京地區醫學衛生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體提高,促進預防、治療、保健和康複等醫學衛生的全麵發展。

北京醫學衛生科技重點支持項目:旨在通過對北京市醫學科技“十五”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的科研投入,進一步加強北京地區在該領域應用科學研究中的領先水平。

北京醫學衛生科技自主創新和普及推廣項目:旨在充分發揮北京地區的科技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觀能動性,鼓勵醫學衛生領域內的應用研究中的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的普及推廣。

第四條修訂後的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管理辦法於2002年開始實施,研究項目每三年為一周期。

第五條北京市衛生局負責組建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成員由衛生部、在京部隊、北京市財政局、物價局、衛生局、中醫管理局、區縣衛生局和廠礦醫院的有關領導和代表組成,主任委員由北京市衛生局長擔任。管理委員會負責製定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的目標規劃,考核評估辦法。

管理委員會下設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管理委員會製定的目標和要求,負責對基金和項目實施全程管理、監督評估。基金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衛生局科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