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用期陷阱
[案例3.5]
在一場定期招聘會上,畢業生小劉抱怨,前陣子他應聘了一家公司的“市場總監”這一職位,並且承諾每月2500元的薪酬待遇,小劉慶幸自己找到了滿意又合適的工作。結果到了崗位,小劉卻被告知按照公司慣例,他先要在銷售一線鍛煉一段時間,再做市場總監,並且每個月要完成一定的業務量。結果小劉做了一個月的銷售業務員,到了月底,他要求公司付薪水,公司卻以“雙方事先有約定,沒有達到業務指標不發薪水”為由,沒發一分錢。
事後小劉了解到,這家公司一直在招聘新員工,招聘進來的人往往因完不成業務指標而被解聘。公司就這樣不斷靠新人拉業務,卻不用支付一分錢的薪水。
點評
這種陷阱主要表現方式是,以試用期的名義,來獲取廉價的勞動力。試用期陷阱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各種理由告訴求職者是不合格的,公司解聘也是無奈之舉,從而再以很少的薪水繼續招聘同樣也不會熬過試用期的新人,周而複始,降低成本。另外一種手段就是非法延長試用期,常常是半年的合同試用期就占去了三個月。試用期本意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選擇的期限。但是一些單位為了減低用人成本,利用試用期的低薪“了解”個沒完沒了,半年的合同,試用期就長達三個月。
關於試用期,《勞動法》早已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另外,《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麵對這樣的招聘,求職者千萬不要輕信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任何試用期的要求和考核應該落在白紙黑字的書麵上,同時也要考察一下該單位現在用人的情況,如果人來人往,怨聲載道,還是吸取前車之鑒,另尋明主的好。
此外,一般同一單位在短時間內連續刊登相同的招聘廣告,說明該企業招聘的人數多且急,求職成功的可能性較大。若一個單位數周後再次刊登同樣的廣告,說明該單位可能在用人方麵存在一定問題。
(三)智力陷阱
[案例3.6]
某職業技術學院廣告專業畢業生劉濤,半年前在招聘會上看中一家廣告公司。這家公司要求應聘者每人寫一份不同產品的廣告策劃文案,包括服裝、飲料、小家電等。招聘負責人表示,公司將對所有上交的作品進行比較,最終選兩個人。
劉濤領到的是一種功能飲料在當地市場推廣的策劃案,內容包括廣告語、戶外宣傳畫、電視廣告創意及市場推廣活動的詳細計劃。劉濤用了一周時間交了自己的策劃方案,但至今招聘方都沒有宣布招聘結果。劉濤表示:“盡管懷疑人家騙取自己的點子,但如今工作不好找,要是策劃案真被‘白用’了,也隻好自認倒黴。”
點評
以考核求職者為借口,堂而皇之地占有應聘者的勞動成果。諸如在招聘時,要求應聘者翻譯複雜的文章、策劃文案、設計程序。
目前,很多中小企業甚至個別大型企業都利用求職者在應聘考試中急於表現自己的心理將公司內接下的項目作為考試題目直接交給應聘者完成,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情況下騙取應聘者勞動成果。招聘公司往往以考試為名,要求職者提供勞動,並無償占有其程序設計、廣告設計、策劃方案、文章翻譯等。一般來說,這一類的考題相對來說都會非常具體,或者對應聘者的創意要求很高。
如果畢業生看到招聘的題型有此類嫌疑,首先可以在提交策劃案等勞動成果時要準備兩份,一份提交,一份自己留存,在留存份上要求招聘單位簽字確認,以便將來能夠證明勞動成果內容。另外,在提交策劃案時附上《版權申明》,並要求招聘單位簽收。最好申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策劃案各種版本的單位和個人,未經作者劉濤同意,不得使用本策劃案或者將本策劃案轉借他人,亦不得隨意複製、抄錄、拍照或以任何方式傳播。否則,引起有礙作者著作權之問題,將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四)高薪陷阱
這類騙術主要是利用了求職者急切渴望輕鬆獲得高薪職位的投機心理或者僥幸心理,通常是不問求職者的青紅皂白或者具體情況就斷然許諾能給高薪,讓很多應聘者怦然心動。
一般來說,這類騙術提供的職位都如同天上掉下來的餡餅,完全不需要個人付出努力就能獲得高薪回報。例如,某招聘廣告上寫著:星級飯店招聘男女公關經理,無需工作經驗,無學曆要求;底薪200元,月薪可達數萬元。這樣的招聘廣告往往是騙人或是讓人加入色情行業。有時候,求職者會接到類似於“某單位因業務發展誠聘業務人員,月薪1萬元以上,可兼職”之類的手機短信,要求應聘者在上崗前將一定數額的“押金”或者“培訓費”存到某賬戶。
(五)推薦工作陷阱
這類陷阱主要存在於一些自稱是“職業介紹所”之類的地方,他們一般號稱能幫你找到或者推薦工作,隻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
這些地方一般會主動出擊,要求幫你推薦工作,但是前提是你得繳納“推薦費”。例如,某天你在一個樓裏走,突然走過來一人攔住你,問你要不要找工作,並表示某公司需要一名文員,一眼看過去,你的氣質和素質相當高,去應聘肯定沒問題。當你表示希望前去聯係應聘時,對方會要求你填寫推薦表,交了幾十上百的推薦費,然後遞給你一份“推薦信”。拿到推薦信以後,前去應聘,你往往發現推薦信並不起作用,或者,很多單位會直接告訴你,該單位根本沒委托這類職業介紹所來招聘文員之類的初級職位,或者目前根本不招聘這個職位。
(六)粉飾崗位陷阱
招聘單位在招聘廣告上把職位寫成是“市場總監”、“保險事業部經理”,結果到了崗位,應聘者卻發現其實是去做“業務員”、“保險代理員”等。有的單位也會以“到基層先鍛煉鍛煉”為幌子,欺騙求職者,使他們繼續工作下去。
對於此類陷阱,求職的時候要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仔細分析,詢問工作細節。某些用人單位提供的虛而不實的職位,常常冠以好聽的頭銜,但是卻強調無需經驗,這裏麵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單位雖在招聘廣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種職位,其實這些職位都是做業務的,甚至沒有底薪。
二、聘用合同陷阱
合同是當事人一方與另外一方建立權利義務關係、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依據。
在大學生就業已是完全“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的今天,合同已成為規範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職者與對方簽訂的是一份不利於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麼反過來,合同也許就成為對自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陷阱。下麵介紹幾種常見的合同陷阱:
(一)單方合同
一些企業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隻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如,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製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
(二)生死合同
一些危險性行業的用人單位為逃避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事故,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求職者為了得到工作,違心地簽了合同,卻不知這樣做的結果也許是用人單位更無視勞動者的安全,如果真的發生了意外,也許連討個說法的機會也沒有。
(三)“兩張皮”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懾於勞動主管部門的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單位一手炮製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隻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四)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製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麵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範式的合同來為自己辯護,最後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五)口頭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麵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為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願懷疑對方的誠意。可是,這種口頭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為並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對方是小人,那些許諾就會變成五顏六色的肥皂泡。
合同是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失去了這個武器,不但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簽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
三、網上求職陷阱
如今,網上求職以信息量大、成本低廉而成為大學畢業生的求職"新寵"。但因為管理上的缺失,一些虛假招聘信息卻乘虛而入。一般情況下,網上求職的騙局通常有以下幾類:一是騙子公司動不動就要求付費。求職者往往被要求彙款作為報名費、押金、手續費,凡是這類情況,求職者應當立即放棄,甚至可以舉報。二是網上傳銷的騙局。一些人在網上聲稱隻需要交幾十元會費就可以在家創業,實際上隻不過是搬到了網上的傳銷而已。三是收集個人信息和求職數據騙局。四是榨取廉價勞動力騙局。
(一)注意辨別信息的真假
但令大學生們既愛又恨的是,網上求職有時會真假難辨,並且不時有陷阱張口而待,一不小心就會掉進這誘人的信息陷阱。
[案例3.7]
畢業於石家莊學院的小李通過網絡聯係到了一家信息公司,到麵試的時候她發現這家公司規模很小,隻有幾名剛被錄用的大學生,工作內容是為股民提供所謂的“內部信息”,看上去神神秘秘的。小李認為這家公司一定有問題,就沒有去應聘。小李的一些同學也遇到過類似情況,有位同學從網上應聘了一家公司,崗位是業務經理,結果被派出去推銷化妝品。像這種網上招聘的信息與真實情況大相徑庭的現象,在不少通過網上招聘的用人單位中存在。
畢業於河北大學的小朱參加了多次人才招聘會無果後,便上網試試運氣,沒想到很快發現了一個合適的工作,欣喜之下趕緊打電話詢問,卻被告之已經招滿。之後,他又發現了幾個合適崗位,但結果都一樣,都招滿了。他身邊的一些“老網民”告訴他,這些信息可能都過時了。原因是有些網站為了吸引人氣,抄襲其他網站的信息,或用一些過時的信息來填充門麵。
除了過時信息,更可恨的是一些“黑職介”、“黑公司”在網上發布虛假信息,利用大學生缺乏社會經驗騙取錢財,如介紹費、谘詢費等。
[案例3.8]
畢業生小張在網上看到了一則誘人的招聘信息——一中外合資企業招聘地區財務總監助理。她在發出求職郵件一周後,收到了反饋郵件,告知準備錄用她。可是需要先將個人資料入檔,為此得讓她按照程序交納180元檔案費、300元培訓資料費和150元的公司製服費等各項費用共600多元。她彙出這筆錢後,“公司”便杳無音信,想討回這筆錢都沒地方討。
(二)注意個人信息保密
網上求職要注意對一些私人的信息進行相應的保護,不要在網站上透露家庭地址等個人安全信息,求職者隻需要留下個人的電話、電郵及自己的大概位置就可以了,以防為一些犯罪分子所利用。
此外,常常有網上“雇主”以招聘為名,詐騙求職者的信用卡號、銀行賬號、社會保險賬號、身份證或身份證複印件等個人機密信息。畢業生應提高警惕,注意防範。
綜上所述,畢業生應當處處防範求職陷阱。當發現自己遭遇求職陷阱時,不要慌張,更不要自認倒黴,要果斷地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首要的選擇是向各地所在區域的勞動監察部門谘詢或舉報,請求查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
[案例3.9]
小劉大學畢業來到一家私企公司,覺得工資還不錯,幹得也有勁。起早貪黑,加班不斷。誰知試用期沒完沒了,隻字不提轉正的事。忍耐了一個月之後,小劉終於忍耐不住,跑去問老板,老板隻是口頭答應馬上辦理轉正手續,但一個月過去了,老板好像忘了這事,小劉就再次提起這事,誰知等來的結果卻是以心態不穩,被炒了魷魚。因為沒有合同在先,隻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點評
大學生離開學校,進入職場,首先要簽訂就業協議,進入公司以後,要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得到勞動法的保護,遇到問題,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一、就業協議
(一)就業協議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畢業生就業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麵形式。由三方共同簽署後生效,對簽約三方都有約束力。
我國目前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製定,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印製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就業必須簽訂就業協議書,否則,國家或省(市、區)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就不能辦理畢業生就業報到手續,簽發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二)就業協議的主要條款
1.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提供約定的工作崗位,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學校負責辦理離校和派遣手續。
4.以上三方簽字後都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備注欄可補充其他約定,簽字後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作為合同的特殊條款,其效力應當高於其他格式條款。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二者均為用人單位招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麵合同。但有如下區別:
1.主體不同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學校也是主體,它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製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內容不同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麵麵,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簽訂的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書的特殊意義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製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四)就業協議訂立的程序
就業協議的簽訂是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供需見麵、雙向選擇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簽約一般須經過以下程序:
1.學校向畢業生發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不能多領。
2.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簽字蓋章。達成協議後簽字蓋章,並注明檔案接收地址。
3.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4.就業協議書轉遞回學校。
5.各院係簽意見。
6.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意見。
7.省就業指導中心簽證。
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後,協議就正式生效,並列入國家就業方案,下達學校和有關部門、地區執行。學生和就業單位簽訂協議書後,檔案和戶口一並遷往用人單位,個別學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不受影響。
(五)簽訂就業協議時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明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涉及畢業生的切身利益,因此畢業生在簽約就業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以切實維護自身在就業中的合法利益。
1.用人單位的合法性
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應當是經過合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大學畢業生在求職應聘時對此應加以注意,查證招用單位是否合法,以免被非法單位欺騙。在簽訂協議時,應仔細查看用人單位是否經過法定部門登記、備案以及注冊登記、備案的有效期限。
2.協議的內容必須規範合法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般由主管部門事先擬定,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起示範作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協商,還可以增加相關條款。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約時,應盡量采用示範條款,防止權益遭受侵害。
3.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畢業生如對用人單位情況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滿意,但又擔心就業市場的變化,一旦放棄後,另行就業可能更困難。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可與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書中就解除條件做出約定。若約定條件一旦成立,畢業生可依約解除協議,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避免產生經濟損失或其他爭議。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我們都知道,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了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因而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就勞動報酬、試用期、住房、勞動期限等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用人單位事先協商,體現在就業協議書中,而不應隻作口頭約定。
簽署就業協議後,一定要簽署勞動合同。正式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在學生畢業前簽訂、畢業後生效,也可能是在畢業後簽訂。一般就業協議書會在畢業生已到用人單位報到,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生效時,而終止其效力。
(六)違反就業協議的法律責任
就業協議有三個主體: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而實踐當中,往往都是學生主動違反就業協議。
隨著就業形勢的日趨嚴峻,畢業生“先就業再擇業”的觀念也在不斷強化,隨便找一家小企業先簽訂就業協議,而這一份份就業協議書的背後是出現大量的畢業生毀約現象。為了盡量減少畢業生毀約現象的發生,學校對就業協議的管理都是很嚴格的,一般隻發給每位畢業生相對應的唯一一份協議。但是,盡管這樣,畢業生違約現象還是屢見不鮮,並且有逐年遞增的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大學生違約,平均要付出至少2000元的代價。
就業協議雖然沒有形成正式的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約束,但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實質是一份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約束,如果大學生違反了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他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支付違約金。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一定要慎重,不要輕易違約。
二、勞動合同
畢業生畢業以後按派遣程序到用人單位報到,按《就業協議》明確約定派遣的畢業生,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或退回學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就業,意味著雙方將正式建立勞動關係。而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僅事關個人在薪酬、福利、保險等方麵的物質利益,還涉及諸如培訓、晉升等個人長遠發展問題,勞動合同有時還會成為維權的證據或者成為自己發展的障礙,因此必須慎重對待。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畢業生應注意以下常見的法律問題:
1.用人單位的合法性
按照勞動法律,用人單位應當是經過合法登記或備案的單位。非法用人單位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大學畢業生在求職應聘時對此應加以注意,查證招用人員的單位是否合法,以免被類似“黑磚窯”的非法單位欺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查看用人單位是否經過法定部門登記、備案以及注冊登記、備案的有效期限。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是一份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