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合同法概述(2 / 2)

三、合同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

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法通過規定合同的一般原則,規範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權利與義務關係,調整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規範交易秩序,引導當事人建立良好的交換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貫穿於合同法始終,在立法、司法與當事人合同活動中均應遵守,體現合同法宗旨。這些原則,應當或為合同法所獨有,或為合同行為格外注重。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又稱為契約自由原則,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延伸。合同自由原則是市場經濟對交易行為的客觀要求。自願原則體現在交易的全過程中,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締約自由;選擇相對人自由;決定合同內容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此外,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自行約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二)平等原則

平等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本質和基礎。當事人無論具有何種身份,都是獨立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這項原則要求,不僅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而且在履行合同中和承擔合同責任時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在大陸法係國家,它常常被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帝王規則”。作為合同法基本原則的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以誠實善意的心理狀態訂立合同,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也是解釋合同的重要依據,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審理合同糾紛,遇到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發生爭議時,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考慮其他因素以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公正合理地解釋合同,從而明辨是非,確定責任。

(四)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這一原則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體現。《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盡管合同是當事人自願協商訂立的,但合同自由並不是絕對的,無任何限製的,當事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德。

(五)鼓勵交易原則

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是財產交易活動。財產交易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財產和利益的交換。合同法作為調整、規範交易關係,維護交易秩序的基本法律,應當起到鼓勵交易活動而不是限製交易活動的作用。我國《合同法》在各項具體製度中都體現了鼓勵交易原則。應法指出的是,鼓勵交易是鼓勵那些當事人在自主自願基礎上實施合法的、正當的交易。

案例8-1

2004年王某與被告某村委會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限5年,但可隨時變更,年租金1500元。2005年,王某租賃的房屋因年久失修毀損嚴重,村裏又無力維修,故村委會提議出賣該房屋,但王某表示不買。同年,張某提出購買此房,村委會便與張某達成協議,將此房以賣給張某,但因王某租賃房屋未到期,張某必須允許王某租用房屋到合同期滿,房屋的所有權歸張某。村委會和張某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時,王某未提出異議。房屋產權轉移後,張某維修了房屋。至2006年,張某與王某達成協議,王某遷出承租的房屋,張某向其支付損失費。事後,王某以村委會將爭議房屋租給他,並將爭議房屋出賣給張某,張某其是承租人,應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理由,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爭議房優先賣給他。市人民法院對王某的訴訟請求未予以支持。

對於本案,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8條規定,原告對被告出賣的出租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從案情看,原告的行為表明其已放棄了作為承租人而享有的優先購買權。在張某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進行了維修以後,原告又對其所有權提出異議,要求被告將房屋賣給他,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