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國務院(2 / 3)

(五)重大問題的決定權

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六)對行政人員的任免、獎懲權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製,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如1985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可以製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中授予的權力等。

此外,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五、國務院的組織機構

(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

各部、各委員會是國務院根據全國行政工作需要而設立的專業性的部門機關,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掌管某一方麵的行政工作。各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2至4人。各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5至10人。

(二)中國人民銀行

是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1人、副行長若幹人。

(三)審計署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主管國務院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是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專門事項、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每個機構設負責人2至5人。

“參考資料”

[10-7]國務院的機構設置

一、國務院組成部門

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組成部門、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麵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包括:

1.宏觀調控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2.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

3.社會保障部門:包括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4.資源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

5.外交、內務和保障部門:包括外交部、國防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審計署。

6.教科文衛管理部門:包括教育部、科學技術部、文化部、衛生部。

二、國務院辦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行政機關。它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國務院秘書長受總理領導。

三、國務院直屬機構

是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主管某項專門行政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行政地位低於部、委、行、署。直屬機構的行政首長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理任免,他們不是國務院的組成人員。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國家林業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有色金屬工業局、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國務院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