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曆來重視人權問題,積極參加國際社會的各項人權活動,積極簽署了各項人權公約,而且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態度是明確的:第一,人權是社會進步體現的標誌之一,是人民鬥爭得來的,並不是天賦的,也不是神賜的;第二,人權是國際共同麵臨的問題,但更是一個國家的主權問題,從根本上說是國內法的問題;第三,我國反對利用人權問題及相關借口幹預別國內政。因此,我國政府一方麵積極參加在人權問題上的國際合作,一方麵在國內法方麵積極從事人權和公民權的建構和保障,如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四),第24條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第33條第3款。這是我國將“人權”一詞首次引入憲法,突出了人權概念在價值理念上的普遍性和影響力,提升了公民基本權利概念的實質含義和價值,必將在很大程度上拓寬基本權利體係的範圍,豐富我國憲法基本權利規範體係,為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注入了新的意義。
人權與公民權的區別:
公民權利是人權的法律表現形式,是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本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它與人權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內容依據不同。公民權是由國家通過憲法所規定的,由普通法律細化的公民基本權利,而人權是人的個體和群體在一定的曆史條件下為了其生存、活動和發展所必需具備的權利,人權的概念外延要比公民權大,但公民權雖比人權範圍小,卻更加政治化、法律化,更容易操作和保護。
2.產生原因不同。公民權是因憲法規定而產生的,即它要隨著憲法或憲法性文件的產生而產生,如古希臘、羅馬的某些具有憲法性的文件中就已有所規定,當然,因國家和憲法的不同,公民權的內容在各國也是不同的;而人權是在17、18世紀由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創立的,是人性反對神性的反映,在近現代由於聯合國人權組織的介入和人權問題的國際化,其內容基本被統一。
3.內容不同。公民權是由國內法即各國憲法規定的,普通法律細化的,為各國政權所具有的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而人權的內容如個人生存權利包括自由權、平等權、參政權和社會權以及集體人權如民族生存權、民族自決權、民族發展權等,內容相對比較空泛。
4.公民權就是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存在集體公民權問題,而人權不僅有個人人權,在近現代人們更重視的是集體人權。
“參考資料”
[9-3]據可接觸資料(亞洲、歐洲、美洲和大洋洲,非洲無資料,中國除外),目前世界各國憲法中,明確出現“人權”字眼的共有15處,分別是:
1.伊朗1928年憲法。其憲法第20條規定:全體公民不分男女,都同樣受法律的保護,都享有符合伊斯蘭教義的人權和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2.日本1946年憲法。其憲法第11條規定:不得妨礙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現在及將來均賦予國民。
3.韓國1987年憲法。其憲法第10條為“基本人權的保障”。具體內容為:全體國民具有人的尊嚴和價值,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國家承認並有義務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
4.阿塞拜疆1995年憲法。其憲法第24條為“人和人權及自由的主要原則”。具體內容為:每個公民都能夠享受不可侵犯、不可否認和不可剝奪的與生俱來的權利和自由。權利和自由也應包括社會和其他個人的義務。
5.法國1791年憲法、1793年憲法是在其憲法中的人權宣言部分,1958年憲法是在其序言中予以確認的。
6.德國1949年基本法。其憲法第1條規定:德國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轉讓的人權是所有人類社會、世界和平和正義的基礎。
7.羅馬尼亞1991年憲法。其憲法第20條為“關於人權的國際公約”。具體內容為:憲法關於公民權利及自由的條款將按世界人權宣言。按羅馬尼亞參加的公約及其他條約進行解釋和實施。如果羅馬尼亞參加的有關基本人權的公約和條約同國內法律有抵觸,則國際法規定具有優先權。
8.斯洛文尼亞1991年憲法。其憲法第14條規定:在斯洛文尼亞……不分……保證人人具有平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其憲法第15條規定:人權和基本自由根據憲法直接行使。
9.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1995年憲法。其憲法第2條為“人權與基本自由”。具體內容為:波黑及其兩個實體應確保國際認可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最高水準。
10.烏克蘭1996年憲法。其憲法第21條規定……人權和自由是不可被剝奪和破壞的。
11.多米尼亞1966年憲法。其憲法第11條規定:國家的主要目標是,有效地保護人權……
12.巴哈馬1973年憲法。其憲法第15條為“基本人權與自由”。具體內容為:所有巴哈馬人,無論種族、血統、政治觀點、膚色、信仰和性別,都享有基本人權與自由……
13.特立尼達1978年憲法。其憲法第一章名稱為:“承認和保護基本人權和自由”。
14.危地馬拉1985年憲法。其憲法第二章名為“人權”。
15.1977年新西蘭人權委員會法。
另外,各大洲憲法中,亞洲、歐洲較多地在其憲法中使用“人權”字眼,而美洲和大洋洲則較少。
同時,在其憲法中明確“人權”的國家也大致分為四種情形:
其一,“人權”在憲法條文內容裏麵出現。有伊朗、日本、德國、斯洛文尼亞、烏克蘭、多米尼亞共6個國家。
其二,“人權”在憲法條文名稱和內容裏麵同時出現。有韓國、阿塞拜疆、羅馬尼亞、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巴哈馬共5個國家。
其三。“人權”僅僅作為“章名”出現。是特立尼達和危地馬拉。
其四,“人權”在序言中出現。是法國。
此外,還有一個國家――新西蘭是單獨製定人權法。
我國現行憲法於2004年作出修改,宣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第33條。請結合以上資料,談談對中國憲法“人權入憲”的認識。
[9-4]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
序言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六條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麵前的人格。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二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幹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幹涉或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