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我國的經濟體製與經濟政策(2 / 3)

“參考資料”

[7-2]憲法確立經濟製度的特點

世界各國的憲法對本國經濟製度的規定各不相同,但總體來看,也表現出一些共同的特點。綜觀當今世界各國憲法對經濟製度的規定大體上有以下幾個特點:

1.各國憲法一般都將一些重要的經濟製度原則確定在本國憲法的序言中,作為本國一切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的基本準則。

正如恩格斯所言:“政治、法律、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的發展是以經濟發展為基礎的。但是,它們又都互相影響並對經濟基礎發生影響。並不是隻有經濟狀況才是原因,才是積極的,而其餘的一切都不過是消極的結果。”無論是資產階級還是無產階級,在其革命勝利後,無一例外的都要將本階級最根本最重大的利益要求規定在憲法中。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經濟原則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體現,因此,世界各國都將重要的經濟原則規定在憲法中,不少國家將其確定在作為一國憲法基礎的憲法序言中,這說明憲法是一定社會經濟關係的集中反映。

如古巴憲法就在序言中規定了消滅剝削的基本原則:“我們意識到,任何一種剝削人的製度,都必定是對被剝削者的玷汙和剝削者人格的墮落;當人們從奴隸製、封建製和資本主義等一切剝削製度中解放出來以後,隻有在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製度下,才能使人類獲得其全部尊嚴;而我們的革命則提高了祖國和古巴人的威望。”有的國家憲法序言中還明確規定憲法目的在於促進該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如美國憲法序言中就規定“……增進公共福利”,“……特為美利堅合眾國製定本憲法”。上述規定表明,憲法作為一個社會的上層建築,其產生、內容不僅由該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而且憲法本身又是保障一個社會經濟製度得以發展的工具。

2.由於基本經濟製度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不少國家開始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製度規定在憲法中。

自近代憲法誕生以來,經濟製度就是各國憲法的重要內容,但是,最初的憲法很少將經濟製度作為一項獨立的製度進行規定。隨著經濟製度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隨著國家對經濟生活的控製和幹預的加強,這種情況逐漸發生了變化。從1919年魏瑪憲法起,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將經濟製度作為憲法專門的一章或一節來加以規定,以此來突出經濟製度的重要性,保證該國經濟製度的正常運作及其發展。如1971年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臨時憲法第2章就專門規定了《聯邦的根本社會經濟基礎》;1972年朝鮮憲法第2章也專門規定了《經濟》;1949年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10章規定了《財政》專章等,這些規定說明,經濟製度作為與政治製度、文化製度相並行的社會基本製度,是各國憲法所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之一。

3.各國憲法對經濟製度的規定還大量地通過公民權利的規定體現出來。

除了在憲法序言和專門的章節中規定經濟製度以外,世界各國憲法所確定的經濟製度還有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通過公民所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來具體表現和貫徹本國的基本經濟製度。

各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內容是廣泛的,主要包括財產私有權、勞動權、住宅權、自由選擇職業權、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報酬權、享受合理的生活標準權、享受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權等。這些規定是一國憲法所確定的經濟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4.由於階級性質的不同,剝削階級的憲法對經濟製度的規定具有隱蔽性和虛假性,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對經濟製度的規定具有公開性和真實性。

剝削階級的法律是剝削階級意誌的體現,維護的是少數人的利益,因此,剝削階級的法律一般並不直接表明其階級性,而是通過一定的隱蔽的、虛假的方式體現剝削階級的意誌。這個特點當然也會表現在剝削階級的憲法對經濟製度的規定上。而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總是開誠布公地宣告自己的階級性質,對經濟製度的性質和特點也不加隱瞞。

近代資本主義憲法的突出特點是宣布“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該“私有財產”並沒有任何主體方麵的限定,也就是它披著“全民”的外衣,但是,毫無疑問,這個原則對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意義,當然是有著天壤之別的。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但這一原則的精髓並沒有拋棄,在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中對私有財產加以精心的保護,並把這種保護塗上“人人平等”的色彩,同時,還強調“增進公共福利”等目的。資本主義憲法通過“平等”、“福利”等這些美妙的詞彙,將其階級本質掩蓋起來。

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體現的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根本利益,它不需要什麼隱瞞和虛假,其關於經濟製度的規定具有公開性和真實性。比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我國社會主義經濟製度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公有製,分配製度以按勞分配為基本分配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