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了對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補償製度
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在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都采取社會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絕對保護私人利益的時代在西方國家也已成為過去。征收和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的財產或者強行使用公民財產的製度,屬於一種例外規則。財產征收是指國家出於公益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強製取得公民的財產所有權並依法給予補償的製度。財產征用是指國家出於公益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強製使用公民財產並依法給予補償的製度。征用大多發生在緊急狀態下,但其並不以緊急狀態為限,如為某項工程項目施工而臨時征用集體土地。無論是否在緊急狀態下,征用仍然要符合法定程序。
征收和征用實際上是有聯係又有區別的兩項法律製度。其共同點在於強行性。其不同點是:征收的實質是強製收買,對象限於不動產,且不發生返還問題,隻發生補償問題;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使用完畢後應當將原物返還權利人,如果因使用導致原物毀損不能返還的,應當照價賠償。鑒於征收和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或使用公民財產的行為,稍有不慎就會造成對公民合法財產的嚴重侵害,因而必須有嚴格的法定條件。各國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有三項:
一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確保征收征用行為在目的上的合法性。根據國外法律的普遍規定,國家征用土地必須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公共利益是有明確限製的。主要是指:國防、軍事、政府設施,直接的公用事業,如教育、學術、慈善、交通、環保、水利、衛生等項目。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幸福與福利,而不是某部門或某機關的一己私利,甚至是某種商業利益。所以,要防止國家機關為了謀取部門、單位或小集體的利益或是為與其關係密切的商業機構謀取商業利益而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對公民的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征用。
二是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確保程序上的合法性。即國家機關,尤其是行政機關對公民私有財產的征收或征用要有法律依據。法律規定應包括:主體的明確性,即哪一具體的國家機關有權征收或征用;條件的明確性,即國家機關在出現某一具體法定情形時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範圍的明確性,即國家機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哪些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征用;程序的明確性,即應履行對公民的告知義務,如果是征用,還應向公民開具收據。相對而言,由於征收關涉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其程序應嚴格一些;而征用一般都是在緊急狀態下所采取的措施,而且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其程序並不要求十分嚴格。
三是必須給予補償,以確保征收征用的合理性。征收與沒收不同,沒收是無償的,征收則是有償的。在實行法治的國家,政府對征收征用財產必須提供公平補償。補償是對公民因財產的征收或征用受到損失而給予的彌補,它不同於賠償。賠償是國家對因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失的人給予的賠付。而征收和征用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的,其行為本身是合法的,所以國家對因征收或征用而遭受損失的公民進行的彌補為“補償”,而非“賠償”。在補償方式上,因征收或征用而有所不同。征收因是所有權的轉移,所以一般會以金錢的方式進行補償。而被征用的財物所有權仍屬於公民,在使用結束後,原物存在的,應返還原物,對於原物價值減少的部分要進行補償。
可見,即使符合國家出於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財產,也必須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給公民以公平、合理的補償,並且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征收或征用必須符合法定的所有條件,否則屬於違法行政。
與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權相適應,憲法規定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繼承是指將死亡人遺留的財產按照法定程序轉移給他人;繼承權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死者生前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轉移的一種重要形式,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是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延伸。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根據憲法的原則規定,貫徹男女平等、尊老愛幼、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等原則,對繼承製度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而係統的規定。憲法及有關法律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這對於保護公民的生活安全,提高擴大再生產的積極性,促進生產的發展,都有著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