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非公有製經濟(2 / 2)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即由一個或幾個中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和一個或幾個國外的公司、企業或個人,依照我國合資法的規定組成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並按投資比例分配利潤、承擔風險的經營形式。它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通常采用股份製,屬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是指依照中外雙方共同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所規定的合作條件、投資方式、權利、責任、義務和收益分配比例而成立的經濟合作組織。通常是根據雙方協議,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權、資源、廠房和勞動力以及其他設施;外商出資金、原材料、設備和技術;中方依照一定比例的產品銷售額償還外資本息;合同期滿後,企業作價歸中方所有。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靈活多樣,一般采用契約式合營,合作範圍限於具體項目,合作雙方各自保持獨立的主體地位。

3.外商獨資企業

是指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經我國政府批準,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獨自經營的企業。完全由外商獨立投資,獨立經營管理並承擔全部風險,並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經營形式。其特點是,中方提供土地、勞動力,收取地租、稅金等;企業由外商投資者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

此外,還有中外合作開采、來料加工、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租賃等經濟形式。中外合資和合作企業等經濟形式,是社會主義公有製經濟與資本主義私有製經濟在我國相結合的形式,是從屬於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製的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這種經濟形式的存在,既有利於我國吸引外資,彌補資金的不足,也有利於引進技術、裝備和科學管理方法,還有利於我國培養和提高技術人才和管理幹部,最終提高我國的生產能力。外商投資企業是依據憲法的規定,在無損國家主權和經濟獨立的前提下,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我國政府批準而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登記設立,是中國的企業或者法人。因此,它們受我國法律管轄,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接受我國政府的管理監督,不得損害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我國法律和我國政府的保護。國家對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國家依據憲法製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及其細則。

“參考資料”

[7-1]廣州首批中外合作經營酒店合作期滿,順利“回歸”

2003年2月6日,廣州白鵝潭畔,中國第一家中外合作的五星級賓館――廣州白天鵝賓館在如常的輝煌燈火中度過了她的20歲生日。就在這一天,她平靜的結束了中外合作經營20年的合約期,正式收歸廣東省政府所有。1982年10月,廣東省旅遊局與香港維昌發展有限公司代表霍英東等簽訂了《合作經營白天鵝賓館協議書》,該項目選擇了中外合作的方式,總投資為4900多萬美元,以當時的彙率算約合9000多萬人民幣,經營期約定15年。1997年,雙方又協定延長協議5年,合作期延長至2003年。1983年2月6日,白天鵝賓館正式開張,成為我國第一家現代大型中外合作酒店。這家第一年營業就贏利的酒店,創造了酒店業界的神話。緊隨白天鵝賓館之後,1984年,廣州中國大酒店開業,1985年,廣州花園酒店開業。隨著第一批中外合作酒店的開門營業,外國資本、香港資本大舉進入廣州,並迅速向國內其他大城市擴散。20年前,這些酒店開業的時候,曾引起了巨大的轟動效應。20年後,這批酒店的“回歸”,再次吸引了全國乃至世界的眼球。2004年的6月9日,中國內地首批中外合作五星級酒店之一――廣州中國大酒店正式“回歸”廣州市,成為國有全資企業。2005年1月1日,首批中外合作酒店中的最後一家――廣州花園酒店也被廣州市政府收回。在20世紀80年代,這三大中外合作酒店每年的營業收入都到達到十五六個億,令廣州酒店業傲視國內群雄。但在當時,他們的政治象征意義遠遠超過了他們的經濟意義。廣州的三大中外合作酒店意向初定時,正是鄧小平提出改革開放發展思路的年代,中外合資、合作開辦企業還僅僅是一個構思。當時,麵對這場深刻的革命,將信將疑者有之,旁觀者有之,視之為“洪水猛獸”者也有之。但改革的實踐已經毫無爭辯地證明:中外合作等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是符合我國國情、適應我國生產力發展需要的。白天鵝賓館、中國大酒店和花園酒店的成功,在改革開放中起到了良好的示範作用。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外資進入廣東和廣州的步伐不斷加快,外向帶動逐步成為廣東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拉動著廣東尤其是珠三角經濟的迅速攀升。在全國來說,外商投資企業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