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2 / 3)

2.民族原則

憲法序言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在行政區劃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到我國少數民族分布的狀態和民族關係的特點,防止人為地割裂和改變曆史狀態,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同時,盡量在少數民族相對聚居的地區實行不同級別的自治,從而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實現少數民族對民族事務和地方事務乃至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對國家事務的管理。

3.經濟原則

社會主義製度的優點就是能夠最大限度地解放生產力,發展經濟。在行政區劃的過程中應盡量考慮到把影響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三個要素即勞動力(包括科學技術)、資金和自然資源結合起來,實現優勢互補,以形成地域的社會經濟實力增長。

4.曆史地理原則

我國是一個曆史悠久的國家,有許多地方的名稱、區劃、隸屬關係沿襲了幾百年甚至上千年,而自然地貌也是幾百年、上千年不易變化的,所以盡管行政區劃是人為的,盡管它是有階級性的,但還應盡量照顧行政區劃的曆史連續性,否則會弄巧成拙。

以上這些原則是相互聯係、密切相關的,因此在行政區劃過程中不能顧此失彼,特別是為了經濟原因而損害政治原則和民族利益,否則會釀成大錯,像在“文化大革命”中將內蒙古的六個盟曾劃歸黑龍江、吉林、遼寧和寧夏,極大地損害了蒙古族人民的民族感情,破壞了民族團結,給國家的建設事業造成了嚴重損害。

(三)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域劃分

我國現行的行政區域劃分製度是由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它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我國行政區劃的種類

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同時,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2.我國行政區劃製度的特點

根據憲法規定和我國行政區劃的現實情況,我國行政區劃製度有以下特點:

(1)三類不同地方製度的行政區域建製並存:第一類是普通行政建置,包括省、直轄市、區、市、縣、鄉、鎮等,主要為城市管理體製和農村管理體製並行,是我國目前最多的行政區域建製;第二類是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第三類是特別行政區,是專門為解決曆史遺留問題而設計的。

(2)多級建置並存:普通行政建置中的城市管理體製基本上是兩級即直轄市和區,而農村管理體製基本上是設省、縣、鄉(鎮)三級;民族自治地方在設立了自治州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農村管理體製中實行市管縣的地方則是四級;特別行政區則是一級建製。因為我國城市發展較快,我國目前存在三級城市並存即直轄市、地級市和縣級市。

(3)虛實結合製:“虛”是指該地方隻有人民政府派出的政府機構,而沒有政權機關;“實”是指該地方所設的政權機關。各省、自治區派出地區公署,縣、自治縣派出區公所,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所設的街道辦事處,形成了所謂“三虛四實”虛實結合的行政區域體製。

3.我國現行行政區劃的機關和權限

行政區域的變更,包括行政單位的設立、撤銷、更名、合並,都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全國人大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製度;全國人大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

(2)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4)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審批縣、市、市轄區內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參考資料”

[6-2]我國行政區劃的曆史沿革

我國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就有了行政區域劃分的萌芽。秦朝統一中國後,我國建立了曆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製的國家,設立了郡縣兩級地方政權。隨著曆代王朝的更換,行政區劃體製曆經變更,大體情況是:漢朝設置州、郡(國)、縣三級地方政權。魏、晉、南北朝基本沿襲漢朝舊製。隋朝設置郡(州)、縣二級製。唐朝設道、州、縣三級。到宋朝改為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元朝則為省、路、府、州、縣五級,創建了省一級行政區劃。明朝設省、府、縣三級。清朝為省、道、府(州)、縣四級。民國時期先後廢除了道、府(州),改為省、縣二級。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對行政區劃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和調整。建國初期,為了中央統一領導,因地製宜地先後設立了東北、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6大行政區,並設大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當時,大區是我國地方最高一級行政區劃,其下轄省、市和行署區等。在此期間,還將國民黨統治時的35個省和1個地方,改建為28個省、8個行署區、1個自治區、1個地方和1個地區。1953年起各大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行政委員會,作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領導和監督地方政府的工作。1954年6月,我國撤銷了大區建製,由中央直接領導省和直轄市。到1956年,我國的省級行政建製為27個省(自治區)和3個直轄市。1957年至1970年,我國新成立了3個自治區,即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我國曾將內蒙古自治區東部的3個盟、西部的3個旗,分別劃歸遼寧、吉林、黑龍江、甘肅、寧夏5省區。1969年7月,我國又重新恢複了內蒙古自治區的原行政區劃建製。1976年至今,我國的行政區劃逐步走上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共建立省級行政單位34個(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在地方,推行地市合並、市管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