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資料”
[5-3]據《成都商報》2004年8月25日報道,自成都市金牛區第四屆人大代表換屆以來,由於街道、鄉機構的撤並以及幹部調整等原因,鄧××等9名區人大代表調離了原所在地區,失去了原有的代表性,不能再代表原選區群眾的利益。9名人大代表根據有關法律和區人大《關於人大代表辭職的暫行規定》,書麵向金牛區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辭職申請。2004年8月24日,金牛區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表決9位人大代表的辭職申請。經過15名常委會組成人員現場按電鈕表決,9人的辭職報告除有兩人的以14票獲得通過外,其餘都以全票獲得通過。該9名人大代表的辭職申請被通過,標誌著金牛區人大代表任期打破終屆製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同時,該9名代表也成為四川省首批自願辭去代表職務的人大代表。
3.代表的補選
代表的被罷免、辭職以及其他原因,或者因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或遷出本行政區而使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都可以造成代表職位的空缺,因此產生代表的補選問題。一般情況下,代表補選由原選區或原選舉單位進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閉會期間,也可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補選上一級人大代表。
補選出缺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也即可以在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中進行選擇。可見,補選的程序相對不太嚴格。補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選區或選舉單位在換屆選舉時沒有選足應選名額,所餘名額不屬於出缺,不能按補選程序選舉,隻能按另行選舉程序選舉。
三、選舉製度的改革和完善
選舉製度是決定和組織國家代表機關的基礎,選舉製度的民主化製約著國家的民主性質及其發展程度。我國現行選舉製度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是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而不斷完善的產物。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還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健全。
第一,堅持人民代表的代表性,避免將其同候選人的模範性、先進性等同起來,同候選人的出身、階級、階層等同起來,應將人民代表的必備素質法律化、製度化,注重候選人的文化素質、參政能力,以此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第二,改進和健全候選人的提名辦法,應充分尊重選民和代表的意誌,切實保障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的候選人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候選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適當限製各政黨、各人民團體的提名數;堅持實行差額選舉。從而促進代表素質的提高,保證代表或公職人員接受人民監督。
第三,改進和完善代表候選人的介紹辦法,主持選舉的機構和推薦者在介紹代表候選人時,要客觀、全麵、公正,避免流於形式,讓選民或代表全麵了解代表候選人,以便進行準確的選擇;將競爭機製引入選舉中,初步建立起中國的競選製度。
第四,健全對人民代表的監督機製,如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職製度;建立監督代表的專門機構,增加人民代表大會的透明度等。
“參考資料”
[5-4]王立春等16人原係北京民族飯店員工。199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換屆工作開始,由選民選舉新一屆人大代表。10月,北京民族飯店作為一個選舉單位公布的選民名單中確定了該16名員工的選民資格。後因該16名員工與北京民族飯店的勞動合同屆滿,雙方解除了勞動關係,該16名員工離開了北京民族飯店。12月15日,新一屆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開始,北京民族飯店沒有通知這些應在原單位選舉的員工參加選舉,也沒有發給他們選民證,致使該16名員工未能參加選舉。為此,王立春等16人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狀告北京民族飯店侵犯其選舉權,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王立春等16人關於被告北京民族飯店對其未能參加選舉承擔法律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依法不屬法院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11條第3款、第112條之規定,該院於1999年1月21日裁定:對王立春等人的起訴,不予受理。王立春等人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經審查認為:王立春等人以北京民族飯店侵害其選舉權利為由,要求北京民族飯店承擔法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因此爭議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故王立春等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由法院受理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確。據此,該院於1999年5月10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目前在我國,選民名單案件可由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審查,其他選舉方麵的爭議尚難以進入法院尋求救濟。
“複習思考題”
一、問答題
1.我國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2.實行差額選舉的優點?
3.簡述我國選舉的法律保障?
二、討論題
2003年5月29日,株洲市石峰區102選區61名選民聯名向株洲市石峰區人大常委會提交《罷免要求書》,要求罷免該區新當選的石峰區人大代表――映峰居委會主任袁××。罷免理由如下:選舉程序違法;以權謀私,不能代表選民的意誌和利益;不能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具備擔任人大代表的最基本條件。石峰區人大常委會受理了選民要求,並就“罷免事件”成立了專門調查組。調查組主要調查了袁××在2002年10月當選代表後履行人大代表職責情況,另外,還逐一調查了61名選民的真實身份和真實意圖。經過兩次對61名選民逐一調查核實,同意罷免的37人,不同意的12人,棄權的8人,非本選區的1人,沒有找到本人的3人。到2003年10月6日,原提交《罷免要求書》的選民中又有11人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書麵文件,表示不同意罷免。聯名要求罷免人大代表袁××的61名選民最後隻剩下了26人。對於選民們提出的幾大罷免理由,調查組也逐一進行了調查核實,矛盾的焦點是映峰居委會與他人創辦了“映峰福利工廠”,冶煉鉛產品,是對環境及居民健康造成損害的工廠,袁××力排眾議堅持要創辦。對此,調查組認為袁××有一定的責任,但不能負全部責任。而對於選民反映選舉程序違法的問題,經過株洲市人大常委會認定,袁××當選人大代表是合法有效的。根據以上調查情況,10月8日下午5時許,石峰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以表決的方式作出決定:不進行罷免表決。討論:
(1)61位選民提出罷免的程序合法嗎?
(2)專門調查組進行調查是否合乎法律的規定?
(3)石峰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不進行罷免表決合法嗎?
(4)結合本案:談談你對選舉法關於罷免程序規定的認識。討論要點提示:
(1)按照選舉法的規定,罷免提出程序是合法的。
(2)是否要進行調查,選舉法沒有規定。為了澄清事實,進行調查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調查容易給選民造成壓力,影響選民的意思自由,應慎重進行。
(3)10月8日審議時,提起罷免案的人數已經不足法定人數,石峰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不表決罷免案是合法的。
(4)選舉法對於罷免的程序規定有所欠缺,缺乏可操作性。對罷免案的受理期限、罷免案何時審議、是否可以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等均缺乏明確規定,應予以完善。
三、事例分析
梁某,1948年生於廣東,原任廣州市某公司總經理。2003年12月底,市紀委對梁某實行“雙規”。而此前,市農業局已經將梁某作為代表候選人推薦到市人大有關部門,按照選舉辦法,梁某作為市直單位推薦的市人大代表正式候選人被分配到某區人大選舉,由該區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的方式選舉梁某為市人大代表。但是,由於該區人大代表們一直沒見過梁某,對他的了解也都是市農業局的推薦材料上的情況,更不知道梁某當時已被“雙規”。所以,2004年1月18日前後,“雙規”老總梁某竟然順利地當選為市十二屆人大代表。在梁某不能行使人大代表職權的3個月後,2004年5月9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決定:暫時停止梁某人大代表職務;許可市檢察院對梁某采取拘留和逮捕強製措施。而由於此時的梁某還沒有被審判,還不能確定他是否違反法律,如果他本人真的違反法律,就由某區人大討論撤銷他的人大代表資格。
1.該案暴露出我國選舉製度的哪些不足或弊端?
2.針對上述問題,試分析如何完善我國的選舉製度?
§§第六章 國家結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