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選舉的組織和程序(2 / 3)

4.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確定

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彙總後,在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布,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提名、醞釀代表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2天。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把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反複醞釀、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5.介紹候選人

對代表候選人進行介紹,目的就是讓參加投票的選民或代表對代表候選人有充分的了解,以避免不了解代表候選人而盲目投票。對此,選舉法規定,“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麵,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四)投票和確定選舉結果

投票是選舉的決定性階段,是選民或代表行使選舉權的集中表現。為此,選舉法規定,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各選區應該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投票,由選舉委員會主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麵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3人。代寫選票的規定,是為了使不能填寫選票的選民也能行使選舉權。對委托投票的規定,要求委托人代為投票時必須依法進行,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委托必須以書麵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時,委托人必須書寫委托書,寫明委托何人代為投票,被委托人憑委托人的委托書代其投票,如果僅憑口頭委托,則委托無效。被委托人必須是選民。如果委托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則委托無效。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3人,否則無效。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才有效。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投票結束後,進入選舉結果的確定程序,其內容包括:

1.選舉是否有效的確定。選舉法規定,在直接選舉的地方,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在間接選舉的情況下,對選舉的法定人數沒有特別規定。一般來說,需全體代表的2/3以上出席,會議才能召開。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於或少於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2.代表候選人當選的確定。在直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即可當選。在間接選舉時,代表候選人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能當選。

3.重新選舉、另行選舉的規定。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幾個候選人所得票數均超過選票的半數並且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既包括應選代表名額沒有選滿,又包括一個代表名額也沒有選出的情況,即所有的候選人所得選票均未超過半數時,也要進行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法第30條規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隻選1人,候選人應為2人。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1/3,即不得少於參加投票的選民的1/3.也就是說,對得票數的要求低於第一次投票時代表當選的所需票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對代表候選人獲得當選的票數與第一次投票時的要求是一樣的,即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4.宣布選舉結果。投票結果由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進行審查,根據選舉法確定是否有效,經確認全部選舉過程合法,投票結果有效,則將結果予以宣布,並把當選通知書和正式代表證發給當選者。

(五)對代表的罷免、辭職和補選程序

1.對代表的罷免

憲法和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既是公民行使選舉權的重要內容,又是人民對代表進行監督的最有力措施。罷免代表的程序按照選舉法規定:對於直接選舉的代表,縣級為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鄉級為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人大常委會書麵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口頭的或書麵的申辯意見,縣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麵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罷免案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這裏可以看出,罷免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要比選舉他們更嚴格一些。

對於間接選舉的代表,在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1/10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在人大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1/5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由該級人大選出的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口頭的或書麵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罷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選出的代表,須經該級人大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時候,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口頭的或書麵的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罷免案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罷免的決議,須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可以看出,罷免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要比選舉他們更容易一些。

依法定程序通過的罷免決議產生法律效力。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常務委員組成人員或者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職務被罷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

[5-2]吳××是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第52選區選舉產生的區人大代表,因涉嫌犯罪,被區檢察院采取了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2004年12月,該選區53位選民根據代表法、選舉法的規定,聯名向人大常委會書麵提出罷免吳××代表資格的要求。接到罷免要求後,該區人大常委會召開主任會議進行研究後認為,罷免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應尊重民意啟動罷免程序。於是,區人大常委會派員到看守所,將罷免通知送達吳××本人,並告知其有申辯的權利,吳××表示不做申辯。與此同時,區人大常委會同選區各組成單位負責人進行聯係,做好了罷免大會的各項準備工作。12月8日下午,區人大常委會派員到52選區主持召開罷免大會。該選區共有選民481人,參加罷免會議者364人,罷免會議有效。計票結果顯示,共收回有效票364張,其中讚成票337張,反對票9張,棄權票17張,廢票1張。主持人當場宣布:罷免提議獲半數以上選民通過。罷免生效。次日,區人大常委會發布了《關於罷免吳××代表職務的公告》。

2.代表的辭職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代表可以提出辭職。其具體程序是: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選舉他的人大常委會書麵提出辭職。縣級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麵提出辭職,鄉級可以向本級人大書麵提出辭職。辭職屬於代表的一項權利,所以無需選民或選舉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