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給予少數民族以特殊照顧
選舉法對少數民族與漢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規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在“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應有代表參加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1人”。這種照顧是基於我國是多民族國家的實際和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需要,有利於形成民主、平等的民族關係。如果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絕對按選舉權平等原則分配名額,那麼很多少數民族很難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占有一席之地。民族平等與民族團結規定在憲法第4條中,是我國憲政製度的一項根本原則,其地位高於選舉製度中的平等要求,在其他國家的選舉製度中也有類似的設計。
(三)軍隊代表的特殊情況
我國的軍隊有幾百萬人,軍隊在全國人大中有265名代表,占全國人大代表總數的9%,軍隊代表也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則產生的。這種不平等是由軍隊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我國選舉法所作的上述不同比例的規定,雖然就某方麵而言是不完全平等的,但隻有這樣規定,才能真正反映國家的現實生活,才能使我國各民族、各階層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真正實現我國公民選舉權從形式到實質的平等已成為我國選舉製度改革的方向。
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是兩種不同的選舉方式。直接選舉,就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國家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間接選舉,就是由下一級國家代議機關,或者由選民投票選出的代表(或選舉人)選舉上一級國家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現代國家對議員或代表的選舉大多采用直接選舉原則,少數國家實行間接選舉。一個國家究竟應當實行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還是兩者並用以及兩者的具體比例的確定,必須同該國的特定國情如地理區域大小、人口數量、經濟發展狀況、選民素質的普遍水平等因素聯係起來考慮。但不管實行何種選舉方式或者兩者的比例如何,都要以保證選民真正表達個人意誌,最終選出能夠代表多數選民意誌的適當人選為基本目的。
我國選舉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可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原則,縣、鄉兩級基層人大代表采用直接選舉方式,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采用間接選舉產生。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的層次較多,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就要經過兩級或三級間接選舉產生。
比較起來,1953年選舉法規定在鄉、民族鄉、鎮、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實行直接選舉,1979年選舉法將直接選舉的範圍擴大到縣級人大,可以說現行選舉法已提高了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程度。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在人民政治、文化素質提高的基礎上,在選民政治意識加強的情況下,直接選舉的範圍還會進一步擴大,直至全部權力機關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鄧小平同誌早在1953年時就曾預言:“隨著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們將來也一定要采用……更為完備的選舉製度。”在選民決定權問題上,“更為完備的選舉製度”就是指完全的直接選舉模式,因為直接選舉的意義就在於讓政治家或公職人員直接麵對選民,麵對國家任務和自己的政治責任,直接聽命於人民的意見,真正實現人民主權的要求和原則。在我國目前政治生活中人大代表怕見選民、各級公職人員遠離人民群眾的情況,就是由於官隻對官負責,而非官對民負責,根本上就是由於官員和人民代表多數不是由選民來決定其政治、公職生命的。因此,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最終實現完全的直接選舉,是我國選舉製度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四、無記名投票原則
無記名投票也稱秘密投票,即選民(或選舉人)在選舉時隻需在正式代表候選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的符號,也可另選其他人或者棄權,而無需署名。選票填好後親自(或者受委托的人親自)投入票箱,不向他人公開。選民(或選舉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進行的,他人無權幹涉也無從幹涉。
早期選舉采用公開選舉製。公開選舉製的最常見形式為以舉手、歡呼、鼓掌、起立、唱名等方式表決。英國於1867年通過選舉改革法案,5年後通過選舉法,在選舉中正式采用選票,但最初選票實行雙記名製,即規定選民在寫下候選人姓名的同時也須寫下自己的姓名。最早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是澳大利亞。1856年澳大利亞的一個州首先在地方選舉中采用無記名投票。這種做法很快被傳播到美國,其後才被歐洲一些國家采用。無記名投票現在已被絕大多數國家作為標準化的選舉投票方式。無記名投票相對於其他方式的投票更科學,更有利於選民消除顧慮,真實地、自主地、充分地表達自己的選舉意向,更好地保護選舉人的合法權益,達到民主選舉的目的。我國選舉法第36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這就從法律上確立了無記名投票的原則,它為民主選舉提供了自由表達選民意誌的重要保障,有助於人民民主參政權的有效實現。目前,無記名投票方式已從單一由選民或代表獨立填寫選票,然後再進行投票的形式,發展到一部分選舉以按表決器代替填寫選票投票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