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政權組織形式概述(1 / 2)

國家製度是指一個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確立的有關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的製度的總和。國家性質是指國家的根本屬性;國家形式是指表現國家性質、實現國家權力的形式,包括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國家的結構形式及國家象征和標誌等內容。通常,國家形式都由各國憲法加以規定。

一、政權組織形式的概念

政權組織形式:亦稱政體或國家管理形式,即國家的根本政治製度,指特定社會的統治者采取何種形式去組織國家政權機關的製度。主要包括組織國家政權機關所依據的原則和采取的方式、行使政權的組織及其相互關係以及行使政權的方式和程序等。

政權組織形式反映著政權組織內部結構以及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也反映著人民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它是特定國家民主製度最重要的表現形式。政權組織形式是一個及其重要的問題,任何曆史類型國家的統治階級總是要通過一定的形式來組織自己的國家政權機關,以實現對整個社會的領導和管理;如果沒有建立適應其國體的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就不能達到反對敵對分子、保護自己,實現國家任務的目的。正如毛澤東同誌所指出的那樣:“沒有適當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但是,一國的政權組織形式確立後,並不意味著它已經完備,它的具體製度和環節往往有待於進一步健全、發展和完善。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也有一個從不完善到逐漸完善的改革和發展過程,推進這一過程就能不斷地鞏固和發展國家政權,並使之更好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誌和利益。

二、政權組織形式的類型

政權組織形式因國家的階級狀況、曆史傳統和政體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政權組織形式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按國家性質,可分為剝削階級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無產階級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以曆史發展為標準,可分為古代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近現代國家政權組織形式;以政體的不同為標準,可分為共和製政體的政權組織形式和君主製政體的政權組織形式以及君主立憲製的政權組織形式;按國家權力歸屬不同,近現代立憲國家所采用的政權組織形式主要是共和製和君主立憲製。考察人類社會政體演變的曆史與現狀,可將其分為君主製和共和製兩大類型,而每一類又包括若幹具體種類,而且不同的政權組織形式之間還有某種交叉重疊的關係,例如英國、日本等議會君主立憲製國家也具有許多議會共和製的特點,法國的總統製則兼具議會製的特點。

(一)君主製

君主製是由世襲的君主為國家元首或政治權力中心的政治製度。君主製產生於國家形成的初期,發達於封建時代,近代以後趨於沒落,至現代社會已名存實亡。從君主製的曆史形態看,又可分為君主專製政體和君主立憲製政體。

1.專製君主製

又叫絕對君主製或無限君主製,指君主在實際上或者名義上掌握國家最高權力且其權力的行使不受任何限製和監督,君主至高無上、個人獨裁統治,君主獨攬國家大權、言出法隨,集立法、行政、司法權於一身。君主任職終身,采用世襲製。君主被奉為神的化身,是政治權力的中心和民族、國家的象征。這是奴隸社會和封建時代最廣泛存在的一種政治製度。我國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實行的就是典型的君主專製製度。

2.君主立憲製

這是在封建勢力比較強大、封建文化比較濃厚的國家,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互相妥協而形成的一種政治製度。又叫立憲君主製或有限君主製,是指以世襲的君主為國家元首,但君主的權力受議會和憲法不同程度限製的政體。根據君主的憲法地位和實際權力,分為二元君主立憲製和議會君主立憲製。

(1)二元君主立憲製:是指君主和議會共同掌握國家政權,君主權力雖然受到憲法和議會的限製,但君主仍是國家權力中心的政權組織形式。在二元君主立憲製下,君主掌握著國家的主要權力,君主不受議會約束,君主有權解散議會、否決議會決議;內閣從屬於君主,內閣首相由君主任命,內閣對君主負責。曆史上日本明治維新時期、1871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前的德國最為典型。目前,隻有約旦、摩洛哥、沙特阿拉伯等少數國家仍然保留這種形式。

(2)議會君主立憲製:是指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的嚴格限製,世襲的君主作為國家元首隻具有國家象征意義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在議會君主立憲製下,議會掌握國家權力,議會產生政府,政府對議會負責;君主處於象征性的地位,僅在形式上代表國家。英國是君主立憲製的典型國家。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西班牙、泰國、丹麥、挪威、比利時、瑞典、新西蘭等國家采用議會君主立憲製。

(二)共和製

即民主共和製,是指國家代議機關和國家元首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任期受到限製,依據憲法行使職權的政治製度。共和製是現代國家普遍采用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資本主義國家最為典型的政權組織形式,也是社會主義國家一般采用的政體。西方國家共和製政體主要有議會製、總統製和委員會製。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人民代表會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