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憲法的產生與發展(3 / 3)

三、社會主義憲法的產生

1918年的《蘇俄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1917年11月,偉大的十月社會主義革命推翻了俄國沙皇的反動政權,建立了人類曆史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1918年1月,第三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由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7月,第五次全俄蘇維埃代表大會通過了《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基本法)》,並把《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作為第一篇。1918年蘇俄憲法的製定和頒布,在世界範圍內開創了憲法曆史發展的新紀元。

蘇聯先後頒布了1924年憲法,1936年憲法和1977年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出現了社會主義陣營,這些社會主義國家多以蘇聯1936年憲法為藍本,結合本國國情製定了一批社會主義憲法。

應當指出,由於社會主義國家在政治、經濟、社會等諸多方麵的錯誤,使社會發展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中,在其他條件的共同作用下,蘇聯和東歐國家的社會主義製度先後於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解體、分裂、巨變,它們的憲法也因此而先後改變。最早是德意誌民主共和國(東德)在1990年10月3日“加入”德意誌聯邦共和國而解體,其憲法自然失效;1991年12月25日印有鐮刀錘子的蘇聯國旗從克裏姆林宮樓頂上降下,橫跨歐亞大陸的多民族社會主義國家聯盟不複存在,其憲法也自然失效;最先發生社會變革的波蘭,原憲法卻最後於1997年10月17日被新憲法取代。世界上的社會主義國家從14個驟然減少為4個,社會主義失去了2519平方公裏的土地和4.22億人口。這些不能不說是世界社會主義國家及其憲法史上一種異乎尋常的現象。

四、憲法的當代發展趨勢

20世紀以後,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憲法的發展呈現出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公民權利範圍的擴大

19世紀被認為是憲法的世紀,歐洲大陸各國,北美和亞洲一些國家紛紛製定憲法。19世紀的憲法規定公民權利時大抵隻規定公民的財產權、人身權和參政權。但從兩次世界大戰以來,公民權利在憲法中的規定已擴大到有關經濟生活方麵,如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就首先規定了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並將社會經濟權利分為勞動權、休息權和物質幫助權。二戰以後,憲法中規定社會經濟文化權利成為一種普遍發展的趨勢。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先進的偵查手段已越來越嚴重的侵犯到公民個人的隱私,因此憲法對公民的隱私權也加以關注。

(二)人權問題的強調

戰後的人權問題擴展到世界範圍,成為憲法的主要問題。《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等一係列國際人權公約,已成為公認的國際道德標準,這在實際上就是憲法上公民基本權利的擴充。在20世紀中葉,第三世界國家力量蓬勃興起,一些民族獨立國家提出,民族自決權是保障人權的先決條件,它們將其與國家獨立、經濟發展等權利並為人權概念的不可分割部分,反映到各自的憲法之中。

(三)行政權力的強化

早期的資本主義國家,受洛克立法權是最高權力的影響,賦予議會較大的權力,議會的權力置於其他權力之上。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需要迅速處理的國內外事務越來越多,而議會是議事機構,辦事程序複雜,不適應這種形勢的需要,而行政機關實行的是責任製原則,上下級之間是隸屬關係,這種情況必然要求強化行政權力,提高決策和辦事效率。因此,二戰以後,許多西方國家通過重新製定或修改憲法來加強行政機關的權力。主要表現在:

1.行政機關的加強

在18、19世紀,沒有嚴重的稅務、社會安全、社會經濟等問題,那時根本談不上政府的“社會服務”。其後,隨著人口的增加、經濟的發展,危機、失業、貧窮、住房、衛生等問題的加劇,給政府帶來了複雜的管理問題和龐大的機構,二戰給國家帶來了更多的幹涉、控製,行政機關不斷加強。比如英國在19世紀有內政部、財政部、外交部、陸軍部、海軍部、司法部。20世紀以後,相繼建立了農漁、糧食、工業、勞工、衛生、住房、就業、環境保護、運輸等部門,所以現階段的國家被稱為“行政國”。

2.緊急權的規定

緊急權是指在國家發生緊急狀態時,為了迅速恢複正常的社會秩序,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宣布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並有權製定有關特別法規停止憲法個別條款及其他有關法律的實施。這項權力一般由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憲法中首先明確緊急權的是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現代憲法中一般都有類似規定。

3.委任立法的強化

所謂委任立法也叫授權立法,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或立法機關的委托製定規範性文件的權力。立法權是議會的一項傳統權力,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要求專門化的立法越來越多,議會及下設的各專門委員會已承擔不了這樣的專門立法任務,所以就委托給分工專業化的政府部門來立法,更有甚者,行政還直接幹預議會的立法,比如議會的立法許多是由行政機關提出草案,優先通過政府立法案等。在美國,總統還擁有立法否決權。

(四)普遍設立了憲法保障製度,建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關成為一種潮流

近代的憲法監督製度起源於美國1803年馬伯裏訴麥迪遜一案。當今世界的憲法監督主體有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普通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等幾種形式,從眾多國家的憲法監督製度來看,專門機關監督憲法實施,已成為一種潮流,其中采用憲法法院的又是主流。

(五)憲法的國際化趨勢

本來,憲法作為一國的根本法,與國際法有嚴格的界線。兩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市場迅速發展,出現了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國際間的合作和交往頻繁,世界局勢進入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同時,鑒於兩次世界大戰的教訓,因此憲法與國際法的關係密切了。表現在:第一,有的國家在憲法裏規定了遵守國際公約的內容,並承認國際法具有高於國內法的效力;第二,有的國家在憲法裏規定,為了實現國際協作與和平,可對其主權作出必要的限製和轉讓;第三,有的國家憲法裏規定,放棄用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或不參與侵略戰爭等。這些規定反映了國際形勢的新發展和各國人民要求和平、友誼和合作的共同願望。

“參考資料”

[2-5]近現代憲法

近代憲法是指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出現的憲法。憲法所具有的根本法意義及對政府權力限製是近代憲法的重要特性。近代憲法起源於英國,成形於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近代憲法的典型代表是英國憲法、1789年美國憲法和1791法國憲法。英國是近代憲法的發源地,被稱為憲法“母國”,屬於不成文憲法國家,憲法由《自由大憲章》、《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等憲法性法律以及憲法慣例、法院判例構成。1789年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由一個序言和7條正文構成,確立了分權製衡、聯邦主義、代議製政府等原則。1791年美國又通過一個由10條憲法修正案組成的《權利法案》規定公民權利。1791年法國憲法是歐洲大陸的第一部成文憲法,該憲法將1789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簡稱《人權宣言》)作為憲法序言,確立了“主權在民”、“基本人權”、“法治”、“分權”等憲法原則。近代憲法的特點是:確立人民主權原則;強調公民個體權利保護,崇尚自由主義;突出製約國家權力的政治性質;以議會主權為核心。近代憲法基本上屬於西方的一種政治法律現象。

現代憲法以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和1918年的《蘇俄憲法》的頒布為標誌。德國《魏瑪憲法》確立了憲法的社會本位權利觀,重視和倡導社會公共福利;議會權力受到限製,行政權力擴大;憲法授予國家廣泛幹預經濟和社會的權力。1918年的《蘇俄憲法》開創了社會主義憲法現象,第一次係統規定經濟製度,使憲法由政治領域進入經濟領域、文化領域,也使憲法突破西方範圍,成為世界文化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現代憲法又有所發展,德國聯邦基本法的頒布使憲法具有了國際化傾向,其表現為國際法對國家主權的限製和國際法優於國內法,《聯合國憲章》、《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批國際人權法律成為國內法的重要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