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1章 附錄(19)(3 / 3)

△受之未嚐行色

韓魏公因諭君子小人之際,皆高以誠待之。但知其為小人,則淺與之接耳。凡人之於小人欺己處,覺必露其明以破之,公獨不然。明足以明小人之欺,然每受之,未嚐形色也。

△與物無競

陳忠肅公,性謙和,與物無競。與人議論,率多取人之長,雖見其短,未嚐麵折,唯微示意以警之。人多退省愧服。尤好獎後進,後輩一言一行,苟有可取,即譽美傳揚,謂己不能。

△忤逆不怒

先生每與司馬君實說話,不曾放過,如範堯夫,十件隻爭得三四件便已。先生曰:“君實隻為能受,盡人忤逆終無怒,便是好處。”

△潛卷授之

韓魏公在魏府,僚屬路拯者就案呈有司事,而狀尾忘書名。公即以袖覆之,仰首與語,稍稍潛卷,從容以授之

△俾之自新

杜正獻公衍嚐曰:“今之在上者,多發下位小節,是誠不恕也。衍知兗州時,州縣官有累重而素貧者,以公租所得均給之。公租不足,即繼以公帑,量其小大,鹹使自足。尚有複侵擾者,真貪吏也,於義可責。”又曰:“衍曆知州,提轉安撫,未嚐壞一個官員,其間不職者,即委以事,使之暇惰;不謹者,諭以禍福,俾之自新。而遷善者甚眾,不必繩以法也。”

△未嚐按黜一吏

陳文惠公堯佐,十典大州,六為轉運使,常以方嚴肅下,使人知畏。而重犯法至其過失,則多保佑之。故未嚐按黜一下吏。

△小過不懌

宋朝韓億,在中書見諸路職司,捃拾官吏,小過不懌。曰:“今天下太平,主上之心雖昆蟲草木皆欲得所,士之大而望為公卿,次而望為侍從,職司二千不下,京望為州郡,祭何錮之於聖世。”

△拔藩益地

陳囂與民紀伯為鄰,伯夜竊藩囂地自益,囂見之,伺伯去後,密拔其藩一丈,以地益伯,伯覺之,慚惶,自還所侵,又卻一丈。太守周府君高囂德義,刻石旌表其閭,號曰義裏。

△兄弟訟田,至於失敗

清河百姓乙普明兄弟,爭田積年不斷。太守蘇瓊諭之曰:“天下難得者,兄弟;易求得,田地。假令得田地,失兄弟心如何?”普明兄弟叩頭乞外更思,分異十年遂還同住。

△將憤忍過片時,心便清涼

彭令君曰:“一朝之憤可以亡身及親;錐刀之利可以破家蕩業。故紛爭不可不戒。大抵憤爭之起,其初甚微,而其禍甚大。所謂涓涓不壅,將為江河;綿綿不流,或成網羅。人能於其初而堅忍製伏之,則便無事矣。性猶火也,方發之初,戒之甚易;既已焰熾,則焚山燎原,不可撲滅,豈不甚可畏哉!俗語有雲:‘得忍且忍,得誡且誡。不忍不誡,小事成大。’試觀今人憤爭致訟,以致亡身及親,破家蕩產者,其初亦豈有大故哉?被人少有觸擊及必憤,被人少有所侵淩則必爭,不能忍也,則罟人,而人亦罵之;毆人,而人亦毆之;訟人,而人亦訟之。相怨相仇,各務相勝。勝心既熾,無緣可遏,此亡身及親,破家蕩業之由也。莫若於將憤之初則便忍之,才過片時,則心必清涼矣。欲其欲爭之初且忍之,果有所侵利害,徐以禮懇問之,不從而後徐訟之於官可也。若蒙官司,見直行之,稍峻,亦當委曲以全鄰裏之義。如此則不傷財,不勞神,身心安寧,人亦信服。此人世中安樂法也。比之爭鬥憤競,喪心費財,伺侯公庭,俯仰胥吏,拘係囹圄,荒廢本業以事亡身及親,破家蕩產者,不亦遠乎?”

△憤爭損身,憤亦損財

應令君曰:“人心有所憤者,必有所爭;有所爭者,必有所損。憤而爭鬥損其身,憤而爭訟損其財。此君子所以鑒,易之損而懲憤也。”

△十一世未嚐訟人於官

《按圖記》雲:“雷孚,宜豐人也。登進士科,居官清白,長厚,好德與義,以樞相恩贈太子太師,自唐雷衡為人長厚,至孚十一世,未嚐訟人於官。時以為積善之報。”

△無疾言劇色

呂正獻公自少講學,明以治心養性為本,寡嗜欲,薄滋味,無疾言,無劇色,無窘步,無惰容,笑悝近之語,未嚐出諸口。於世利紛華,聲伎遊宴以至於博弈奇玩,淡然無所好。

△子孫數世同居

溫公曰:“國家公卿能導先法久而不衰者,唯故李相家,子孫數世至二百餘口,猶同居共爨,田園邸舍所收及有官者俸祿,皆聚之一庫,計口日給餉。婚姻喪葬,所費皆有常數,分命子弟掌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