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生育與優生倫理(3 / 3)

隨著社會進步和醫學技術的發展,人工流產已基本上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為了有效地控製人口,我國允許人工流產,但更提倡避孕為主。在避孕失敗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計劃外妊娠或其他原因必須終止妊娠時,作為一種補救措施,人工流產是必要的,也是符合道德的。

(2)實施人工流產的道德要求

第一,確認流產對象,維護孕婦利益。第二,認真施行手術,嚴格手術操作,妥善處理流產嬰兒。第三,誠待非婚孕婦。

3.絕育及倫理問題

絕育是指采用手術剝奪男性或女性生育能力的生育控製手段。主要方法就是切斷或結紮男性輸精管或女性輸卵管,使精子和卵子失去結合的機會,從而避免受孕。

絕育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治療婦女疾病、優生、控製出生數量等。絕育是消極優生學的一種方法,需要以政策、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因為絕育敏感性強,可引起的倫理問題較多。

(1)絕育的倫理問題

無論出於什麼角度和動機,隻要是合理的,絕育在倫理上都可以接受。絕育作為生育控製的手段也存在著倫理困惑。第一,絕育術破壞了人體的自然完整性,也剝奪了人的生育權,因而不道德。這種觀點主要來自宗教和生殖崇拜。第二,非自願絕育是否道德。自願絕育不存在倫理爭議。對嚴重遺傳性疾病和智力低下者實施非自願絕育是否侵犯了生育權,這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限製其結婚,禁止其生育,這是對社會負責、對病人家庭負責的理性之舉。

(2)實施絕育手術的道德要求

第一,堅持“知情同意”。第二,堅持“質量第一”。第三,堅持“積極而適當提倡”。第四,堅持“適應證”。

(三)生育控製的倫理原則

生育控製是為了保護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人口與環境、資源之間總是存在矛盾,當這種矛盾不能得到緩解時,就會產生困苦、疾病、罪惡,甚至人口的大量非正常死亡。生育控製是減緩人口過度增長和防止非正常死亡的自律性措施,是緩解矛盾的有力手段。生育需要控製已得到廣泛認同。在生育控製中應當遵守以下四個倫理原則。

1.關懷原則

當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障製度還不完善,重男輕女、就業性別歧視尚未完全改變,全社會和男性公民要自覺認識和尊重婦女生育與節育的社會價值,形成關懷婦女生殖健康、自覺保護孕婦及其體內新生命安全的美德和風尚,並對婦女生育予以應有的社會補償和價值肯定。

2.係統原則

生育與節育是增進個人、家庭幸福的重要途徑,它與人類生存和發展關係密切,要把維護個體生命價值和人口社會價值相結合,使人口變動與社會、經濟、資源、環境相適應。在我國,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隨著國家和社會的要求,改變生育觀念,實現優生、優育勢在必行。因此,要把實現優生、優育和節製生育聯係起來,貫徹係統的原則,這無論對個體、家庭還是國家都具有積極意義。

3.教育原則

傳統生育觀、傳統倫理習俗都受時代的製約,在高度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影響下,生育倫理觀念、生命價值觀念正在更新。觀念更新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要構建新型的人口倫理,必須促進傳統生育觀念、傳統倫理習慣、習俗的改變,而改變的有效方式是通過教化。與此同時,也需要政府部門和全社會積極行動,盡可能地普及和傳播科學文明的生育文化和生育知識。

5.服務原則

生育控製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遵從國家生育控製政策,就是在為社會和國家作貢獻。作為從事生育控製事業的機構和相關人員,必須具備服務意識,要對服務對象有一種敬佩感、責任心,多一些服務、引導和獎勵,少—些指責、約束和懲罰。要把科學技術與法律、倫理結合起來,使生育控製工作更多地體現人性化與科學化。

四、優生倫理

隨著社會的進步、醫學的發展,許多原來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和健康的疾病已得到有效控製,發病率已大大降低,但有先天缺陷的人有逐年增加的趨勢。世界衛生組織1968~1969年報告為6%;1977年報告為10.8%。根據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布的數據,先天缺陷新生兒的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趨勢,估計每年有100萬的缺陷新生兒出生。隨著醫學技術的發展,患有嚴重遺傳缺陷的嬰兒出生後不會在自然選擇中被淘汰,而會在先進的醫療技術保護下繼續生存、長大,甚至到達婚育年齡。麵對令人擔憂的人口質量問題,必須提倡優生學,以改善人口質量。

(一)優生概述

1.優生學

作為一門科學,優生學創建於19世紀末。1883年英國生物學家高爾頓在其著作《人類的才能及發展》一書中給優生學下的定義為:“優生學是研究在社會的控製下,全麵研究哪些能夠改善或削弱後代身體上和智力上某些種族素質的各種動因的科學。”簡言之,優生學是一門研究怎樣改善人類遺傳素質的科學。

2.優生理論及其發展

優生學的思想和措施自古有之。我國古籍《左傳》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記載,指出了近親婚配的危害。19世紀後半葉,孟德爾的遺傳學說,達爾文的進化論問世。1883年,高爾頓在達爾文的進化論和孟德爾的遺傳學說的啟發下,首次提出了優生學理論。

隨後,在高爾頓的倡導和推動下,優生學迅速傳播和發展起來。1905年由德國、奧地利、瑞典、瑞士等國有關人員建立了國際性優生組織——國際滿足民族衛生學會。1907年美國印第安納州首次發布了《優生法》,禁止有生理缺陷和遺傳病患者結婚或生育。1907~1908年,有約125萬人進行了絕育手術。隨後華盛頓等幾個州相繼公布了類似的優生法令。1910年美國建立優生紀念館。1912年,在倫敦舉行了有十幾個國家參加的第一次國際優生會議,成立了“國際永久優生委員會”。1920年優生學傳入中國。丁文江、潘光旦等人撰文介紹優生學,提倡避免近親結婚。

這一時期,由於優生學的主要措施就是社會性措施,因此,優生運動受到了挫折。一方麵,由於高爾頓等的優生理論過分強調智能的遺傳性,宣揚民族優劣,同時,更由於種族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的利用,優生學成了法西斯主義推行慘無人道的種族滅絕政策的理論依據,導致數百萬人無辜被屠殺,也使優生學蒙受了恥辱。人們對優生運動和政策也產生了懷疑和恐懼心理,甚至視為偽科學。二戰之後,蘇聯把優生學視為“納粹科學”而加以禁止。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人類遺傳學的進步,特別是分子生物學的發展,人們認識到遺傳信息基因的改變,常常引起遺傳特性的改變,從而出現病態;有些病毒和致癌物質也可以使遺傳信息發生變化,產生遺傳病。由此,優生學在科學的基礎上再次複興。隻是現代的優生學與早期的優生學已有顯著不同,它主要通過遺傳谘詢、產前診斷來防止遺傳缺陷的個體出生;通過“基因工程”消除遺傳病或改善遺傳質量。

1960年美國遺傳學家斯特思提出了負優生學(或預防性優生學、消極優生學)與正優生學(或演進性優生學、積極優生學)的概念。

我國受蘇聯影響,也曾對優生學有誤解,直到1979年在第一次全國人類和醫學學術論文報告會上,才開始重提優生學、開始認識到優生學對提高我國人口質量的作用和意義。

(二)優生學的倫理問題

1.優生學的倫理價值

(1)有利於提高人口素質。通過大力開展優生學的研究與應用,可以對危害人類生命發展的種種不利因素及早采取防治措施,也會大大降低先天性畸形兒的出生和遺傳性疾病的發生率,促使體能、智力更加優秀的個體出生,從而提高人口素質。

(2)有利於減輕社會和家庭負擔。對殘疾嬰幼兒的治療、撫育是一個巨大的經濟負擔。開展優生工作,能夠減少先天性缺陷或遺傳性疾病嬰兒的出生。減少治療和撫養費用,有利於節約有限的社會衛生資源。優生是預防性的措施,因此具有人道性、經濟性。

(3)有利於家庭幸福。一個家庭要幸福,豐厚的經濟收入、和睦的家庭關係是基本條件,但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員的健康。對於一對夫婦來講,生育一個健康、聰明的孩子,無疑是家庭幸福的第一位。

(4)有利於計劃生育。生育可以控製,優生學的研究與應用可以避免和減少殘疾兒的出生。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對待已出生殘疾兒的家庭,是否允許再生需要有科學的態度。完全禁止再生,或不加區別地允許再生都是不科學的,隻有運用優生學理論做好預測,有條件的允許生,這樣才會避免出生缺陷兒的發生。

2.優生學的倫理問題

(1)消極優生學

有人認為,生育是個人的事,隻能聽其自然,別人不能幹涉。優生是對個人生育權的幹涉。終止妊娠,舍棄有缺陷的新生兒涉及生命的尊嚴。其實,生育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優生不僅是對自己負責、而且也是對家庭和社會以及人類繁衍負責。

(2)積極優生學

第一,人類的遺傳學性狀是否已經惡化到了必須采取行動糾正的程度?認同者認為,隨著人類的繁殖,缺陷基因的攜帶者日益增加,這些有害基因不可避免地會在人群中傳播。反對者認為,人類麵臨的遺傳危險大多數並不嚴重。實際情況可能介於兩者之間:既不能說人類遺傳組成已發生惡化,也不能忽視潛在的危險。因此,推行優生至少對改善人類遺傳學現狀是有意義的。

第二,什麼是有利的或不利的基因?標準是什麼?為了優化人類的生育行為,這意味著要增加有利的基因,減少不利的基因。有利或不利的標準是什麼?人類對自身的認識並不深入,由於個體差異或因環境的不同,同一基因有可能顯現出相反的現狀。所以,就優生而言,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三,身心殘病、智力低下在多大程度上是遺傳因素作用的結果?就遺傳病而言,遺傳因素起主要作用。即使如此,同一遺傳病的不同病人也可能有不同的症狀表現。有些疾病或許存在著遺傳因素,而利用環境工程也可以大大降低其發病率,不必采用優生措施。基因在人體上的宏觀表現是基因與其他基因、基因與體內環境、基因與體外環境相互作用的最終結果。因此,既要重視基因遺傳因素對人的作用,又不能誇大遺傳因素在非遺傳病、行為模式、性格特征、智力水平方麵的作用。

(3)殘廢新生兒的處理

這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一方麵,降生已經意味著作為人的存在,如果采取舍棄、消除的措施,必然涉及生命尊嚴,也不為社會道德接受;另一方麵,任其發展、蔓延,又必然給家庭、社會、人類繁衍帶來沉重的負擔。正是這種兩難,才使各方不能意見統一。因此,對待嚴重先天缺陷病兒態度必須十分慎重,需要視缺陷嚴重程度並征得家屬同意,是決定積極治療還是放棄治療,任其自然死去還是無痛致死。

(三)優生的倫理原則

優生麵臨著如此眾多的問題,而對待這些問題又出現了嚴重分歧,因此,優生需要倫理指導,在優生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下倫理準則。

1.利益有機結合

優生政策使個人的生育行為受到一定的限製和影響,這與自主或自決的倫理傳統發生了衝突。優生是個人、家庭幸福的一種選擇,又是對社會和國家的貢獻。因此,應努力促成各方利益的相互協調,強調個體對社會、未來和後代負責的倫理責任。

2.體現知情同意

優生不僅是一種措施和手段,也是人的一種認識和理念,貫徹知情同意原則是對人的尊重,它要求優生政策和法律措施公開透明。因此,在優生工作中應當通過必要的解釋和思想工作,使優生措施者能夠被真正接受,要避免簡單、生硬。

3.精益求精

因為優生工作關係到生育與否,胎兒的生命,因此,不容許出現任何差錯。而優生措施的實施貫穿於各個環節,因此,每一個環節都需要—絲不苟,嚴肅對待。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做到精益求精。

5.自我責任

優生事關民族,關係家庭、關係自我,因此,優生需要自我的責任認可。隻有自我的責任認同,才能使生育者的優生倫理價值得以體現,優生利益得以實現。優生作為一項神聖的倫理義務,要求進入結婚生育年齡的男女主動學習優生優育知識,講究科學,做到“優婚”“優生”“優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