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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春晚

國家賠償,怎樣埋單

前幾年,有一件事吸引了眾人的目光:

河南省商丘市老王吉鄉的村民趙作海,在1999年5月9日,因為當地公檢法部門的失誤,被當作殺人犯給關進了監獄。可就在趙作海已經被監禁長達11年之後,當年失蹤的被害人張振晌,突然在2010年4月30日回到了村子裏。被害人的突然現身,立刻引起了軒然大波。在相關部門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之後,趙作海被無罪釋放。因為該案的情節和幾年前的湖北“佘祥林案”有諸多相似之處,當事人趙作海被媒體稱為“河南版的佘祥林”,該案也受到全社會的強烈關注。

我們知道,這個作為公檢法部門的失誤,按照我國1995年1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是必須要對趙作海進行國家賠償的。賠償的經過是什麼樣的呢?很有意思,當地的法院馬上找到趙作海,緊鑼密鼓地跟他談判。我們想,趙作海等於跟外麵的世界隔絕了11年,為什麼當地的法院不等趙作海冷靜一段時間之後再跟他談呢?這裏麵我覺得大有文章可做。至於這裏邊有沒有連蒙帶嚇的成分我們不得而知,趙作海最終跟公檢法部門簽了一個賠償65萬元的協議。可是過後,趙作海的親戚給他出主意,說不對,你在裏麵關了11年,就賠65萬不是太少了嗎?趙作海馬上又要求再賠65萬的精神賠償,要求總數不低於130萬。

當地的公檢法部門又找趙作海談了,結果出來了,除了原來給的65萬再給他12萬,但這12萬不給現金,給趙作海蓋套房子。說你反正不是要給你兒子蓋房子嗎?我們給你蓋就得了。趙作海表示挺滿意這個賠償標準。65萬加上12萬的賠償是高了還是低了呢?甭管高低,這個確實是按照1995年1月1日頒布的《國家賠償法》來定的。就是說按照上一年老百姓平均日工資水平賠的。為什麼過去的《國家賠償法》被大家詬病為賠償標準非常低?原因就在這兒。就像我們節假日加班給的工資,還要比平常的工資高兩倍或三倍。那這種失去自由的痛苦,僅僅是幾倍工資所能補償的嗎?顯然不是!

失去自由這種痛苦,恐怕數倍於日工資都不為過。可是在過去的《國家賠償法》裏,僅僅按照日平均工資水平計算,可以說這方麵對受害人的權益是個很大的傷害。再者,司法界都提了多少年的精神賠償,這11年來不要說他在裏邊受的這種折磨——在監獄裏完全跟外麵隔絕,不能跟家人見麵,妻離子散——這種精神上的損害是不是應該給予賠償?可是這就出現一個問題:1995年1月1日頒布的《國家賠償法》,一直到2010年4月29日修訂法案才出來,而且一直到2010年年底的12月1日,新版的《國家賠償法》才正式生效。而這一版的《國家賠償法》裏才有關於精神賠償這方麵的論述。

知識鏈接

1994年《國家賠償法草案》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通過,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一部以國家名義向公民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國家賠償法》的誕生被認為是極具曆史意義的一項成就,是中國推進法製和保障人權的裏程碑。人們寄希望於這部法律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

《國家賠償法》的出台和修訂明確了一個道理——政府也可能做錯事,政府做錯事也得負責任,也得付出代價,也得在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後進行賠償。但是1995年《國家賠償法》執行以後,大家發現毛病了。因為這裏麵有很多條款極為不合理。有人把它形象地稱為四點:門檻高,標準低,範圍窄,程序亂。

為什麼說程序亂,亂在哪兒呢?比方說這事法院給你錯判了,法院應該給你進行賠償吧,可是這個是不是錯判,要不要賠償,這個程序確認得讓法院確認。就好比我做出了損害你權益的事,最後是否對你進行賠償必須我先確認;我確實損害你利益了,我賠;我不認賬就賠不了了。你說天底下哪有這樣的道理?你做出損害別人的事,賠不賠還得由你來認這個事。這個就很容易出現問題。

另外我們剛才說的賠償數額以日平均工資作為標準,實在是太低了,而且裏麵也沒有關於精神賠償方麵的規定。此外,賠償的具體環節沒有司法化,隻是在法院有那麼一個賠償委員會,由它來管這個事。比方說損害了某個老百姓的個人權益,他申請賠償得先到那兒申請,然後一層一層地確認,最後才能進行賠償。這個過程當中,就跟我國好多行政單位一樣,效率極為低下。所以《國家賠償法》最後被戲稱為“國家不賠法”。其實很多案例中,受害人最後沒收到多少賠償,而且還不合理。這些年,可以說是幾乎每年我們都能找到這樣的例子。例如,2001年陝西晉陽縣公安局抓了一個叫麻旦旦的女孩,說這個女孩賣淫。後來這個女孩被逼無奈做了兩次生理鑒定,發現這女孩是處女。這不明顯是冤假錯案嗎?得給麻旦旦賠償,賠償數額大家都想不到——74塊錢!還有比這個更過分的:黑龍江有個鐵路工人叫史延生,當年因為據說是搶劫殺人被判死緩,被關進去了。後來證明這是個冤案,他是無罪的。他在裏邊待了多少天呢?待了5011天,最後出來賠了多少錢呢?賠了6500多塊錢。也就是說,失去一天自由,折合成一塊多錢。這合理嗎?完全不合理。

進入到21世紀以後,這個《國家賠償法》更是多次遭到詬病。所以在2008年10月,開始第一次修訂《國家賠償法》。第一次修訂引起了全國上下的廣泛關注,不少法學家參與其中。到2009年6月份第二次修訂這個稿件,這裏邊提出了很多積極的方麵,比方公安機關把你給拘留了,結果最後發現你沒有嫌疑,說就該賠你。這個叫“結果規則原則”。

這次修訂有望,精神賠償和行政不作為,都可以列入賠償裏麵了,大家很高興。2009年10月的時候第三次審議,法學界是一片樂觀,覺得這次修訂能夠修改很多以前老《國家賠償法》不足的地方。可奇怪的是,2009年10月第三次審議之後,按程序就該拿到人大進行表決了,可因為種種原因,一直沒有拿到人大進行表決。直到2010年4月29日,才最終表決通過。

但這個通過的法案,跟2009年10月的審議稿是不一樣的。例如,那個“結果規則原則”,現在改為錯誤拘留在法定期限內不予賠償。比如法定期限是三天,公安機關拘你三天,最後證明弄錯了,這三天不用賠,三天以外才進行賠償。再者,錯誤逮捕不起訴的不賠償,就是說公安機關錯誤地把你逮捕了,當事人若不起訴,公安機關就不需要賠償了。

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大的差別呢?2009年10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在進行表決前的討論過程當中,遭到了公檢法機關的強烈反對。為什麼反對呢?大夥兒可能還記得,2009年是中國群體性事件多發的一年,這個時候公檢法單位就提出來,說按這個修正案來我們沒法幹了。為啥?當這種騷亂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們為了平息事態,就得該抓的抓,該捕的捕。等到事態平息了,我們得甄別,有的人是需要起訴的,我們起訴;有的人是不該拘留的,我再把人放了。可是如果按照你這個(法案),這些人回過頭都得要求賠償。這樣的話,我們怎麼幹?一旦有突發性事件,我們公安部門還敢不敢抓人,敢不敢平息事態,敢不敢使用行政手段了?這都不敢了。所以你要這麼幹的話,我們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沒法幹了。

這麼一聽有道理,所以修改《國家賠償法》時,審議機關充分考慮了這方麵的意見,形成了我們現在看到的新版本,留下了一些令人不安的尾巴。其中典型的就是我上麵說的:錯誤拘留在法定期限內不賠償,錯誤逮捕或酌情不起訴的不賠償。這個新修改的條款有什麼大損害嗎?有不少人可能對一些法律條文不熟悉,我在這裏可以很通俗地給大家解釋解釋。原先我國《刑法》裏有規定,說公安機關把當事人拘留了,拘留最多三天就必須給個說法:就是說到底是法犯哪條,是該把你逮捕立案還是無罪釋放。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事件,可以延長1~4天,也可以說最多拘留當事人7天,7天以後必須給當事人一個明確說法。當事人到底有沒有過錯,警方必須跟當事人說明白。

那麼遇到團夥作案、流竄作案等重大案件的時候,可以再延長30天,也就是說30天加前麵的7天,最多37天。如果按照現在的《國家賠償法》,錯誤拘留在法定期限內不賠償,那麼公安機關就有可能拘留你37天。最後說沒事把你放了,這37天都不用賠償。在拘留所裏或者在看守所裏待一個多月,什麼事情都可能發生。最近國內經常出現什麼“躲貓貓死”啦、“喝開水死”啦、“嘔吐死”啦……這些事都出過。你想如果這種情況留下這麼個尾巴的話,《國家賠償法》恐怕會留下一些讓人不安的東西。再者,酌情不起訴者不賠,是說隻有最後起訴你了,而且給你判錯了,這才賠償。

所以這兩條被法學家廣泛詬病。因為什麼呢?拘留這個東西可長可短,伸縮性很大,裏邊也特別混亂。怎麼混亂呢?比方有的拘留是什麼呢?證據不足退回重審,你把他抓起來,三天以後告訴他,他有毛病還得接著拘。往上報的時候,上級機關說證據不足退回去重弄。結果這期間,當事人還在拘留所待著,這個算不算是法定期限呢?這就不好說了。還有的壓根兒就沒辦拘留證,就是一般民間所說的羈押。這在公安局裏並不是個別現象。所以說如果《國家賠償法》裏留下錯拘在法定期限內不賠償、錯誤逮捕的不起訴不賠償等條款的話,可能一些公檢法機關就會利用這兩條拒絕賠償。可如果完全放開,公檢法機關又有理了:現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非常重要,我們壓力也很大,你要那麼整的話,都來找我們賠,我們還幹不幹了?所以現在陷入兩難境地。這個新的《國家賠償法》,就是兩邊勢力爭議之後妥協的結果。

這一版的《國家賠償法》還有一點令大家感覺到不太舒服,就是裏邊沒有把行政不作為納入到《國家賠償法》。因為現在我們一些地方政府,由於行政不作為,經常給老百姓的權益帶來很大侵害。比方說某地準許一個工廠到這兒來生產,造成環境汙染,形成了一個個癌症村,老百姓總得病。這事你要找工廠賠償,那工廠法人代表可能跑了;也可能把這工廠整個都賣了,也賠不過來。這時候誰來賠?而且有的時候,你追究當事人責任,可能當事人死了或者跑了。這個時候我們說環境汙染的出現,是環保部門的監管不力。這屬於行政不作為,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這個時候如果沒有人賠了,或者賠不起怎麼辦?必須由政府來賠,這可以說是天經地義的:由於你監管不到位,作為服務型政府你是完全失職的。可是在新的《國家賠償法》裏根本沒有行政不作為這條。

對於這次《國家賠償法》沒有把行政不作為這一塊引入國家賠償,法學界爭議是非常大的。怎麼賠?這一點,法學界已經給出解釋,就是說今後我們要建立一個行政公訴製度。

什麼叫“行政公訴”呢?我們都知道,比如某一個人殺人了,最後公安局確認了,把證據找到了,提交到檢察院,檢察院提起公訴,然後交由法院來審判。這是一般程序。那麼今後檢察院應該加上一條“行政公訴”。行政公訴的概念是什麼呢?說白了,就是“告政府”。政府既然有可能出現錯誤,就得有人去告他。原先的狀態是什麼呢?老百姓自個兒告政府,也就是“民告官”。民告官在中國有多難,大家心裏都清楚。我國也有過不少勇敢的公民敢於向犯了錯的地方政府起訴。可是最後我們發現,他們勢單力薄,而且雙方信息也不對稱,力量也不對稱,往往得不到司法公正的照顧。所以說,現在有關法學家提出要引入行政公訴製度。就是說,檢察院作為公訴一方,由檢察院告政府。比如你這個地方有人偷稅漏稅,政府不管,有的地方環境造成汙染或者非法拆遷,使一部分百姓利益受到損害了。那麼不能由這些百姓去告,他們人單勢孤,而應該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所以隻有當行政公訴製度建起來以後,檢察院可以代表這些老百姓告政府的時候,“行政不作為”寫入《國家賠償法》才順理成章。因為從司法的起訴解釋到終極解釋裏麵,都有行政不作為這方麵的內容。所以說行政公訴製度的建立,將來會對把行政不作為寫入《國家賠償法》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而眼下看,中國行政公訴製度並沒有建立起來,所以在厘清這類概念的時候,包括最後當事人申請賠償的時候,往往隻能自己舉證。現在盡管《國家賠償法》裏規定“舉證責任倒置”了,但作為一個當事人來講,你要拿不出相應的起始點的證據,最終也很難得到正常的賠償。

所以說這個時候,公權力就要有對這些弱勢群體的救濟製度。像檢察院作為行政公訴的主角,其實就是司法中對弱勢群體的一種司法救濟。所以當這一塊完善了以後,《國家賠償法》相應地把行政不作為列入賠償的範圍,那個時候才能水到渠成,順理成章。再者,針對長期呼籲的賠償程序司法化,是不是法院得有一個賠償審判法庭?但到現在隻有一個賠償委員會,跟行政機關沒區別,而且都是坐等著當事人上門來,而不是主動下去。此外,有一點要明確:《國家賠償法》是一部對受害人進行救濟的法律,而不是一個“罪過追究法”。可能現在不少公檢法部門把它當作罪過追究法,好像我承認這事就犯了多大罪似的。其實,國家機關也會犯錯誤,這是很正常的。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是永遠正確的,它肯定也會犯錯誤。犯了錯誤,然後改錯,這其實是對受害人的一種負責任的態度,是對他的一種救濟,並不是一定要把犯錯的機關追究到“死”。可是過去一提賠償,一提哪個機關犯錯了,好像它就十惡不赦了,所以這些機關千方百計地躲開。因此,現在就有必要對新版的《國家賠償法》進行宣傳,讓相關部門認識到它是國家一部救濟受害人的法律,而不是追究某些人責任的法律。

所以厘清這個的話,《國家賠償法》在公檢法的執行部門遭遇的抵觸情緒還會少一點。但不管怎麼說,《國家賠償法》正在逐年完善,下一次再修訂的時候,說不定有可能把我們前麵說的那兩個令人不安的“尾巴”去掉,能夠把行政不作為也寫到《國家賠償法》裏。所以說,這一部《國家賠償法》起碼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是永遠正確的;政府是由人來執政的,是人就會犯錯誤,政府部門也同樣會犯錯誤。政府犯錯誤,也必須負責任,也必須付出代價來賠償老百姓。這是一個民主社會帶給我們的一個相當大的福祉,這也是《國家賠償法》給我們這個時代帶來的最偉大的進步意義。

退休,你想延遲到幾時

有關延遲退休年齡的話題,最近成了媒體熱議的一個焦點。退休年齡從60歲推遲到62歲還是推遲到65歲,還是繼續按照現在的標準,不同的人群有著不同的意見。有關於這方麵的討論,也使得和養老保險金密切相關的《社會保險法》的出台變得分外引人關注。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最後經過討論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裏邊有關養老保險方麵的內容,成為大家集中關注的一個焦點。大家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說這部《社會保險法》在一些細節的規定上,堵住了過去不少的漏洞,可是對於一些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並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和回答。有的時候,一些老年朋友湊在一塊兒會問,“你的退休金是多少啊”?這一比較後,好多人心裏非常不平衡。比方說你是幹部我也是幹部,可我是企業的幹部,你是機關的幹部,退休金相差很多。同樣是國家公民,同樣是幹部,機關事業幹部退休金怎麼就比企業幹部退休金高那麼多呢?甚至,一個企業的工程師的退休金還不如那些在機關從事保潔工作的清潔工。另外,在企業工作的人,他的養老保險金要自己繳納,而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他的養老保險金是國家給繳納。結果,國家給繳納保險金的,退休以後退休金的待遇很高;自己交錢的,反而退休金待遇很低。在這種情況之下,大家普遍認為這個《社會保險法》應該在這一方麵給出一些規定。可是令大家失望的是,《社會保險法》裏規避了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提這個。它隻提到,你是城鎮職工,或者你是企業職工,保險金要怎麼處理……一提到公務員這兒,說公務員和享受公務員待遇的人群,他們的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和發放由國務院規定。得,本來該立法的事推給國務院了。我們可以想象,如果交給國務院來定,那麼國務院裏誰來定呢?毫無疑問,也是公務員係統裏這些人定。既然是本係統的人來定公務員的養老保險金金額和發放方式,我們就自然而然地懷疑他可能會傾向於自己這個團隊,傾向於公務員隊伍。所以從這點來講,要是推給由行政人員處理這個事,恐怕這個矛盾會依然存在。《社會保險法》把這個矛盾擱置到一邊,覺得這個不好處理,而不去碰它,其實是給未來的人增添了更多的負擔。

這裏邊還有一個大家關注的話題,就是關於企業職工和社會層麵的養老保險製度。過去我們定了這麼一條規定:連續繳養老保險金15年,到退休時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那麼,那些沒繳夠15年的怎麼辦呢?過去規定,沒繳夠15年的,也可以把繳費繳到滿15年再領養老金,或者一次性把以前繳進去的都領走,而這次在《社會保險法》裏邊,一次性領走這個提法被取消了。

為什麼取消這個一次性領取保險金的方式呢?官方的解釋是,老百姓一次性領取保險金,可能很快就把這筆錢花了,到了歲數再大點兒之後,就沒有養老金了,所以不能一次性領走;再者,允許一次性領走,就意味著把一次性領走保險金的這些人給踢出局了,就是他們不在養老保障範圍之內了,這是不合理的。這個解釋是對的,但是不全麵。為什麼不全麵呢?這裏涉及一個問題,還有一個重要原因來說明為什麼不準一次性領走——怕給擠兌黃了!怎麼怕擠兌黃了?我們的養老保險金出現了很大的虧空,如果允許人家沒繳滿15年就一次性領走,那麼一旦領的人多了,這筆錢從哪兒來?就如同銀行,大家存錢存得挺多,然後因為某種原因大夥兒集體去取……過去我們管它叫擠兌,一擠兌就容易把銀行擠兌垮了。

其實不允許一次性把沒繳夠的保險金都領走,是因為還有一個隱憂,就是怕把社會養老保險金的賬戶給擠兌黃了。怎麼回事兒呢?國家有關推遲退休年齡的政策什麼時候出台,跟我們眼下說的養老保險金賬戶是密切相關的。今天咱們既然談到這些,我就把這方麵的曆史先給大家介紹一下。

我們現在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人員,他們的養老保險是歸國家管,退休之後領取退休金,這個跟更廣泛的普通群眾之間還有一個差距。我今天要說的主要是企業的工人、企業的幹部,包括國企、私企,甚至將農民工等都包括在內。

1991年起,我國開始執行社會養老保險金製度,也就是由個人、國家和用人單位三方按一定比例出錢,作為將來退休養老保險的發放款項。這個錢算作基金,可以通過其他運作方式讓它升值,以養活更多退休的人。

到1995年、1996年的時候,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一是養老保險金的範圍擴大了,大概有70%~80%的大型集體企業也參與進來了,還包括當時三分之一以上的私企也進入到這個範圍了。這個時候,考慮到參保人越來越多,我國借鑒了世界銀行提出的意見,說得多支柱來發展,而不能一筆賬。所以1997年,我國確立了現代退休養老保險金的基本製度,把養老保險金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叫社會統籌,另外一部分叫個人保險。社會統籌是什麼概念呢?比方這個企業的員工——不管是國企還是民營企業——每月掙一千塊錢,企業給你發一千塊錢工資,然後再拿200塊錢給你交社會統籌養老保險,也就是企業在你身上花1200元,一千是你的工資,200元是養老保險。原先是你交上來之後,“現付現繳”。比方說這錢收上來了,不是死擱在那兒,而是馬上得支付給現在已經退休了的人。就是“五馬倒六羊”,將來到你退休了,沒退休的人支付你的保險金。後來,為什麼要改成社會統籌和個人保險兩塊呢?因為錢總這麼給,社會統籌的賬戶存不下什麼錢。所以在這個基礎之上,社會統籌和個人保險分為各自獨立。

個人保險是什麼呢?就是企業的職工要把自己工資的8%拿出來,比如你的工資是1000塊錢,就得拿出80塊錢存到賬戶上。你算一算,假如你當時一個月掙1000塊錢,企業又給你200,你個人拿出這8%,也就是說在跟你個人有關的養老保險這塊就有280塊錢。這280塊錢中的200,是可以隨時拿出去支付退休人的退休金。這80元原則上不能動,得一直留到你退休的時候再給你。這是從1997年開始執行的。本來這個政策非常好,一方麵現付現繳,把現在退休人的問題解決了;另一方麵也使將來退休的人起碼有了個人賬戶作為保底。可是接下來的問題就出現了,什麼問題呢?由於支付退休金的社會統籌那塊不夠,國家當時又沒有別的轉移支付的手段注入進來,所以總從個人賬戶那邊往外拿,也就是個人賬戶的這80元也拿過來補貼社會統籌的這200元。這麼一補貼,結果壞了,個人賬戶總是空的,全國各個省養老保險金裏個人賬戶總是沒錢,都弄到了社會統籌那裏,讓人把錢拿出來支付退休金了。所以個人賬戶就出現了虧空,始終是個空賬。據統計,1998年當年,就虧了好幾十億。再往後來,漸至上百億。到2000年的時候,一年的個人賬戶虧空已經到了500億了。那現在虧空了多少呢?官方的統計數字是1.3萬億。總之,這麼“五馬倒六羊”,把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這塊給弄出虧空來了。

這個虧空造成了一個很惡劣的後果。我們現在想想,中國正進入老齡化社會,這人一波一波要退休,2009年,中國60歲以上的老人達到了1.67億。這種情況下退休的人越來越多,出生人口卻在減少。有專家測算過,到2030年前後就得兩個勞動力養活一個退休的人,這是多大的包袱!而當這種巨大包袱馬上就要掉到我們腦袋上的時候,我們原來攢的養老保險金的個人賬戶卻出現了這麼大的虧空,沒錢了!怎麼辦?所以說不能一次性領取,本來就沒錢了,你再一次性地把這些都領走了,不給擠兌黃了嗎?這就是我前麵說的《社會保險法》取消了一次性領取相關規定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官方解釋這事時,把這層原因給規避了。有人說,就算沒錢了,國家還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而且保障民生,保障退休人的基本的生活權利,是國家該做的。再說了,咱們沒錢嗎?每年財政收入那麼高,哪能沒錢呢?有的學者就提出來了,不是個人賬戶虧空這麼多嗎?社會統籌那也不夠嗎?從哪出錢呢?有人提出兩條建議:第一個,現在大型國企,像中石油、中石化、中國移動……都是利潤非常高的。你看這都多少錢!就把它們的部分利潤挪過來不就得了!此外,各個地方政府可以賣地呀,一賣地動輒幾十個億,這賣地的錢多,把這個錢補過來。

這都對,國家可以用這種轉移支付。可問題是,國企這點兒錢跟土地出讓金,地方政府都盯著呢!所以現在在多種利益博弈之下,有人提出了一個折中辦法,就是延遲退休年齡。就說你現在別60歲退休,延遲兩年,為啥要延遲呢?你看,每延遲一年,就意味著多繳了一年的社會養老保險金,而那邊又少支出了一年的養老保險金。有一個統計學家統計了,如果我們把退休年齡由現在的60歲,延遲到61歲的話,一年工夫能收上40個億的社會養老保險金,能少支出160個億的社會養老保險金,裏外200個億!所以有的人振振有辭,說推遲退休年齡是應該的,怎麼應該?咱們退休年齡什麼時候定的,1951年定的,最開始定的時候男的60歲退休,女的50歲退休。到了1955年的時候,說得重新改一下,男的不管是工人還是幹部,都是60歲退休;女職工50歲退,女幹部55歲退。所以,男職工、男幹部60歲退休,女幹部55歲退休,女職工50歲退休,從1959年到現在基本沒改。有人說這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呢?新中國剛成立那個時候,當時中國人的平均壽命低,所以你定60歲、55歲、50歲退休是完全正常的。可是現在咱們平均年齡多少呢?2009年的統計是71.4歲,一個人平均能活將近72年。壽命增長了,退休年齡不變,是不是就不太好呢?此外,咱們教育水平發達了,按照原先受教育的水平,好多人可能初中畢業就參加了工作,現在都上到高中、大學後才參加工作。所以少工作了許多年,應該用延遲退休這種方式來進行補償。另外一個,現在人的健康水平也上來了,女性55歲就退,男性60歲就退了,可他們還是正能幹的時候,應該要發揮餘熱。很多人退休反聘,為什麼去反聘呢?還不如讓他接著工作呢!這些是支持延遲退休年齡的種種根據。所以在這種背景之下,尤其是因為一年有兩百個億這賬可算,很多地方政府就琢磨這事兒,中央政府也在琢磨。

推遲退休年齡有它好的一麵,比如說,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勞動力人口相對越來越少,讓老年人多工作一段時間,正好把勞動力資源的缺口給補上。可是事情沒那麼簡單,因為它涉及好多人的利益。在網上一調查,有讚成的,有反對的。你會發現,讚成推遲退休年齡的,都是一些什麼人呢?是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一些專業技術人員,這幫人都是白領階層以上的,他們願意延遲退休年齡。為啥呢?他們隻要上班,就可以享受高福利;要是退休呢?工資什麼都有,但是福利待遇就差點兒,所以他們當然願意延遲退休年齡,多幹兩年。可是另一夥人激烈反對,什麼人反對呢?就是我前麵說的,自己給自己繳納保險金的那部分人,尤其是一些藍領工人,他們激烈反對。為什麼反對呢?他們得自個兒繳納養老保險,就希望繳到一定年限,直到他能每月領養老金了;而且,他們是體力勞動者,工作很累,恨不得早點兒退休呢!你現在讓人家延遲退休,人家能幹嗎?所以這些人激烈反對延遲退休年齡。另外還有一部分人反對,就是等著就業的大學生:現在工作的人按時退了,才能倒出崗位,一個蘿卜一個坑,你不退我怎麼辦?就進不來了!所以大學生是反對延遲退休年齡的。這幾年有些單位是這麼搞的,比如說讓一些人提前退休,倒出職位讓別人就業,這其實是一種什麼辦法呢?等於是把失業的負擔轉化成了一個養老負擔,也就是說隻顧這頭兒了,而沒顧那頭兒。這一來,就業問題是解決了,可是叫人家提前退休,你得付養老金啊!所以它不是一種社會統籌。總之,對於要不要延遲退休年齡這個問題,一部分人讚成,一部分人是激烈反對的。

延長退休年齡將來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怎麼實施、什麼時候實施是一個問題。首先有一點,我認為先讓這些掌權者和激烈反對的體力勞動者都按照正常60歲退休。掌權者要延長也行,但不能掌權,可以退二線當調研員去,你不能在原先的職位上接著幹。把這部分剔除,留下中間這些白領階層,要願意晚退你就延遲退休,你不願意我也不強迫你。上海現在好多地方就這麼幹,我認為這是合理的。其次,改革幅度不要那麼劇烈,不要一下延長5年,比如隔個兩三年我延遲一歲,2010年60歲退,到了2013年咱就改61歲退,2015年就62歲退休,一步步調整到65歲退休。所以你看這樣一個涉及退休的問題,由於涉及錯綜複雜的利益,涉及多個人群的利益,它不是那麼容易一步就到位的。所以一定要經過充分調研,有試點,並區分不同人群,節奏還要放緩下來,千萬不要覺得這邊養老保險金賬戶虧空太多了,那頭兒趕緊實行延遲退休吧!這是拆東牆補西牆,把就業負擔轉化成養老負擔,這樣的話會有更多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我倒是建議把國企利潤、土地出讓金這塊的資金轉移支付到社會保障和民生當中,這才是我們政府該幹的正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