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羅馬帝國衰落後農業在歐洲舊狀態下遭受的抑製(2 / 3)

但是,如果說巨大的改良很少能期望從大地主獲得,那麼,當大地主用奴隸來作為他們的工人時,就更難期望從他們得到土地改良。我相信,所有時代和所有國家的經驗都表明,奴隸所做的工作雖然在表麵上隻花他們的維持費,歸根到底卻是最昂貴的。一個不能擁有財產的人,除了吃得盡可能多、勞動得盡可能少以外,再沒有其他的利益。他所做的工作,除了足以購買他自己的生活資料以外,隻有使用暴力才能多榨出一些,沒有他自己的任何利益去促使他多做。普林尼和科盧麥拉均曾指出,當落到由奴隸來經營時,古代意大利的穀物種植退化到了什麼程度,對於主人又變得多麼不利。在亞裏士多德的時代,古代希臘的耕作也好不了許多。在談到柏拉圖法規中所描述的理想國時,他說,要維持5000個懶惰人(為了它的防衛假定必需的戰士人數),連同他們的婦女和仆人,要求有一片無限廣闊和肥沃的土地,像巴比倫平原那樣。

人的驕傲心理使得他愛好發號施令,當他不得不屈尊勸說下屬時,就感到十分羞恥。因此,當法律許可時,當工作的性質力足以辦到時,他一般寧願使用奴隸而不願使用自由人。食糖和煙草的種植能供得起奴隸耕作的花費。穀物的生產在現時似乎負擔不起。在不列顛殖民地,穀物是主要的產物,絕大部分工作是由自由人做的。賓夕法尼亞的貴格會教徒最近決定釋放全部黑奴,可以使我們相信,這種黑奴的人數不會很多。如果黑奴構成他們的很大一部分財產,這種決定是不會通過的。反之,在我國的食糖殖民地,全部工作都是由奴隸去做,在我國的煙草殖民地,很大一部分工作由奴隸去做。在我國任何一個西印度殖民地,食糖種植的利潤一般比在歐洲或美洲所知道的任何其他種植的利潤要大得多;煙草種植園的利潤雖然比食糖種植園的利潤小,卻也比穀物的利潤大,上麵已經說過。兩者均能付得起奴隸耕作的費用,食糖比煙草更能付得起些。因此,在我國的食糖殖民地比起我國的煙草殖民地來,黑人的人數比白人的人數要多得多。

在古代的奴隸耕作者之後,逐漸興起一種農民,現時在法國稱為分益佃農。拉丁文稱為Coloni Partiarii。他們在英格蘭已經長期不複存在,我不知他們的英文名字是什麼。地主為他們提供種子、牲畜和農具,總之是耕種土地所必要的全部資財。在扣除判定為維持資財所必要的以外,產物在地主和農民之間對分,當農民離開農場或被逐出農場時,資財歸還地主。

這種農民占用的土地是靠地主的開支來耕種的,也像奴隸占用的土地一樣。但是在他們之間有一個最主要的差別。這種佃農由於是自由人,所以能擁有財產,又由於他享有土地的一部分產物,所以他顯然有一種利益,要使全部產物盡可能多,以使他自己的部分也多。反之,奴隸除生活費外什麼也得不到,為了他自己的安逸,他要使土地的產物在超過維持費以後盡可能地少。很可能部分地是由於這種好處,部分地由於總是妒忌大地主的國王逐漸地鼓勵奴隸去反抗地主的權力,最後使得這種奴役變得極其不方便,所以奴隸耕作製在歐洲大部分地區逐漸衰落了。可是,這樣一種重大變革是何時以及如何造成的,這在現代史上是最大的疑點之一。羅馬教會宣稱自己在這方麵有很大的功績;當然,早在12世紀,亞曆山大三世頒布了一道普遍釋放奴隸的訓諭。可是,這種訓諭似乎隻是一種諄諄的勸說,並非要求信徒們嚴格遵行的法律。嗣後幾個世紀中奴隸製繼續地幾乎是普遍實行,直到上述兩種利益,即一方麵是地主的利益,一方麵是國王的利益,共同起作用,將其逐漸廢除為止。一個被釋放的奴隸,同時被允許繼續占用土地,自己又沒有資財,隻能用地主預付給他的資財去耕種土地,因此他一定就是法國人所稱的分益佃農。

然而,即使是這種耕種者,也絕不可能在土地的進一步改良中去使用他從自己的產品份額中可能節約下來的微薄資財,因為地主沒有花費分文,也會分得產品的一半。教會征收的什一稅,雖然隻占產物的1/10,已被發現是改良的極大阻礙。因此,一種數額達到一半的課征,一定是改良的十足障礙。利用地主提供的資財使土地的產物盡可能多,這是合乎分益佃農的利益的,但是把他自己資財的一部分和地主提供的資財混在一起,卻決不可能是符合分益佃農的利益的。在法國,據說整個國家有5/6的土地由這種耕作者占用,地主抱怨說,他們的分益佃農利用一切機會去將主人的牲畜用在運輸上而不用在耕作上,因為在運輸上全部利潤歸於佃農,而在耕作上則利潤要和地主分成。這種佃農仍在蘇格蘭某些地區存在。他們被稱為由地主借給種子農具的佃農(steel-bow)。大貴族吉爾伯特和布萊克斯通博士所稱的地主的仆從而非真正的農民的那種古代英格蘭佃農或許就屬於這一類。

在這種佃農之後,繼起的(雖然是極其緩慢的)是真正可以稱做的農民,他們使用自己的資財耕種土地,向地主交納一定的地租。當這種農民有一定年限的租約時,他們有時可能發現,利用自己的一部分資本來進一步改良土地是於自己有利的,因為他們有時可能期望,在租約期滿以前,能收回資本,並取得巨額利潤。但即使是這種農民的占用土地,在長時期內也是極不安全的,在歐洲的許多地區,現今仍然如此。在租約到期以前,他們可以被新買主合法地解除租約;在英格蘭,甚至可以通過一種虛構的普通勝訴的訴訟解除租約。如果他們被主人以暴力非法地趕走,他們獲得救濟的訴訟程序是極不完備的。它並不能總是使得他們重新占用土地,隻是給他們一些補償,從來不足以彌補真正的損失。即使在英格蘭這樣一個自耕農總是受到極大尊重的歐洲國家,也直到亨利七世第14年左右才采用收回地產訴訟法,使佃農得到的不僅有補償費,而且可重新占用土地,但他的請求權不一定通過一次審判就能得到結果。這種訴訟被發現是一種十分有效的救濟辦法,所以當地主需要為土地的占用而起訴時,他很少使用權利令或進入令這種真正屬於地主的訴訟,而是用佃農的名義,依退佃令去提起訴訟。因此,在英格蘭,佃農的安全保障和地主的相等。此外,在英格蘭,年租值40先令的終身租約就是一種終身保有的不動產,承租人有權投票選舉國會議員;大部分自耕農擁有這種可以終身保有的不動產,由於這樣給予他們在政治上的重要地位,整個階級變得受他們地主的尊重。我相信除了在英格蘭以外,歐洲任何地方都沒有佃農在未訂租約即在土地上進行建築的實例,他相信地主會以人格擔保,不去奪取這樣重要的一種改良。這種對自耕農如此有利的法律和習慣,對英格蘭現時的光榮偉大所做的貢獻,或許比人們引以自豪的一切商業規章所做的貢獻都要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