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1998年8月6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具體稅收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等。
在我國,按納稅主體分為:個人、非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個主體所應繳納費用各不相同:
對於個人來說,要交以下稅:
(1)不征收買賣基金差價收入的營業悅;
(2)買賣基金差價收入、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差價收入、國債利息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股息及紅利收入、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征收個人得稅。
對於基金本身來說,要交以下稅: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征收營業稅;
(2)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股息及紅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基金管理人來說,要交以下稅:
(1)2003年年底前免征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的營業稅;
(2)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征收2‰的印花稅;
(3)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征收營 業稅、企業所得稅及其他相關稅收。
對於非金融機構來說,要交以下稅:
(1)不征收買賣基金差價收入的營業稅;
(2)2002年底前買賣基金單位不征收印花稅;
(3)買賣基金差價收入、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利息及紅利收入、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股票差價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國債利息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要交以下稅:
(1)征收買賣基金差價收入的營業稅;
(2)2002年底前買賣基金單位不征收印花稅;
(3)買賣基金差價收入、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利息及紅利收入、企業債券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股票差價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國債利息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基金托管人來說,要交以下稅:
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及其他相關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