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節 土地法律責任的種類和形式之三:刑事責任(1 / 2)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違法的種類越來越多。一些土地違法行為以貪圖私利、牟取非法的經濟利益為目的,而且超過了一定的限度,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土地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刑事法律規範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刑事法律責任的特點有:(1)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根據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般來說,隻有當違法行為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也就是實施了犯罪行為才能受到刑事製裁。(2)刑事法律責任是最嚴重的法律責任。從責任形式上不僅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主刑和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而且包括剝奪犯罪人生命權利的死刑。

(3)刑事法律責任具有法定性。一方麵,犯什麼罪、承擔何種刑事責任,應當依法確定,即有法可依。另一方麵,根據犯罪人的自身悔過程度,可以對其加刑或減刑,以加重或減輕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但這些變更也應是有法可依的。

土地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節、性質嚴重,而且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構成犯罪,並依法應當追究刑事法律後果的一種否定性評價。

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刑事責任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可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根據該條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違反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可構成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罪。根據該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3.《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耕地的,也可構成毀壞耕地罪。

4.《上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的,可構成非法批地罪。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