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與評的分工
在上述兩大分工之後又產生了行與評的社會分工,即決策,執行和對它們評價監督的社會分工,標本是自下而上的外部監督。在中國,從秦代的禦史大夫開始,曆朝曆代都有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有時還相當有力,如朱元璋規定貪汙 60 兩銀子就“剝皮充草”,還殺了走私“官鹽”的駙馬歐陽倫。清乾隆時代,殺貪官150人,然而,乾隆身邊的首席軍機大臣和珅竟是最大的貪官,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原因就是那時雖有監督,但監督者即使握有尚方寶劍也沒有獨立自主的評價監督的權力,隻能自上而下,不能由下而上,還得看上麵眼色行事,這在西方國家也是如此,所以,馬克思深刻地指出:“檢查製度是政府壟斷了的批評”他們可以檢查監督他人,自己卻不受他人檢查監督,由此他責問:“地方的檢查服從省的檢查,而省的檢查又服從中央的檢查,誰又來檢查中央的檢查呢?”西方民主國家對當權者的監督更多的是統治集團內部的權力之爭,還不是真正的社會監督,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列寧才說,資產階級民主對封建專製來說是一個進步,但仍然是“殘缺不全的”少數人的民主。現代社會行與評分工的標誌主要來自人民群眾自下而上的外部監督。1949 年,毛澤東在同民主人士黃炎培談到如何避免“人存政興,人亡政息”的周期率時,就明確指出:“我們已經找到新路,我們要跳出這個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隻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遺憾的是,毛澤東認識到了,但沒有做到,最後還是出了錯誤。
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在古代就有決策和執行、謀與斷、行與評的社會分工,但為什麼說這種分工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分工呢?因為現代社會分工實質是分權,而這種分權與獨立性,尤其是與獨立設置的行使權力的組織機構相聯係,而在古代,即便有一定程度的分工,但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權力沒有獨立性,仍是人治的產物。自17世紀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孟德斯鳩提出分權思想以來,20世紀初,法國管理學家把權力、權利和權責一致的概念引入經濟領域,在 《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 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管理十四原則,第一條就是“勞動分工”,第二條是“權力與責任”。還指出,企業領導的權力就是指揮和要求他人服從的權力。並認為,人們在想到權力時不會想到責任,……責任是權力的孿生物,是權力的當然結果和必要補充。凡權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責任。這一概念從政治領域引入經濟領域,並由此提出了權力與責任一致,分權負責與勞動分工相聯係。從現代社會分工角度來說,一個組織應該劃分為決策、執行、監督三個不同的部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且既相互依存、相互聯係,又各自獨立、相互製衡。這種分權基礎上的分工體現的是法製精神,是社會逐步走向文明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