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論知識產權與物權(2 / 2)

知識產權與物權在客體上的區別就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精神產品而物權是有形之物,正是因為這一點也導致了知識產權客體的可複製性、易傳播性、可以被多人同時使用以及容易被侵權的特征。但國內有學者在這一點上混淆了知識產權權利的特征與知識產權客體的特征,其認為知識產權的權利特征包括無形。很顯然這是知識產權客體的特征,而知識產權作為權利是無所謂無形,也無所謂可複製的。

三、權利的特征

關於知識產權的特征,國內外學者總結的很多。經常提及的有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以及上文提及的無形性,但在這四點上都存在不同的觀點,無形性已於上文闡述,此處不再贅述。

但在具體論述之前,必須闡明所有特征都是相對的,都是與其他事物相比較所得到的本事物所特有的屬性,且與不同的事物相比較會有不同的特征,但越是與其同屬於一類的事物相比較就越能得到事物的根本特征。

本文主要以物權為比較對象考察知識產權的特征,當然其中也有兩者的共性。首先本文已與第一部分指出物權是財產權,而知識產權中專利權、商標權是財產權,著作權屬於組合財產人身權,其中既有財產權也有人身權,這便構成知識產權的第一個特征,主要是著作權的特征。

對於專利權、商標權以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物權作為財產權之間比較得到的知識產權的特征才是知識產權共有的特征。首先是專有性,張玉敏教授曾批評“凡民事權利都是專有權,不專有就不成其為權利,因此,專有性不能作為知識產權區別於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特征。”本文同意這一觀點,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是知識產權的客體相對於公共知識領域的智力成果而言才具有的特征,而這一點並不構成知識產權的特征。但作為財產權物權、商標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相對於債權而言,前者屬於支配型財產權,後者屬於請求型財產權;前者屬於對世權,後者屬於對人權。

其次,是知識產權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征。在這一點程嘯博士主張地域性和時間性都不是知識產權的特征,而張玉敏教授則認為地域性應稱為“知識產權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而時間性不是所有知識產權的特征。程嘯博士認為所有權也有地域性,不同的是物權適用國際衝突法規範,而知識產權受實體法調整。在《世界版權公約》未在我國生效以前,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不受國際公約的保護,因而體現了所謂的“地域性”。本文認為知識產權與物權相比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的特征,地域性的特征表現在權利效力範圍受地域限製,這根源於知識產權的取得來自於行政確權,而行政權的效力範圍受地域限製,所以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也有地域性的限製。雖然現在國際公約給予知識產權一定的統一、跨國度的保護,但其根源並非國際公約的效力,而是國內立法機關賦予國際公約以國內法的效力。關於“知識產權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我們認為是知識產權地域性的一個表現,但不是地域性特征的根本表現。在知識產權時間性特征我們也認為時間性是知識產權中大部分權利的特征,唯一例外的就是著作人身權不受時間限製,而商標權關於時間續展的規定同樣可以視作知識產權時間性的特征。

四、權利的實現

物權的實現表現在權利人對權利客體“物”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上,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產品,權利人無法實現對權利客體的直接支配性,而且無形的知識產品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因而知識產權的實現是通過國家限製知識產權的公共性,從而使得權利人享有壟斷權實現的。物權的實現是積極方式,知識產權的實現是消極方式,或可以說是否定方式。

另外,知識產權實現中的權利限製,包括法定許可、合理使用、強製許可等,也可看做是知識產權的一大特征。物權在羅馬法中具有絕對的效力,但近代物權法的發展,出現了相鄰關係、物權的社會義務等權利限製,由於兩者權利限製的內容不同,所以知識產權的權利限製仍然可以看做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