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對我國刑法強奸罪規定的修改意見(2 / 2)

我們知道,刑法是“通過設定規範,劃定人們適當正當行為的自由空間並做到禁止、懲罰具有相當社會危害的行為,且堅持有罪必罰,無罪不罰,罪行均衡,從而達到懲惡揚善,伸張法律正義和社會正義之目的”。其實質也就是要體現刑法的平等性。那麼,刑法的平等性實質上是什麼呢?刑法的平等性實質上就是要求“同樣情況同樣對待”和“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刑法平等性具有客觀性”“因此確立刑法平等性的標準不能以行為主體的客觀感受為依據,而隻能以其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作為衡量標準”。

在社會生活中,不論男性或者女性,他們的權利是平等的。都有權在法律的範圍內平等行使他們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後果義務。同時,法律也應該平等的保護他們的權利,強迫他們履行相應的義務。性權利作為每個人的生理權利,沒有男女性別的主從區分,都是平等的,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有效的保護。男性依靠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即構成強奸罪,說明該行為侵犯了婦女的性權利,性質惡劣,社會危害程度大,必須對其進行懲罰。但若女性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男子發生性行為,難道沒有侵犯男性的性權利?難道性質不惡劣?難道社會危害程度不大?難道不需要懲罰?究其實質,是因為婦女總是長期處於男子的支配之下,是特殊的弱勢群體,需要全體社會共同關注。但我們在保護弱勢群體――婦女的時候,卻忽略了所謂“強勢群體”――男性的部分權利。

四、借鑒

世界各國在認定強奸罪的構成主體也經曆了由從單一男性到男女兩性都有可能成為該罪主體的過程。反映了各國在對男女性別除在行為權利平等到及其承擔行為後果上的平等的轉變。最為突出的是德國的刑法規定。德國在1975年的刑法第177條規定:“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強迫婦女與自己或者他人實施婚姻外性交的為強奸”。但在德國1998年11月13日頒布,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德國刑法典》第177條規定:“以下列方式,強迫他人忍受行為人或第三人的性行為,或讓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性行為的,處1年以上自由刑。1.暴力,2.以對他人的身體或生命立即予以加害相威脅,或3.利用被害人由行為人任意擺布的無助處境”“構成要件被擴大,凡利用被害人的無助處境,聽憑犯罪人擺布的,即構成強製猥褻。強奸被規定為強製猥褻的特別嚴重的情況”。

意大利現行《刑法典》第609條――2第1款規定:“采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或者通過濫用權力,強迫他人實施或者接受性行為的處以5年至10年有期徒刑”。

加拿大的現行刑法《加拿大刑事法典》中關於性犯罪罪名主要是“性猥褻,引誘性觸摸,性剝削”等,未將女性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俄羅斯刑法中除規定了強奸罪外,還特加了強迫婦女性交罪。在《俄羅斯聯邦法典》第117條規定:“強奸,即用暴力、威脅或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的狀態而實行性交的。”(修訂根據蘇俄1962年7月25日法律和蘇俄最高蘇維埃主席團1980年5月7日法令;俄羅斯聯邦1993年2月18日法律第4510-1),和第118條規定:“強迫在物質上或職務上處於從屬地位的婦女同自己性交,或用其他形式滿足自己性欲的,處三年以下的剝奪自由。”

據載,其他的國家對女性是否可以成為強奸罪主體,雖未規定,但也並未明確予以排除。

五、修改意見

我國現行刑法將強奸罪歸入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類罪中,其初衷就是保護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換言之,不論男女,隻要是我國公民,其合法的人身權利(包括性權利)、民主權利均應受到我國刑法的保護。但對強奸罪的如此規定,恰恰隻保護了女性的性權利,而將男性的性權利置之度外。

綜合以上分析,我認為:我國現行刑法第236條應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進行性行為的,構成強奸罪”。其構成特征是:1.侵犯客體是公民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2.客觀方麵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進行性行為。3.犯罪主體是普通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的人。4.主觀方麵表現為強行性交的故意。這樣,從犯罪構成主體上將男女兩性都包含在內,同時也很好地保護了男女兩性的性權利,更好地詮釋了男女的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