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對我國刑法強奸罪規定的修改意見(1 / 2)

陳鉞鋒

一、引言

強奸,作為一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刑事犯罪,被世界各國予以打擊和懲處。強奸罪的確立,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中的性權利。它在保護的對象上,最初,都是為了保護婦女的權利而設定了強奸罪,究其實質,是因為從古代父係氏族開始,女性就長期處於被支配的地位。傳統夫權社會下的男強女弱、男主女從的模式,向來被人們承認和延續著,從最初的權利的英文――right so fman(男人的權利)就可看出,是男性文化、男性價值觀的產物。但隨著生產力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婦女走出家庭,參與到本屬於她們的社會生活中去。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國開始了一場規模空前的不可阻擋的追求政治、經濟、權利平等等為目的的女權運動。該運動極其強烈地衝擊了長期以來人們習以為常的夫權製度,它所倡導的男女平等也引起了人們深切的關注。正是女權運動的蓬勃發展,導致了男女平等觀念的深入人心。也推動了各國對男女平等權利的重視,在立法上予以體現,把強奸罪的保護對象由單一的女性完善為現在的男女兩性。

新中國成立以後,在廢除舊規陋習,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製度中,毫無疑問地把男女平等列入到國家根本大法的內容中去。

學者認為: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作為社會構成的共同體,既在行為權利上享有平等,也在行為後果義務的承擔上具有平等性。

二、我國法律對男女平等的相關規定

(一)我國現行憲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確立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肯定了男女的實質平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從部門法的角度重申了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由於其特殊性和嚴厲性,在性別差異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分,隻是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諸如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等明確說明該犯罪主體是男性外,其餘各罪的犯罪主體均是自然人,強調了男女兩性在後果義務的承擔上具有平等性。

(四)我國其他法律法規雖未明確規定男女平等,但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前提下,從效力上也認定了男女平等的內容。

三、現實衝突

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構成特征是“1.侵犯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自由意誌決定是否發生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2.客觀方麵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行為。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的男子。4.主觀方麵表現為強行奸淫婦女的故意”。明確地將女性排除在強奸罪的構成主體之外。當然,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我們這裏僅就獨立的婦女是否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進行探討。按現有普遍理論認為:第一,從生理角度看,男性總是處於積極的主動狀態,女性大多是被動的。因而人們認為隻有男性主動時才可能實施所謂的強奸。理論上據此而有“接觸說”、“插入說”、“射精說”之紛爭;第二,在現實生活中,也總是婦女的性權利受到侵犯。男性依靠自己的體力等優勢,總是侵犯婦女的性權利,使社會認定隻有男性才能構成強奸罪;第三,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也正是由於以上原因,使人們普遍堅信,男性――也隻有男性才能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

從世界各國的性侵犯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受害者大多是婦女。

但是,有沒有人想過這樣的現象:當一男子受到某一婦女的脅迫、暴力等,促使其與該婦女發生性關係時,該婦女的行為應如何定性?該男子的性權利應如何保護?如果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及第236條的規定,該婦女的行為肯定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