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節 什麼詩歌?誰的社會?——困惑於“詩歌與社會”的討論(3 / 3)

中國左翼詩歌傳統如此嚴格地執行著內容/形式的二分,又如此執拗地在所謂的“內容”裏灌注直接的現實功用目的,這樣的“社會”追求可能更接近艾略特“不打算談論”的部分,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妨“強為之名”,將現代中國經常出現的談論稱為“社會的功用”,它們集中於“應該為什麼服務的問題”,而將在一個更為廣闊的空間中描述詩歌的現實的實際的作用稱為“社會的意義”,無論它們是否自覺“為什麼服務”,都會自然呈現出某種特殊的意義,在特定的社會政治環境當中,詩歌或許會偏向於某種“社會的功用”,但任何“偉大”的“功用”都無法依靠自己的力量確定其藝術價值,在一個更為長遠的曆史過程中,“功用”的最終價值必須體現為“社會的意義”。應該說,在藝術史的長河中,“功用”與“意義”各居其所,並非一定呈現出多麼大分裂的景象,但是,在激烈的二元對立的思維所控製中國左翼詩歌傳統中,卻出現了藝術的社會“功用”與藝術的社會“意義”彼此分裂的狀態。

“社會功用”與“社會意義”的矛盾和抵牾是現代中國詩歌發展的顯著特色。

到目前為止,我們記憶中的“社會責任”與“社會功用”主要與左翼文化有關。所有這一概念的負麵聲譽都來自“左”曆史過程的記憶。但是,問題是為我們提出這些“功用要求”的“左”的曆史已經不等於曆史上的左翼文化的“左”,當兩者被混為一談時,隻能起到彼此消解的作用——有價值的被無價值的逐漸消耗,無價值的滲透到有價值的當中,最後,連談論這個問題本身都似乎變得無趣起來。在20世紀20年代中期到30年代,詩歌與文學的“社會責任”與“社會功用”呈現的是左翼知識分子的社會正義與良知,無論這些詩歌本身還有多少可以商榷的遺憾,都代表了知識分子自由精神的選擇,都屬於知識分子文化的一部分。但是,當“責任”和“功用”成了官方文化政策的主要要求與專用術語,那麼也就與知識分子的精神自由無關了。在這個時候,一些表麵上充滿了“社會功用”的詩歌可能恰恰走向其社會意義的反麵。在另外一方麵,當“社會功用”還繼續被作為官方文化政策基本要求與專用術語之時,那麼,一些尋求精神自由的創作活動也很可能通過刻意擺脫這種術語的姿態來脫身,在這個時候,他們會特意標示自己的某種“主體性”“自我性”或“藝術性”以達對抗之目的,但這些或多或少的努力開拓詩歌創作空間的行為本身卻具有了一種特殊的“社會意義”。比如新時期“朦朧詩”運動,盡管時人宣稱認為朦朧詩的特點是“不屑於作時代精神的傳聲筒,也不屑於表現自我情感世界以外的豐功偉績。”但事實很清楚,“朦朧詩”運動就是以藝術為旗幟的充滿社會啟蒙意義的運動。

當然,在新世紀,隨著左翼文化本身的裂變,新的底層關懷再一次成為了可能。詩歌的社會意義重新引起了許多人的注意,但是嚴格說來,這個時候我們對其“意義”的認定,也依然與官方文化政策的“功用”設想並不一致,至少,底層詩歌與官方“和諧文化”建設是怎樣的關係呢?在主流意形態看來其中充滿了不確定性,甚至危險性。在這個時候,籠統談論詩歌的“社會意義”與“社會功用”依然存在自我混淆、自我消解的可能性。

因此,我認為,在今天,要深入討論詩歌與社會的關係,就必須首先認真清理20世紀左翼文化遺產,特別是它的話語方式與思維方式,隻有我們展開對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術語史”的勘探,詩歌“社會意義”或者“社會功用”的合理內涵才會適時顯示出來,並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