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國傳統信用文化對建立有中國特色社會信用體係的意義
由此可見,“誠信”是中國古代尤其是儒家最重要的倫理規範之一,但儒家之“誠信”與源於西方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契約信用並不完全一樣,這是建立我國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社會信用體係的根據。首先,信用思想產生的社會基礎和適用範圍不同。儒家誠信思想植根於宗法等級社會,其含義和適用範圍都很狹隘。受儒家“愛有差等”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的影響,誠信規範一般僅適用於具有血緣、地緣、業緣或其他特定的社會身份關係範圍內。西方誠信觀念孕育於商業社會並建立在契約關係之上,具有普適性的特征,因為在市場交易中,不管你的身份為何都應遵循等價交換、互利互惠、信守承諾等原則。
其次,信用追求的目標不一樣。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誠信與其他道德規範一樣是一種價值理性,其根據在於“天道”,它強調無論是對人還是對己其誠信都必須是發自內心的、應然的、自律的,並由此達到一種理想人格。這樣的要求是一般人所難以做到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中人們的物欲被激發並失去有效節製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相反,在西方文化中,誠信主要是一種工具理性,要達到的主要是功利目的。“信用就是金錢”,在一個規範的市場經濟環境中,一個沒有信用的人必然寸步難行,而信譽良好的人在借貸、交易、與他人合作等各方麵都會處於更有利的地位。
再次,維護信用的手段不一樣。儒家所講的誠信基本上屬於一種人生道德和政治倫理,主要靠個人的道德自律和人情習俗等軟約束來保證。儒家從人性本善的立場出發,認為隻要能做到“反身以誠”、“反求諸己”就能自然具備誠信美德。而西方所講的誠信主要是一種經濟倫理,從“經濟人”的預設出發,認為人人都是趨利避害的,應運用法律等硬約束來保證誠信行為。
應當看到,儒家信用文化足構建中國社會信用體係的重要思想資源和道德支撐,同時其超功利、高揚人性的一麵也是對西方信用文化過度功利化傾向的一種反動,有利於形成社會信用體係的民族特色。從根本上講,儒家的誠信思想是與實現道德進步、人的全麵發展等社會目標相一致的,因而必須繼承和發展之。在當前主要是按照我國正在實施的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和“以德治國”的要求,發掘傳統誠信思想的精華,並通過宣傳、教育等形式和各種信息傳播渠道弘揚中華民族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為信用建設營造一種“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文化氛圍。另一方麵,我們也要看到傳統信用文化中的不足之處,特別是忽視信用製度和法律建設方麵的不足。
從總體上講,社會信用體係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由信用製度和信用法律、信用服務行業和中介機構、信用宣傳和教育體係、信用觀念和信用行為、信用載體和信用工具等構成。中國的當務之急是在三個關鍵環節實現製度創新:一是按照歸屬清晰、權益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建立健全現代產權製度,這既是完善我國基本經濟製度和構建現代企業製度的內在要求,也是促使各社會主體重視長期博弈、誠實守信的製度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信用關係就是產權關係的延伸。二是完善信用方麵的法律法規,這是對誠信道德和產權製度的必要補充和有力保障,因為隻有法律才能建立起嚴格的失信懲戒機製,加大失信成本,迫使各社會主體誠信經營。美國僅在信用方麵的法律就有16部之多,如公平信用報告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涉及信用征信、失信懲戒等各個方麵。西歐發達國家不但製定了與信用相關的國內法律,還共同製定了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內都有效的信用法規。而我國至今尚未製定專門的信用法律。三是征信製度及其機構建設。按照信息經濟學的解釋,導致經濟主體失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經濟主體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解決失信問題的關鍵在於通過信用征信、信用評級等活動增加交易行為的透明度,健全交易行為的信息傳遞機製,減少信息不對稱性。征信是指公共部門或專門的信用中介機構通過各種手段收集、儲存、處理或驗證企業或個人的信用信息,並出具信用報告。我國的部分城市如上海等已初步建立起企業和個人聯合征信係統,但總體而言我國的征信業尚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還分散在工商、稅務、海關、公安質檢和銀行等部門和機構裏麵。今後應盡快出台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方麵的法律法規,積極培育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信用信息市場,規範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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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編 思想解放、社會公正與知識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