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出現了各種違信失信的現象,不但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阻礙經濟發展,而且毒化了社會風氣,損害了中國的國際形象。究其原因是多方麵的,既有傳統觀念的不良影響,也有社會轉型期信用法律和製度滯後的原因。《決定》中提出“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建立健全中國的信用製度和信用體係,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原因即在於此。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實際情況來看,盡管各國在具體做法上各有特色,但建立一個由信用道德、信用製度(包括法律)以及信用中介機構等相互聯係構成的社會信用體係乃是其共同特征,這也是發展中國家信用建設的必然選擇。社會信用體係是一種複雜的社會文化現象,其構成模式、運行機製必然存在一個“路徑依賴”的問題,各國的社會信用體係受其傳統文化價值的影響,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是一樣的。西方國家的社會信用體係依賴於其固有的商業文明、契約文化和宗教倫理以及發達的民商法體係,而中國等東方國家不具備這些傳統,因而應繼承和重建以儒家為核心的傳統信用文化,借鑒發達國家的信用製度和法律,構建自己的社會信用體係。
二、中西思想對誠信的理解
在古漢語中,誠、信二字的含義相近但又有一定的區別。“誠”多與“真”、“實”等字連用,主要是指真實不妄、表裏如一、口不違心的意思。朱熹對誠的解釋是:“誠,實也”,“誠者,真實無妄之謂也,天理之本然也”。朱熹一方麵把“誠”解釋為“實”,另一方麵又把它看做是“天理之本然”,這與早期儒家的觀點是一致的。如《中庸》認為:“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誠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誠”是《中庸》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範疇,這裏的“誠”不僅具有道德含義,而且具有本體論意義,被看做自然界的固有狀態和萬物效法的基本準則,作為“人之道”的“誠”就是這種效法的結果。孟子繼承了這種觀點,並著重強調了“誠”在事親等道德活動中的作用:“悅親有道,反身不誠,不悅於親矣。誠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誠其身矣。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至誠而不動者,未之有也;不誠,未有能動者也。”在侍奉父母中,必須誠心誠意,發自內心,才能使父母高興,所謂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大學》則進一步把“誠”列為人修身立世的“八條目”之一,確立了其在個人道德修養中的重要地位。
“信”最初是指祭祀祖先和上天時的誠實不欺、不敢妄言,後逐漸成為一項重要的道德規範。孔子十分重視“信”在個人道德修養和社會秩序整合方麵的功能,在《論語》中“信”字出現的次數僅次於“仁”和“禮”。從使用來看,“信”常與“忠”、“義”連用,有守信、信任、信心等多重含義,而且彼此關聯。從字義上看,中心為忠,人言為信,一個人嘴裏說的就是心中想的,而且說到做到,即“言必信,行必果”就算做到了“忠信”。而一個人的意思表達隻有發自內心,才易於做到信守諾言,也隻有信守諾言的人才能取得別人的信任。像今天有些人或企業在經濟交往中本著“不借白不借,能還也不還”的心理,騙取貸款,在借的時候就沒有想到要還,最後逃廢債務也就是必然的了。
在孔子看來,“信”既是每個人為人處世的基本準則,也是當權者保持社會群體和諧的為政之道。孔子說:“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小車無?其何以行之哉?”?與?的作用在於轅和衡相互聯結,又能靈活轉動。同理,信的作用在於一方麵聯結人心,增強凝聚力,使社會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另一方麵又像潤滑劑,減少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和摩擦,提高互動的效率。因而“信”是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安身立命的道德起點,失信則寸步難行,“言忠信,行篤敬,雖蠻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篤敬,雖州裏行乎哉?”孔子強調“為政以德”,信是德政的重要內容和手段之一。《論語》載:“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之,於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之,於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在孔子看來,“食”和“兵”對於一個國家或群體固然重要,但如果失去信義則必然導致社會群體的紛爭瓦解,其社會成員也隻有同歸於盡。因而為政者應著力在民眾中建立起互信,而這首先需要其本人以身作則,取信於民。“君子信而後勞其民,未信,則以為厲已也”;“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孟子也提出“朋友有信”,並將其作為處理人際關係的五種道德規範之一。董仲舒在總結前期儒家思想的基礎上,將“信”與仁義禮智並列為社會生活中具有普遍意義的“五常”。
在西方,誠實信用一詞較早出現在羅馬法中,意為誠實、善意、守信、衡平等,主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對契約的遵守,以及正當取付和占有。誠實信用原則在當時和後來的民商法中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地位,被視為“帝王規則”,這與當時羅馬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有關。古羅馬的商業很興盛,在實現了對海洋的統治後,國際貿易迅速發展並反過來推動了國內商業的繁榮。商業的繁榮自然地形成一係列反映商品經濟發展規律的社會秩序及其規範。契約關係是商品經濟的基本關係,因為一切經濟活動都是通過締約和履約的方式來完成的,而誠實信用原則是保證契約關係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誠實信用成為羅馬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並在後世法律中不斷得到發展和完善。值得指出的是,西方宗教對其信用文化的形成也產生了深遠影響。《舊約》被看做是人與神所訂立的契約,以此給契約和守約意識蒙上了一層神聖的光環。在《聖經》中有許多關於誠實守信的敘述。在新教倫理中,誠實不欺不僅是一種神聖的宗教戒律和人格美德,也是在經商中獲利的一種手段,“誠實乃最精明的行為”,“信用是最有力的競爭手段”等成為新教教徒們普遍認同的觀念。經濟和宗教對西方社會生活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而誠信原則也因此滲透到經濟、政治、文化及個人交往等各個領域並上升為法律。至今,誠信與自由、平等、民主等一樣成為西方文明倡導的基本價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