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論運動的辯證性(3 / 3)

顯然對運動的這種理解克服了機械唯物主義運動的形而上學缺陷,但當上升到事物存在方式的高度來理解運動時,我們對運動概念的本質規定增加了新的含義。從事物的存在方式來看,事物既具有使自身發展變化的能力,又具有保持自身性質的能力。這兩種能力同時存在於物質之中,也必然表現在物質的過程和狀態之中。如果說,就最一般的意義來說,就被理解為存在的方式、被理解為物質的固有屬性來說運動,那麼,這裏的“運動”就內容來看,它包括使自身發展變化的能力和保持自身性質的能力於一身,就過程來講,指的是宇宙中發生的一切變化和過程,這一過程具有變的因素,也有不變的因素。這裏的“運動”也就包含了通常所說的“靜”和“動”兩個方麵,是這兩個方麵的辯證統一。我們不能單純地從具有使自身發展變化的能力和處在絕對的變動狀態上來理解物質的存在方式。也就是說,從理論抽象的意義上看,物質的“根本屬性”和“普遍性質”、“原本狀態”和“普遍狀態”包含了“靜”和“動”兩種屬性,也必然處在“靜”和“動”的對立統一的矛盾狀態中。嚴格地講,物質實際上是不會處在這種狀態的。從物質的具體性質和實際狀態上看,在比較和相對的意義上,任何具體物質或者具有顯著的運動性質和處在顯著的運動狀態中,或者具有顯著的靜止性質和處在顯著的靜止狀態中,這種顯著的運動性質和狀態以及顯著的靜止性質和狀態各自都凸顯了物質的“根本屬性”和“普遍性質”、“原本狀態”和“普遍狀態”中所包含的“靜”和“動”兩種屬性的一個方麵,但是,另一個方麵並非不存在,而隻是處在不顯著或次要的意義上。也就是說,即使具體物質具有顯著的運動性質和處在顯著的運動狀態中,或者具有顯著的靜止性質和處在顯著的靜止狀態中,它們都包含著靜止和運動兩個方麵。這種顯著的運動性質和狀態以及顯著的靜止性質和狀態與物質的存在方式或者“根本屬性”和“原本狀態”的關係是普遍性質和特殊性質、普遍狀態和特殊狀態的關係。

由此看來,在辯證唯物主義揚棄了形而上學的運動觀之後,運動這一術語的含義就包含著三種不同的理解:其一是辯證唯物主義在物質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屬性的意義上賦予運動的含義;其二是在相對運動和顯著的變動性質和狀態下賦予運動的含義;其三是按照形而上學運動觀的思維方式來理解運動,這主要表現在把物質存在方式所包含的“靜”和“動”兩個方麵理解為“絕對運動和相對靜止的關係”。

這種把物質存在方式的“靜”和“動”對立統一理解為“絕對運動和相對靜止的關係”的觀點並不理解“相對靜止”或顯著靜止的實質。一般說來,從屬性的意義來看,靜止是指物質具有保持自身性質的能力,它也是物質所固有的屬性;從狀態的意義來看,靜止是指物質在一定的條件下和範圍內沒有進行這種或那種特定的形式的運動,某一物體仍然保持自身的性質,沒有變成別的東西。無論從那種意義上說,所謂的“相對靜止”事實上具有絕對性、永恒性、無條件性和普遍性。任何物質無論在何時何處都具有保持自身性質的能力,否則它就變成了方生方死、方死方生的不可捉摸的東西了。從狀態的意義上看,物質的任何狀態都包含著靜止的一麵。因此,科學地理解相對靜止,就不能把它理解為“運動的特殊狀態”,而隻能從相對於物質的存在方式和相對於運動兩個方麵來理解。同樣的,在這種意義下,運動也隻有相對的運動,即相對於物質的存在方式和相對於靜止而言的運動。不存在形而上學唯物主義運動觀所說的“絕對運動”,如果有“絕對運動”的話,這種“絕對運動”也隻能是相對意義上的絕對,即任何物質的存在方式都包含著運動的因素,運動相對於靜止而言是運動而不是靜止。從這種意義上來看,也有絕對靜止的存在,即任何物質的存在方式都包含著靜止的因素,靜止相對於運動而言是靜止而不是運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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