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九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3 / 3)

第十四條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製度。審查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頒布。

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按照證書中規定的範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按照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地點的環境質量狀況以及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開展評價工作。在正式開展評價之前,編製的評價方案、提要或編寫的評價大綱需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對評價結論負責,第十六條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費用(包括評價審查費用)應拫據建設項目的評價工作量確定,評價單位不得任意提髙評價費用。

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中支出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內容應當包括,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依據,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防治汙染的處理工藝流程、預期效果,對資源開發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範措施;綠化設計、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的預算等內容。

第十八條扭設項目的性質、規模。邊設地點等發生較大改變時,報審建設項目的單位應當適時地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並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檢批。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當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震動等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汙染和危害,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修整和複原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在正式投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治理的效果、達到的標準。經驗收合格並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後,方可正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對上述文件分別在二個月,一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內予以批複或簽署意見。逾期不批複或未簽費意見的,可視其上報方案已被確認。

特殊性質或特大型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間經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後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攰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環境影響報告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境保護部門簾批、審查擅自施工的,除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外,對建設單位及其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入生產或使用,耍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縣、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環境保護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嚴格控製環塊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遊、市政、機場等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引進項目等一切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四條本規定化項目建設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負責執行。

各設計階段的環境保護要求

第五條環境保護設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設計程序進行,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審製度,執行防治汙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製度。

第六條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建議書中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等有關資料,對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主要內容如下:

一、所在地區的環境現狀;

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分析。

三、當地環保部門的意見和要求;

四、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按《迠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需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書表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該管理辦法之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中,應有環境保護的專門論述,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

二、主要汙染源和主要汙染物:

三、資源開發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

四、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五、控製汙染和生態變化的初步方案;

六、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或環境影響分析:

八、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八條初步設計階段:建設項13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具體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應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篇(這)應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環境保護設計依據;

二、主要汙染源和主要汙染物的種類。名稱、數位、濃度或強度及排放方式:

三、規劃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四、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及其簡要處理工藝流程、預期效果。

五、對建設項目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範措施。

六、綠化設計;

七、環境管理機構及定員;

八、環境監測機構;

九、環境保護投資概算;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九條施工圖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圖設計,必須按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及其環境保護篇(章)所確定的各種措施和要求進行。

選址與總圖布置

第十條建設項目的選址或選線,必須全麵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對選址或選線地區的地理、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名勝古跡、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工農業布局、自然保護區現狀及其發展規劃等因素進行調查研究,並在收集建設地區的大氣、水體、土壤等基本環境要素背景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論證,製定最佳的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一條凡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廢渣(液)、惡臭、噪聲、放射性元素等物質或因素的建設項目,嚴禁在城市規劃確定的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界區內選址。

鐵路、公路等的選線,應盡量減輕對沿途自然生態的破壞和汙染。

第十二條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建設項目應布置在生活居住區汙染係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建設項目應布置在當地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下遊;廢渣堆置場地應與生活居住區及自然水體保持規定的距離。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設施用地應與主體工程用地同時選定。

第十四條生產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霧、惡臭、噪聲等物質或因素的建設項目與生活居住區之間,應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並采取綠化措施。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總圖布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將汙染危害最大的設施布置在遠離非汙染設施的地段,然後合理地確定其餘設施的相應位置,盡可能避免互相影響和汙染。

第十六條新建項目的行政管理和生活設施,應布置在靠近生活居住區的一側,並作為建設項目的非擴建端。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要煙囪(排氣筒),火炬設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貯存設施,裝卸站等。宜布置在廠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第十八條新建項目應有綠化設計,其綠化覆蓋率可根據建設項目的種類不同而異。城市內的建設項目應按當地有關綠化規劃的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