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建設項目與環境治理工作(1 / 3)

第一節建設項目與環境治理工作“三同時”

為保證在建設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環境,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使人民生活和勞動的環境清潔、適宜;為保護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造福人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必須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製新的汙染源,對原有的汙染加快治理,所有的建設項目一律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製度,執行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製度,實行新,老汙染癒一同治理。

環境質量已經超標的地區和其他特定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按汙染排放總費控製汙染物排放貴。

這裏所指的建設項目包括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振動、放射線、電磁波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外國投資項目和自然資源開發項目。

第二節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和審批手續

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製度;執行防治汙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製度。安排的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和當地有關防治空氣汙染、水汙染、噪聲汙染、放射性汙染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於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特別是汙染擾民的新建、擴建、改建、翻建項目都必須嚴格控製。

北京市規定:

(一)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擴大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1.投資150萬元以上的化工,冶金、醫藥,建材。電力、石油化工工業等建設項目和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其他工業建設項目。

2.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市政、衛生、公用,科研、交通建設項目。

3.建築麵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工業建設項口。

4.地麵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城市自來水水源防護區內的建設項目。

5.生產、使用和存放放射性物質的建設項目和厲於國家秘密的建設項目。

6.單獨建。擴建。改建單台小時額定蒸發量10噸(或相當於10噸)以上的鍋爐或鍋爐總台數4台以上的鍋爐房。

7.投資150萬元以上的鄉鎮、街道企業的建設項目。

按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的項目,由市環境保護局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

上述範圍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擴大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和環境保護設施。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審核和驗收。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部門和建設、土地、規劃、物資、公用、工商行政管理和銀行等部門,應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及其環境護機構,應當做好本部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三)建設單位進行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對建設地區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自然環境狀況和重要政治文化設施、居住區、工農業布局、土地利用、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城鄉規劃等社會環境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合理布局,並遵守下列規定:

1.在重要的政治活動區、居住區、文教區、風景名勝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等地,不得安排妨礙區域功能的建設項目。

2.新開發的建設區域與建成市區之間,要保留一定的綠化隔離地帶。生產區與居住區以及居住區之間應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

3.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建設項目應安排在生活居住區汙染係數最小方位的上側;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建設項目,應安排在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下遊。

4.新建、改建居住區,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同時規劃設計。配套建設汙水處理回用,垃圾貯運、噪聲防治、園林綠化以及集中供熱等設施。

5.鄉鎮,街道企業的建設項目,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選址時應符合鄉鎮建設規劃,工業相對集中,防止對生態環境的汙染和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