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汙染擾民搬遷的政策(1 / 3)

一、北京市有關汙染擾民企迆搬遷的政策

1984年以來,北京市為支持擾民企業由城市遷往郊區,解決汙染擾民問題,已相繼製定了6項擾民搬遷的有關政策。

1.關於對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實行優惠政策;

2.關於對汙染擾民集體企業搬遷減免稅照顧的政策;

關於對汙染擾民搬遷企業原址轉讓中有關房產的暫行規定:

關於對汙染擾民搬遷企業搬遷實行優惠政策的補充。關於集體工業企業汙染擾民搬遷資金審查程序問題;關於對汙染擾民搬遷企業轉讓舊址編報可行性評估報告的決定。

二、各項政策解決的問腰

1.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複精神,北京市決定在1984~1987年將一批汙染擾民的企業由城區遷往郊區。為支持企業解決搬遷資金,順利完成搬遷任務,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計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等7個單位製定了關於“對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實行優惠政策",在財務上確定了擾民企業用寧搬遷工程的主要資金來源為:

企業的自有資金;

舊址搬遷補償費;

結合擾民搬遷工程的技術改造專項資金;

環境保護基建投資和征收企業的排汙返還款;

各總公司(局、辦)的留利補助資金;

在停產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搬遷費可列入企業“企業外支出”;

在上述資金不能滿足搬遷需要時,可向銀行申請貸款。

並規定:“企業在建築材料和施工力量具備的條件下,自新廠動工興建之日起,可用老廠實現的利潤歸還貸款”,使用銀行貸款的企業,應填寫“搬遷企業搬遷預算表”一式六份,報經企業主管總公司(局、辦)和財政分局核實後,送市財政局,由市搬遷聯合審查小組審批。

北京市稅務局根據“關於對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實行優惠政策”的精神和集體企業的特點,製定了“關於對汙染擾民集體企業搬遷減免稅照顧”的政策。解決了汙染擾民集體企業的搬遷資金問題,該政策與“關於對汙染擾民搬遷企業實行優惠政策”所不同的是:使用銀行貸款的企業,填寫“搬遷企業搬遷預算表”後,經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區稅務核實後,送市稅務局二處,由市搬遷聯合審查小組審批經批準後,企業每年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納稅單位減稅、免稅申請書”,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使用貸款的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減、免稅意見,報市稅務局標準。

2.由於舊址轉讓工作是一項新興的涉及麵廣、政策性強、比較複雜(房產涉及寺廟產、外僑產、代管產、自管產、房管產等)的工作,為使舊址轉讓工作順利進行,較大程度地解決擾民企業搬遷資金問題,市計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市房地產管理局4個單位製定了“關於對汙染擾民搬遷企業原址轉讓中有關房產問題的暫行規定”它包括以下內容,凡列入北京市人民政府擾民搬遷的企業,由企業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房屋產權審查,轉讓方案由主管部門報三委)市計劃委員會、市經濟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後,轉讓雙方共同到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原址房產過戶手續;

屬於企業自有的房產,企業要向房管部門提供產權證件:購買的房屋,提交購買證件;調撥的房屋,提交揭撥證件;交換的房屋,提交交換證件或合同;受贈的房屋。提交批準的受贈書:凡證件不全的可由其主管總公司乂局、辦)提供書麵證明;

3.租用房管部門的直管公房的擾民搬遷企業,經市房管局批準後,可以轉讓其承租房屋的使用權;

汙染擾民企業原址涉及轉讓宗教寺廟產、外僑產、代管產時,須征得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處、或相應部門的同意後:方能辦理轉讓;

租用私房的搬遷企業,在轉讓時須得房主的同意:

凡未經市計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批準,企業私自轉讓原址所獲得的轉讓費,按餐飲外收入照章繳納稅費。

4.經過3年的擾民搬遷工作實踐證明,“對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實行優惠政策”,對解決城區汙染擾民、促進企業改造和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為使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工作繼續開展,市8個委、辦、局、銀行於1987年底,又製定了關於對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實行優惠政策的補充,決定在199年底以前繼續執行“關於對汙染擾民企業搬遷實行優惠政策”,並對搬遷工程中的搬遷規模、有償轉讓、貸款利息、建築稅、資源費(自來水廣、煤氣廠、供熱廠、汙水處理廠建設費)、審批程序等做了以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