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手段的強製性,乃是看得見的司法權威精髓。西方法諺說得好:手段不存在,目的也完蛋。為了保障司法程序安定和實施,就必須有強製手段。妨害訴訟的強製措施,就是強製性手段。任何一個法體係都包含某些人或團體所發布之以威脅為後盾的命令,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從,且被規範的群體須大體上相信;當違反這些命令時,製裁將會被執行。如果司法沒有強製力,那麼,它就失去了權威。強製力如果不能被公眾看得見,那它就不能起到規範和矯正的作用。最為不幸的是惡俗在社會中交叉感染。對那些有損司法權威的言行,不予以製裁,就會使守身如玉的人,信守法律的人,失去司法的信仰。我們現流行的院長每月接待製,並不能消除纏訪人,鬧訴人無理爭利的心理,反而會感染公眾對司法權威的不尊重。因為,那些失去理性的纏訴人,利用院長接待大罵法官不公,宣泄對司法不滿。這些言行,實際上起到了貶損司法權威作用。其負麵效應受到損害和褻瀆最深的不隻是規則的失範,也傷害了國人民族性中最為純真的善良本質。假如我們利用院長接待日,對個別無理胡鬧的纏訴人,以妨害司法權威,予以製裁,那麼,看得見司法權威,當場會給其他上訪人,鬧訴人予以警戒和規訓,使之敬畏司法權威,其看得見的司法權威的作用、效果,則不言而喻了。
(四)實施的當即性
司法權威對那些妨害訴訟,擾亂司法秩序,有損司法權威的人,要當場及時,實施製裁。這樣,司法權威,才能當即被公眾看得見,因為法官千錘百煉的直覺總是能夠將他引向正確的結果。
(五)目的的保障性
看得見的司法權威,其目的就是要讓當事人,公眾服從司法權威,尊重法律,保障司法活動安定、有序地進行;保障合法權益得到實現。人們之所以規定製裁,其目的就在於保證法律命令得到遵守與執行,就在於強迫行為符合業已確立的秩序。
(六)結果的可見性
司法權威的結果,讓公眾看得見,乃是司法公正與權威的基石。是公眾信仰法律的精神支柱。法官是“社會觀念”的詮釋者。公眾見解是從它們中產生的產品。司法權威的結果,讓公眾看得見,就會起教化之作用。由於一些人頹廢墮落,易於作惡,且難以聽從勸告,因此有必要通過暴力和畏懼來製止他們幹壞事,以便至少能使他們停止作惡,讓其他人過上和平生活,而他們自己經由這種方式來養成習慣,可能會自願地去做他們以前因為畏懼才做的事情,由此習得德性。這種通過對懲罰的畏懼來強製人們服從的鍛煉,就是法律的訓誡。
(七)製裁的公示性
看得見的司法權威,要將妨害訴訟,妨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秩序的人,實施製裁。把被製裁的人,全部公示在法院公告欄,或大屏幕上,讓公眾知悉受懲罰者。在公眾的譴責中得到規訓和教育,並且使他“認可”他所踐踏的道德。通過公示這一種“嚴厲”之譴責和“適當的”道德譴責的表達,對罪犯及其他人進行有效的灌輸與強化,從而恢複對被背離之道德法典的尊重。利用法院這所特殊學校,教育公眾去信服和尊重看得見的司法權威。法庭不僅僅是解決糾紛的場所,也可以成為一所所學校。法院通過對法律的尊重,對正義的追求,以及對人們平常社會關係中所蘊含的法律道理的闡述,使每一個參與其中的人都有受到潛移默化的教育,權利觀念得以強化,秩序意識得以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