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關行政訴訟審查對象和審查內容的法律規定短期內無法改變,但建立行政案例指導製度後,可以通過行政指導性案例對行政規範的選擇適用,昭示出對一些行政規範的認可,並擯棄一些不適當的行政規範,在一定意義上超越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觸及抽象行政行為;同時,通過行政指導性案例對一些具體行政行為的靈活審查處理,可以突破就案辦案的禁錮,在審查合法性的同時,滲入合理性評判。因此,行政案例指導製度能夠克服行政訴訟審查對象和內容的局限性,切實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司法救濟,真正提高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水平,實現行政法律正義。
(三)行政案例指導製度應發揮對內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對外有效抵製行政幹預,增強司法獨立性的作用
從法院自身看,現在法官的工作量非常大,每審理一個案件,都要從翻閱卷宗再到查詢法律條文一步一步進行,特別是行政法律的數量巨大,而且政出多門,最容易產生不一致,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地方規章與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以及部門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但是,要從浩如煙海的行政規章中去發現每一個客觀存在的不一致本身就很困難,再加上行政審判結案期限短和各地人民法院均有結案率的限製,行政法官很難做到層層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並耐心等待國務院的解釋或者裁決,更何況國務院辦理此類事件的時間和精力更是有限,這一條規定因此幾乎從未被適用過。但是,建立行政案例指導製度後,有一些在先的指導性案例,之後許多同樣案情的案件就不用花太多重複的時間和精力去查詢大量的法條,不僅有效利用了現有司法資源,而且可以大大節約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
從法院所處的外部環境看,我國的司法權長期處於權力邊緣,難以獨立,社會生活的各種因素,特別是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幹預問題尤其嚴重、突出,這已經成為我國司法改革和法製建設的最大障礙。當然,這種現狀的形成是有原因的:首先是與我國長期以來的傳統分不開的,在我國幾千年的曆史長河中,一直是行政與司法合而為一,不曾分開,司法權由行政機關行使,司法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受該傳統思想影響,以致在現代很多公眾的意識中,法院隻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其次在現實製度下,司法機關不僅在人、財、物上受製於行政機關,而且地位也低於同級行政機關,這就導致法院麵對行政幹預很難嚴格依法辦案,因為從法官的生活到法院的工作,都要在當地行政機關的左右之下,行政裁判的公正性隨時都可能因行政幹預而打上折扣,特別是在一些法官自由裁量的情節上。但是,在建立行政案例指導製度後,利用指導性案例,使法律條文的模糊含義得到明晰,對以後處理同樣情況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有效約束,防止自由裁量權濫用,而且來自更高層次的行政指導性案例亦可以有效減少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幹預,保證司法權在相對獨立的狀態下做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