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呼萬喚終出來——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應然價值分析(1 / 2)

在專家學者的反複調研中,在司法工作者的不斷實踐論證中,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以下簡稱《二五綱要》),終於明確了案例指導製度的正式地位,這是我國法律製度的一大創新。從現代漢語字麵理解,案例是指某種案件的例子,指導意為指示引導,結合《二五綱要》的規定,我國案例指導製度應是選擇典型的案件判決作為先例,為以後法官審理案件提供指導。由此引義,行政案例指導製度則是為行政法官提供一種審判指導,本文通過對該製度應然價值、性質定位、運行方式等方麵的分析,旨在對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健康發展有所裨益。

在行政審判中引入行政案例指導製度,是一項前所未有的改革與創新。雖然我國法學界早就有學者呼籲借鑒西方判例法製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早已醞釀並著手此項工作,但直到《二五綱要》的正式發布,建立案例指導製度才成為了不爭的事實,作為其組成之一的行政案例指導製度也在一片千呼萬喚聲中正式登場。從我國行政法律實踐的角度審視,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應然價值不僅決定了其產生的必然性,更決定了其發展的目標取向,故在確立了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正式地位後,仍有必要重申其應然價值。

(一)行政案例指導製度應改變行政實體法多層次性和多樣性所造成的司法不統一狀況,保障行政法律的公平運行這一基本要義

由於行政訴訟所針對的社會關係是複雜多樣的行政管理關係,故很難形成統一的行政法典作為法院行政裁判的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因此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由於我國行政成文法領域還未實現完全意義上的法製化,《行政訴訟法》還規定,在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明文規定時,作為準行政法的規章同樣也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實踐中,無論是把“行政法的效力層次分為五級,即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行政規章”,還是把“行政法的法源分為九種,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規章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行政法的有關解釋條約黨和國家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與社會團體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與規章等”,都體現出我國行政實體法突出的多層次性和多樣性。由於製定主體不同、職權交叉等諸多原因,這些實體法中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地方規章與部門規章不一致以及部門規章之間和地方規章之間不一致的情況在我國非常普遍,這就導致各地的行政審判依據不一致,從而使行政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大量存在,這種司法不統一直接影響到行政司法的公平性。

而且,盡管行政實體法門類、數量繁多,但成文法自身的缺陷決定了其難以適應錯綜複雜、變動不居的社會生活,特別是行政管理,麵對的又是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乃至細節,而再優秀的行政成文法也不可能包攬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與各個細節,不可能自動適應變化了的社會情況。再加上我國行政成文法法條及有關的司法解釋同其他法條及司法解釋一樣,有許多模糊不清的概念和彈性較大的語言,有些法律條文的語言無法達到立法本身的意圖,而且相當一部分存在歧義,容易使人產生許多不同理解和解釋,在審判實踐中各級法院的理解及適用也不一致,譬如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方麵,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許多新類型案件,如選舉權案、教育權案等能否受理各地作法不一;另外,有關複議前置的土地案件類型也是曆經多年多次司法解釋才予以明確,在此之前,大多法院的理解與做法甚至與最終的司法解釋正好相反。

而行政案例指導製度則可以及時彌補上述行政成文法的缺陷,人民法院不僅可以用行政指導性案例的靈活、具體、較強操作性來彌補成文法的僵化、抽象,從而更好地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幻莫測。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變司法依據不統一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狀況,體現同種情況同樣處理這一司法公平的基本要義,統一司法。

(二)行政案例指導製度應彌補我國行政訴訟審查對象和審查內容的局限性,切實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體現行政法律的正義這一基本要素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行政司法審查權的審查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未將抽象行政行為列入被審查的對象,行政訴訟的審查對象具有局限性同時,行政司法審查權的審查內容僅限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原則上不被作為審查的內容,行政訴訟的審查內容亦具有局限性。雖然這樣規定是基於我國憲法對審判權和行政權的不同界定,但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大都是行政機關製定行政規範的行為,而行政規範又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基礎和依據,絕大多數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這些行政規範作出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這些行政規範的主要就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它們是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實體法依據,而由於行政訴訟審查對象和內容的局限性,人民法院最終無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這些法律依據,以及依此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從而導致隻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按行政規範辦事,便可保證在審判庭上立於不敗之地,而無論該行政規範是否正確,該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即使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人民法院也很難為其提供切實有效的司法救濟,行政訴訟也因此無奈地背上“半拉子訴訟”的稱呼。據有關統計數字表明,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的勝訴率直線上升,這雖然與行政法製進程加快,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有一定關係,但很大程度是由行政訴訟審查對象和內容的局限性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