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專利侵害賠償法律及其適用(1 / 2)

其適用比較研究為視角

法諺雲:“無損害,則無救濟”。侵害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因侵權行為或不履行債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補償對方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權利人來說,損害賠償是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對義務人來講,損害賠償是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損害賠償具有補償性功能和財產責任形式特點,我國目前侵害賠償遵循損益相當的填平原則,賠償應與損害大小一致。眾所周知,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侵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是案件的難點所在。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由於原告一般難以提供損害賠償的確鑿證據,絕大多數案件法院采用法定賠償原則,酌情在法定賠償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導致的後果是賠償標準不一、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戰。因此,如何完善專利侵害賠償製度,是值得研究和關注的問題。

(一)我國專利侵害賠償法律的文本分析

我國專利法自1984年通過至2000年第二次修正之前16年間,沒有關於確定專利侵害賠償的具體規定,隻有1992年的司法解釋作出了相關規定,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1997年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進一步提出:對已查明被告構成侵權並造成原告損害,但原告損失與被告獲利均不能確認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額賠償的辦法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實踐中對三種計算方法是否有適用的先後順序,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和做法。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之活動係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還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他開支,其中包括適當的律師費。為了與TRIPs協議保持一致,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2001年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下稱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由此可以確定專利侵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是有邏輯順序的:首先是“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其次是在“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時,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最後在“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才能適用法定賠償。

(二)我國專利侵害賠償法律適用的實證分析

1.堅持並遵循“填平原則”。由《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可以推定我國專利侵害賠償製度的基本原則采取的是“填平原則”,隻有當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才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為1-3倍,同時,在“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又增加了“定額賠償”,“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無論是“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還是法定賠償,都是在符合“填平原則”大前提下的具體變通適用,而不是對“填平原則”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