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婚禮儀注(2 / 3)

從判詞可以看出,雖然雙方尚未簽訂書麵婚約,不具有法律效應,但“聘財已交”,男方聘女的權利便得保護,女方“悔而無及”!

從史籍記載看,上古時聘財並不太多。《周禮·地官·媒氏》:“入幣純帛無過五兩。”《儀禮·士昏禮》:“納征,玄癛束帛,儷皮。”而中古聘財漸重,女方往往“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以求售某女者”。李商隱曾抨擊晚唐買賣婚姻:“至其羔鶩在門,有不問賢不肖、健病,而但論財貨,恣求取為事。當其為女子時誰不恨?”(《別令狐拾遺書》)而男方則力求壓低財禮,北宋時丁騭批評“近年進士登科,娶妻論財,全乖禮義。衣冠之家,隨所厚薄,則遣媒妁往返,甚於乞丐,小不如意,棄而之它”。據吳自牧《夢粱錄》卷二〇記載,南宋末年男方納征,富貴之家下財禮為“三金”,即“金釧”(鐲)、“金癝”(鎖足)、“金帔墜”;次一等如無金器,則送鍍金的銀器。士宦之家也有送珠翠團冠首飾或上等黃羅綃金裙、彩緞的。下等人家隻送織物一二匹,再加上些酒、茶、餅之類。後世婚俗,完聘時女方也有回禮,即將聘禮中的食品退回再另贈一些實物。

請期:這是協商婚禮吉日的儀式。男方在納征後派媒人執雁到女家向主人說明:“男方三族眾多,萬一有長輩發生喪故,婚期就要拖延。所以我承命來,請您告知吉日。”這是依例所說的一套謙辭。女方家長也要照例謙讓男方定期,說:“吉日依照男方的意思。”互相謙讓再三,媒人便告知:“主人囑如女家客氣,不肯明示吉日,就以某日為吉日吧!”女方家長馬上回答“敢不恭候”。婚期就這樣確定了。民間稱這一儀式為“提日子”、“送日子”。後世也有將這一儀式與納征同時進行的。

再說正式的婚禮。

在“六禮”中,“納采—請期”的程序仿佛是婚禮的巨幅序幕,當婚男女一直置於其外,直到“親迎”階段,才聯袂登上前台。

親迎禮十分繁縟瑣細,各代各地風俗不同。上古時迎親在“昏”時,夕陽漸殘,夜幕降臨,父母為兒子醮酒,命他執雁到女家迎接新娘。大約自六朝始迎親不限於黃昏時分。上古時無以物陪嫁風俗。隋唐以後嫁娶重視財貨,而且形成男方下財禮,女方送嫁奩的雙向財貨轉移。此風至宋尤盛。北宋世俗就有“鋪房”的儀式,孟元老介紹所謂“鋪房”即迎親前一天,女家派人先到男家新房來掛帳,鋪設被褥,陳列所陪嫁奩(《東京夢華錄·娶婦》)。

催妝也是後起的風俗。此風至遲在南北朝已經形成。唐代段成式《酉陽雜俎·禮異》記載:“北朝婚禮,青布幔為屋,在門內外,謂之青廬,於此交拜。迎婦,夫家領百餘人或十數人,隨其奢儉挾車,俱呼:‘新娘子,催出來!’至新婦登車乃止。”唐代以後,士人迎親催妝往往吟詩代呼,通常用絕句,或新郎親自賦誦,如徐安期《催妝》:

傳聞燭下調紅粉,明鏡台前別作春。不須滿麵渾裝卻,留著雙眉待畫人。

或友人代賦,如賈島《友人婚楊氏催妝》:

不知今夕是何夕,催促陽台近鏡台。誰道芙蓉水中種,青銅鏡裏一枝開。

賦“催妝詩”的直接目的是催促新婦快些妝飾登車,同時也可助興,增加熱鬧的氣氛,所以有時賦誦一首猶嫌不夠,便幾首連賦。“催妝詩”的出現表明唐代新進士階層在比較開放的社會環境下,婚娶方麵的情感表達比前代的士人直率通脫了。宋代男家在迎親前一天或當日清晨要先向女家送些冠帔、花粉,供新婦妝扮。迎親隊伍一到,鼓樂大作,同時賦吟催妝詩詞,女婿、儐相、賀客、婚禮喝彩人皆可即興賦吟,世俗氣息明顯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