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父母之命(1 / 2)

在原始社會,男女結合完全以個人為主體,以自然為媒介。而當進入了宗法製封建社會以後,兒女的婚姻大事就必須以遵從父母之命為前提了。《詩經·齊風·南山》詩就說:“藝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可見在先秦時期,父母在兒女婚姻中已產生了重要作用。《春秋·僖公三十一年》記載:“冬,杞柏姬來求婦”,《春秋·僖公二十五年》記載:“宋蕩伯姬來逆婦。”這裏,已經透露出家長包辦婚姻的端倪。

“父母命婚”是封建宗法製的產物。《禮記·昏義》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就是說,婚姻的目的首先是對宗祧負責,使宗族得以繼承。其次是對家庭負責,使血脈得以延續。子女本身在這一社會行為中是一個必備的角色,同時又隻是一個權利客體。

“父母命婚”直接胎育於封建家長製。家是封建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是宗法血緣關係中的基本親屬團體。為了維護封建的宗法製國家和君主的至高無上的權力,國家法律規定,家庭以家長為其代表,“一戶人口,家長為主”。主婚權是家長享有的重要權力之一,但家長必須對國家負責,甚至“嫁娶違律,罪坐主婚之家長,當事人無罪”(《清律》)。正由於這樣,父母必須通過“命婚”的方法直接控製兒女的婚姻,以防門戶不當,淫亂失節等玷辱門楣的事情發生。

另外,在封建家庭的防閑機製下,青年男女缺乏正常的聯係和交往,特別是女子被長期禁錮於幽閨,根本無法自己選擇配偶,這就不得不依賴於父母,順從於父母。這也使得父母習慣於在當婚人的意誌之外議婚、約婚,成為婚姻締結的主持人、包辦者。請看下列締親的納聘書與回聘書:

納聘書:

某州某縣某處姓某,今憑某人為媒,某人為保,以某長男名某,現年幾歲,與某處某人第幾令愛名某姐,現年幾歲,締親。備到納聘禮若幹。自聘定後,擇日成親,所願夫妻偕老,琴瑟和諧。今立婚書為用者。

年月日婚主姓某押啟

女婿姓某押

保親姓某押

回聘書:

某鄉貫姓某,今憑某人為媒,某人保親,以某第幾女名某姐,現年幾歲,與某處某人長男名某,現年幾歲,結親。領訖財禮若幹。自受聘後一任擇日成親。所願夫妻保守,嗣續繁昌。今立婚書為用者。

年月日婚主姓某押啟

女姓某押

保親姓某押

媒人姓某押

很明顯,這個正式的締親儀式是以“某女(兒)”的家長的名義進行的,“婚主”是雙方家長,“押啟”負責人也是雙方家長。“夫妻偕老,琴瑟和諧”、“夫妻保守,嗣續繁昌”並非是當婚人對未來生活的熱烈的憧憬,而同樣是一種“父母之命”,是雙方家長對子女宗嗣責任的交待,對家庭人倫關係的嚴肅的要求。

唐代以前,主婚人隻限於祖父母、父母,實際上,祖母及母親隻是參與其事,“家無二主”,真正的主婚家長是祖父及父親。《儀禮·士婚禮》中所稱呼的“主人”及婚辭中的“某”,除媒妁以外,皆指女父或婿父。唐代以後,凡是尊長對卑幼的婚姻都有主持權。祖父母、父母在世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不在由其他親尊長(伯叔父母、姑、兄等)主婚。清代一些家禮甚至規定全宗族尊長都可參與族人婚配大事,如安徽涇川萬氏《家規》第十二條規定:“今後凡議婚納配,須鳴族商議,果係名門,方許締姻。如不鳴眾或門戶不相當者,合族共斥,譜削不書。”掌握卑幼婚姻的範圍由“尊權”擴大到“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