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貞觀元年二月詔令:“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製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申請婚?令其好合。”但事實上,太宗自己也並非如此。文德順皇後十三歲就與太宗成婚,想必朝野並未嚴格遵循男二十女十五之製,所以開元二十二年二月朝廷重新詔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聽婚嫁”,還是恢複了六朝舊製。整個唐代,女子以十三歲至十五歲成婚為多,大量女子墓誌中的記載往往都是“及笄而適”、“初笄出適”,即指十五歲出嫁。另如貞觀十五年饒安縣令侯君妻劉夫人墓誌銘雲:“十四適於侯氏。”天寶十二載京兆杜氏墓誌銘雲:“夫人……載十有三,曰歸於我。”也有年齡更低一些的,如天寶六載範陽盧氏墓誌銘雲:“年一十有二,歸我揚子府君。”武則天年始十四,被召為才人。她的外孫女、太平公主的次女薛氏,結婚時才十一歲。
宋朝的法定婚齡一如唐朝,而遼、金、元的婚齡都比較高。《遼史·列女傳》共錄五人,其中記載了婚嫁年齡的有四人,一人年十八出適,其他三人都是二十始嫁。《金史·列女傳》中記載了結婚年齡的有兩人,分別是十八和二十三歲成婚。《元史·列女傳》中所記載的女子結婚年齡,最早的十六歲,隻有一人,其他都在十八至二十一歲之間,年齡在十七到二十之間尚未許婚的女子表彰了七人。據此可知遼、金和元代女子適婚年齡普遍比宋代提高,這是由於在異族統治下,封建禮教相對鬆弛,傳統生育觀念比較淡化,北方少數民族的婚俗逐步滲透並發生影響的緣故。
明清兩代,剛剛萌芽的晚婚習俗被蕩滌無遺。明洪武二年詔令:“庶民嫁娶年齡依《朱子家禮》。”《大清通禮》也規定:“男十六、女十四,聽娶嫁。”
“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嚐開。低頭向暗壁,千喚不一回。”在古代社會,多少個少女的天真夢幻與洞房花燭不和諧地重疊在一起。宗族繁衍的需要、國家徭役的需要以及落後的農業自然經濟對足夠的勞動力的需要,三者整合為這一早婚現象的曆史背景。當然,生活是無限複雜、豐富多樣的,曆代女子逾二十而不嫁的“非禮”現象也頻繁出現,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麵:
一、門第族望難符,擇偶條件過高。如唐大曆九年杜府君夫人隴西李氏墓誌銘曰:“夫人……天資柔順,至性溫柔,讓居身,禮義自度,欲求其偶,不亦難乎?故年廿四方歸於杜氏。”隴西李姓為世族望門,李氏本身又教養極好,婚嫁要門第與修養都對等、相當,看來亦非易事。
二、社會動亂,烽火連綿。戰爭直接給人民生活帶來困難,兵荒馬亂,顛沛流離往往使婚嫁無法實現。杜甫《負薪行》詩寫道:“夔州處女發半華,四十五十無夫家。更遭喪亂嫁不售,一生抱恨長谘嗟。”這是曆代特別是朝代末期普遍存在的情況。
三、家境貧寒,無力陪嫁。白居易《議婚》詩深刻地揭示過這一社會現象:“人間無正色,悅目即為姝。顏色非相遠,貧富則有殊。貧為時所棄,富為時所趨。紅樓富家女,金縷繡羅襦。見人不斂手,嬌癡二八初。母兄未開口,已嫁不須臾。綠窗貧家女,寂寞二十餘。荊釵不值錢,衣上無真珠。幾回人欲聘,臨日又踟躕……富家女易嫁,嫁早輕其夫。貧家女難嫁,嫁晚孝於姑。”富貴人家的女子盡管絲毫不懂禮節,既嬌且癡,逢人竟不行叉手禮,但剛到十六歲就很容易地嫁出去了。而家道貧寒的女子,盡管姝美姣好,知孝達禮,但到了二十多歲還是空守閨房,難以成婚。詩中所反映的唐代的情況,也是整個封建社會嫁娶風俗的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