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關於詢問查證時間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裏的“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本法第三章對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設定了行政拘留處罰,且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能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決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和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書麵傳喚時,可以一並審批詢問查證時間。對經過詢問查證,屬於“情況複雜”,且“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超過八小時詢問查證時間的,需口頭或者書麵報經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口頭報批的,辦案民警應當記錄在案。
九、關於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上述人員父母雙亡,又沒有其他監護人的,因種種原因無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到通知後拒不到場或者不能及時到場的,辦案民警應當將有關情況在筆錄中注明。為保證詢問的合法性和證據的有效性,在被詢問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時,可以邀請辦案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被詢問人在辦案地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友,或者所在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詢問筆錄應當由辦案民警、被詢問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十、關於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根據有關法律,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條賦予了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的查處權。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縣級以上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對其管轄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海關係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可以依法查處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並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係統的縣級以上公安局應當視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其所屬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十一、關於限製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折抵行政拘留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製措施限製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製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裏的“強製措施限製人身自由的時間”,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已超過被行政拘留的時間的,則行政拘留不再執行,但辦案部門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十二、關於辦理治安案件期限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裏的“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並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複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十三、關於將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所執行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這裏的“送達拘留所執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將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並交付執行,拘留所依法辦理入所手續後即為送達。
十四、關於治安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應訴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行政複議前置程序。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未經行政複議和經行政複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原辦案部門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對經行政複議決定撤銷、變更原處罰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和行政複議機構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