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哪些人?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指實行勞動合同製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以及實行勞動合同製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滿的合同製職工中,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
2.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遵循什麼原則,具體如何執行?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要說明原因,講清政策,作出計劃,認真組織,要做好職工群眾的思想工作,保證下崗分流工作的順利進行。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員下崗:配偶方已經下崗,離異或喪偶撫養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烈士遺屬,現役軍人的配偶,殘疾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工。
3.企業破產後,下崗的職工怎樣安置?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破產後,當地人民政府應根據社會保障製度和當地勞動就業等具體情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的,其轉讓所得也應優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用標準原則上按照此破產企業所在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即停止再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撥給安置費,標準不高於該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休費、退休費、醫療費由所在城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法支付。
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後,方可將剩餘部分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務。
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破產企業的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職工簽訂托管合同。托管合同要明確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4.企業兼並後,下崗職工應該怎樣安置?
根據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要求:在優勢企業兼並困難企業時,兼並企業要全部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債務並負責人員的安置,不能搞“假破產,真逃債”的整體接收和整體收購方式。被兼並企業的富餘職工也要實行下崗分流,下崗職工進入兼並企業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代繳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
有關企業兼並的應用範圍可以擴大到:①國有內貿、外貿、建築和安裝企業;②兼並和被兼並企業有一方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大中型重點企業或被兼並方屬於國務院確定的試點城市的企業。對缺乏兼並條件而又需要進行兼並的企業,需由省、區、市協調小組報全國領導小組審批。
對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被兼並的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職工和兼並企業簽訂托管合同。托管合同要明確托管期限和各方在托管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5.什麼是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否適用於企業下崗職工?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製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勞動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
企業下崗職工雖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但由於其不在工作崗位,未能履行正常的勞動義務,所以不受最低工資的保護。企業下崗待業人員,由企業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業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
6.下崗職工符合什麼條件可以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
企業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該正常退休: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已經實行退休費用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的職工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期間也算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
但一些企業在分流富餘職工下崗時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強迫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退出工作崗位去休養。這是剝奪和侵犯職工正當勞動權利的行為。因此,有關部門特作出如下規定:
(1)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應經本人提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2)企業對改革中精簡下來但不符合“內退”條件的人員,應當積極為他們創造或推薦新的崗位,也可以提供轉業培訓,在采取這些措施以後,對部分人員可以引向社會或作為企業內部待崗人員,但不辦理“內退”。
(3)對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無論是辦理了“內退”還是其他富餘職工,企業都要根據有關規定為其發放基本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對確實有困難並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金的企業,經勞動部門批準,可以用失業保險金予以補償。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凡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轉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養老金。
(4)各地勞動部門應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堅決製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應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
此外,為了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結合某些特殊行業和特殊崗位的具體情況,明確規定有壓錠任務的紡織企業,同時符合下列4個條件的下崗職工亦可辦理提前退休:
(1)紡紗、織布兩個工種中的擋車工。
(2)工齡滿20年,在擋車工崗位上連續工作滿20年且退休前仍在擋車工崗位上的。
(3)距離國家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足10年;技能單一,再就業確有困難的。
7.對下崗職工確認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對下崗職工確認的基本程序是:
(1)由企業填寫《職工下崗登記表》,內容主要包括職工的基本情況、企業和企業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企業有主管部門的,報主管部門初審。
(2)企業將《職工下崗登記表》及原勞動合同等相關材料報送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企業主管部門。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企業主管部門對《職工下崗登記表》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認定為下崗職工,並登記備案。
(4)對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所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下崗職工證明”。
下崗職工都應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憑“下崗職工證明”領取基本生活費,享受有關政策規定的服務和待遇。對無故不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不發給“下崗職工證明”。
“下崗職工證明”由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製作,免費發放,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並可根據需要實行年度檢查。
中央企業下崗職工的認定和“下崗職工證明”發放辦法由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製定。
8.如何正確認識當前我國國有企業產生下崗職工問題的原因?
目前,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增多,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也是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對造成國有企業下崗人員過多的原因,需要進行全麵的、具體的、實事求是的分析。概括地說主要有:
(1)相當一段時期我們在就業製度、就業模式上,對勞動力實行由國家主要是國有企業包下來的辦法,由國有企業長期作為就業的主要渠道,承擔了過多的安置就業的任務,結果不少企業招了很多職工,而產品卻沒有市場,企業經營難以為繼。
(2)多年來由於搞了許多盲目投資,重複建設,使許多產品的生產能力大大超過社會需求,加上過去新建項目大都資金不足,負債經營,企業用人過多,致使許多企業陷入困境,職工被迫下崗或欠發工資。
(3)一些國有企業由於用人不當,管理不善,結果把企業搞垮了,造成停工停產,職工不得不下崗待業。
(4)一些國有企業由於社會負擔過重,經營機製轉變慢,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一直人浮於事,效率低下。
(5)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企業的產品、技術和組織機構需要調整,一些職工必然要調整和轉移就業崗位。
從發展的眼光看,隨著市場經濟不斷完善,科學技術不斷發展和進步,資本有機構成逐步提高,企業必然要不斷進行產品、技術和組織機構調整,職工流動和就業崗位的轉移是一種十分正常的現象,是難以避免的,由此帶來的企業用人相對減少,已是一種必然趨勢。所以,做好職工下崗分流和再就業工程也就顯得越來越重要。
9.下崗職工應享受哪些社會保險?
下崗職工與在崗職工一樣,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根據《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內容,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
(1)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因年老退出勞動崗位後從國家或企業所得的一種物質幫助,它包括退休養老金、醫療服務費用等。
(2)疾病保險是國家或企業為解決職工因病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後的生活和治療問題而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它包括病假工資、疾病救助費和醫療費。
(3)工傷保險是國家或企業為解決職工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生活和治療問題而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的待遇包括傷殘撫恤補助、護理、治療及住院治療期間夥食補助等。
(4)失業保險是國家或企業為了解決職工因故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工作時的基本生活及治療問題而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它包括失業救濟、再就業培訓和醫療服務費用。
(5)生育保險是國家或企業因女職工生育而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包括產假工資、生育補助金和醫療服務費用。
10.企業職工下崗後,養老保險關係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職工進入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後,由中心負責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下崗職工被其他單位錄用的,由該用人單位繼續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社區居民服務業,以及開辦私營企業的,可以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費用(包括個人繳納部分)要按規定比例計入個人賬戶,繳費比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一規定執行。
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業(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並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方麵實行優惠政策,按當地的優惠標準繳費),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按照和國家企業職工同樣的辦法,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也就是我們通常講的,“不管你在哪裏幹,養老保險接著算”。
11.下崗職工在用人單位之間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
根據國務院1995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在同一地區範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由於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後個人賬戶的儲存數可以累計計算,不間斷計算。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儲存額,隻能用於職工本人離退休後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關於企業下崗職工在流動中,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問題,可依照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內容如下:
職工在統籌範圍內流動時,隻辦理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養老保險基金不轉移。
職工跨統籌範圍流動時,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
(1)養老保險基金轉移額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累計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之和)。
(2)利息每年按上年個人繳費累計額(本息之和)乘以當年各省、市發布的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算;當年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半息。對年中流動職工調轉當年的個人繳費額,調出地區隻轉賬,不計利息。職工流動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個人全年繳費一並計息。
(3)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管理費。
(4)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的計算起始時間,從調出地區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之日算起。對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地區,職工調出時,其基金轉移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職工(按調出地區規定的比例)累計個人繳費額(本息之和),利息按該通知的規定計算,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
職工調轉時,調出地區應轉移其曆年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或台賬,同時填寫本通知所附轉移清單。
職工調轉後,調入地區經核查,應依據調出地區提供的養老保險資料,按照調入地區規定的養老金計發方法,做好養老保險關係的銜接和個人賬戶的重新設置和連續計息工作。
因此,下崗職工在同一地區或不同地區的用人單位之間流動時,要注意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
12.企業職工下崗後,失業保險關係怎麼處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職工進入本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後,由中心負責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下崗職工被其他單位錄用的,由該用人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按當地的統一規定執行。
13.企業職工下崗後,醫療保險關係怎麼處理?
在職工醫療保險費用未實行社會統籌的地方,對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由中心按企業原規定發放醫療費,大病也由企業按原來規定辦法辦理。
實行醫療保險統籌的地方,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醫療保險費,以當地規定的繳費基數,按照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比例繳費並記入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按統一規定執行。
14.按目前的政策,對下崗職工家屬及其子女有何照顧?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下崗職工子女就學應減免學雜費。同時,在199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統計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再次重申,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減免學雜費。可由企業、街道辦事處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再就業難度較大且生活困難的下崗職工,逐一列出名單,對列入名單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經企業、街道出具證明,學校審定,可以減免一定比例的學雜費。具體減免比例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5.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按何種程序進行?
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在企業領導集體研究的基礎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會或者職代會說明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職工下崗分配的意見。
(2)製定職工下崗及再就業方案,內容主要包括:擬安排下崗的人數、實施步驟、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及促進再就業的措施,並征求工會或職代會的意見,做好宣傳和準備工作,同時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不組建再就業服務中心,不得安排職工下崗。
(3)由企業填報《職工下崗登記表》,內容應包括:職工基本情況、企業工會或職代會意見,報送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其委托的企業主管部門,由其核實、認定並備案。
16.什麼是再就業服務中心?其主要職能是什麼?
再就業服務中心是為了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而建立起來的機構,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各地要自上而下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係,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科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工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17.哪些人可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製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對於實行勞動合同製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滿的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企業也要安排其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18.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有沒有期限限製?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其基本生活如何得以保障?
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3年期滿仍未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原則上可按略高於失業救濟的標準安排並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但最低不得低於失業救濟水平,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9.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何處?
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原則上采取“三三製”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1/3,企業負擔1/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1/3.具體比例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財政負擔的部分,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解決,對於困難較多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給予一定的支持。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財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資金的安排,由再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然後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任何方麵開支。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中列支。
20.下崗失業人員是否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
根據我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而前麵所說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際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因此,下崗失業的人員能否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最低生活保障,不能一概而論,而要看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是否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
21.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如何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下崗失業人員如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條件,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麵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定。
22.職工下崗後,其在原企業的住房該如何處理?
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後,在原企業的住房,如果已按房改政策購買,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係;如果未購買的,則可以繼續租用,租金標準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23.什麼是“下崗職工證明”,其作用是什麼?
“下崗職工證明”俗稱“下崗證”,是指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下崗職工通過其所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發放的證明下崗職工下崗事實的書麵憑證。下崗職工憑“下崗職工證明”領取基本生活費,享受有關政策規定的服務和待遇。下崗職工都應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對無故不進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不發給“下崗職工證明”。“下崗職工證明”由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製作,免費發放,有效期限最長為3年,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24.什麼是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三條保障線”製度?
“三條保障線”製度是指國家為了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一項基本製度,即下崗職工通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長時間為3年;期滿後仍未就業的,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時間為2年;享受失業保險2年後仍未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切實保障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25.“三條保障線”的相互關係如何?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科學製定本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要低於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低於失業保險金標準。
26.如何實現“三條保障線”的相互銜接?
通過下列措施,可以順利實現“三條保障線”的相互銜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滿未實現再就業的,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原企業要及時為其出具相關證明,告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下崗職工應持相關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
27.職工下崗後其養老保險是否受到影響?
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他是否再就業,如果就業,也不論他是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他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8.什麼是失業人員?
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目前無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在尋找工作的人員,我國《失業保險條例》所指的失業人員隻限定為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29.什麼是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和促進其再就業的製度,它是社會保險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製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隻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二是強製性,它是通過國家製定法律、法規來強製實施的。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並且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配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30.失業保險基金由哪幾項構成?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①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②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③財政補貼;④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31.哪些人應繳納失業保險費?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是否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繳納失業保險費,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裏的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因此,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必須是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3年期滿未就業後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而且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時間為2年。
32.單位如何辦理參加失業保險手續?
從事生產經營的繳費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非生產經營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實施前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必須在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參加失業保險。
33.單位和個人怎樣繳納失業保險費?
已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的單位,應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失業保險費登記手續。
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計算依據,職工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計算依據,按規定的繳費率繳納,其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製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按月代扣繳。單位和個人每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有關數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4.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什麼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①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②非因本人意願中止就業的;③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35.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具體指的是哪些人?
按照失業保險條件的規定,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這些人員具體指的是以下人員:①終止勞動合同的;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6.失業人員主動辭職的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般來講,失業人員主動辭職並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為失業保險待遇是向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提供的,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主動解除勞動關係的,也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7.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有:①領取失業保險金;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③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係親屬的撫恤金;④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38.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我國《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額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例如,陝西省現行的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是按照陝政發[1999]54號文件規定執行的,即從1999年7月1日起,陝西省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按照陝西省最低工資標準劃定的四個區域類別確定為:一類標準每人每月200元;二類標準每人每月180元;三類標準每人每月155元;四類標準每人每月135元。今後,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將隨陝西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而變動,具體標準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定期向社會公布。
39.失業保險金如何發放?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40.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費補貼如何申領?
失業人員參加勞動保障部門舉辦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其他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並交納了培訓費的,由失業人員憑勞動保障部門頒發或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明材料及收費憑證,到失業保險關係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職業培訓補貼;失業人員參加勞動部門舉辦或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其他職業介紹機構組織的職業介紹並交納了介紹費的,憑失業登記證和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複印件及收費憑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失業人員在失業期內可以享受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每人最高不超過300元,職業介紹補貼每次按不超過100元的標準支付。
41.在什麼情況下失業人員不能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①重新就業的;②應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