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不僅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且是一種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繼續,是政治交往通過另一種手段的實現。如果說戰爭還有什麼特殊的地方,那就是它的手段特殊而已。軍事藝術可以在總的方麵要求政治方針和政治意圖不同這些手段發生矛盾,統帥在具體場合也可以這樣要求2,而且這樣的要求確實不是無關緊要的。不過,無論這種要求在具體情況下對政治意圖的影響有多大,仍然隻能把它看做是對政治意圖的修改而已,因為政治意圖是目的,戰爭是手段,沒有目的的手段永遠是不可想象的3.
二十五 戰爭的多樣性
戰爭的動機越明確、越強烈,戰爭同整個民族生存的關係越大,戰前的局勢越緊張,戰爭就越接近它的抽象形態,一切就越是為了打垮敵人,戰爭目標和政治目的就會更加一致,戰爭看來就更加是純軍事的,而不是政治的4.反之,戰爭的動機越弱,局勢越不緊張,戰爭要素(即暴力)的自然趨向同政治規定的方向就越不一致,因而戰爭就越遠離其自然趨向,政治目的同抽象戰爭的目標之間的差別就越大,戰爭看來就越是政治的。
應該指出,戰爭的自然趨向隻是指哲學的、原本邏輯的趨向,決不是指實際發生衝突的各種力量的趨向,比如我們可以想象一下作戰雙方的情緒和激情等等。誠然,情緒和激情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被激發得很高,以致很難將其保持在政治所規定的道路上。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發生這種矛盾的,因為有了這麼強烈的鬥誌,就必然要有一個相應的宏偉計劃。如果計劃追求的目的不高,群眾的鬥誌也不會高,這時就需要激發他們的積極性,而不是抑製。
二十六 一切戰爭都可看做是政治活動
現在我們再回到主要問題上來。即使政治在某一種戰爭中好像真的完全消失了,而在另一種戰爭中卻表現得很明顯,我們仍然可以肯定地說,前一種戰爭和後一種戰爭都同樣是政治的。如果把一個國家的政治比作一個人的頭腦,產生前一種戰爭的各種條件必然包括在政治要考慮的一切範圍之內。隻有不把政治理解為全麵的智慧,而是按習慣的概念把它理解為一種避免使用暴力的、謹慎的、狡猾的甚至陰險的智謀,才可以認為後一種戰爭比前一種戰爭更是政治的。
二十七 應該根據上述觀點理解戰爭史和建立理論基礎
由此可見:第一,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該把戰爭看做是獨立的東西,而應該把它看做是政治的工具,隻有從這種觀點出發,才可能避免和整個戰爭史發生矛盾,才有可能深刻理解戰爭史;第二,由於戰爭的動機和產生戰爭的條件各不相同,戰爭也必然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政治家和統帥應該做出的第一個最重大和最有決定意義的判斷行為,是根據這種觀點正確地認識他所從事的戰爭,他不應該把戰爭看做或者使它成為與當時形勢不相符合的戰爭。這是所有戰略問題中首要的、最廣泛的問題,我們以後在論述戰爭計劃時將進一步加以研究。
關於什麼是戰爭的問題,我們就研究到這裏。我們已經確定了研究戰爭和戰爭理論所必須依據的主要觀點。
二十八 理論上的結論
戰爭不僅是一條真正的變色龍,它的性質在每一種具體情況下都或多或少有所變化,根據戰爭的全部現象可以將其內在的傾向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麵:一、戰爭要素原有的暴力性,即仇恨感和敵愾心,這些都可看做是盲目的自然衝動;二、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動,它們使戰爭成為一種自由的精神活動;三、作為政治工具的從屬性,戰爭因此屬於純粹的理智行為。
這三個方麵中的第一個方麵主要同民族有關,第二個方麵主要同統帥和他的軍隊有關,第三個方麵主要同政府有關。戰爭中爆發出來的激情必然是在民族中早已存在的;勇氣和才智在概然性和偶然性的王國裏,活動範圍的大小取決於統帥和軍隊的特點;而政治目的則純粹是政府的事情。
這三種傾向像三條不同的規律,深藏在戰爭的性質之中,同時在起著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種理論,隻要忽視其中的一種傾向,或者想任意確定三者的關係,就會立即和現實發生矛盾,以致失去指導意義。
因此,我們的任務就在於使理論在這三種傾向之間保持平衡,就像在三個引力點之間保持平衡一樣。
用什麼方法才能最好地完成這項困難的任務,我們擬在《論戰爭理論》一篇裏研究。但無論如何,這裏所確立的關於戰爭的概念,是照向我們的理論基礎的第一道曙光,它有助於我們區分大量戰爭現象,使我們對戰爭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第二章 戰爭中的目的和手段
上一章介紹了戰爭綜合而多變的性質,這一章來研究戰爭的性質對戰爭目的和手段的影響。
如果提出一個問題,整個戰爭追求什麼樣的目標才能成為達到政治目的的合適的工具?我們會發現,戰爭的目標正如戰爭的政治目的和戰爭的具體條件一樣,也是多變的。
從戰爭的純概念出發,我們不得不承認,戰爭的政治目的本來就不包含在戰爭領域內。因為戰爭既然是迫使對方服從我們意誌的一種暴力行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終是而且隻能是打垮敵人,也就是使敵人無力抵抗。這個從概念中推導出來的目的,同現實中許多事情要達到的目的非常接近,因此我們先在現實中探討這個目的。
在《戰爭計劃》一篇中再進一步探討什麼叫做使一個國家無力抵抗,但在這裏必須先弄清楚敵人的軍隊、國家和意誌這三個要素,這三者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對象的總的對象。
必須消滅敵人的軍隊,也就是說,必須使敵人軍隊陷入不能繼續作戰的境地。
必須占領敵人的國家,否則敵人還可以再建立新的軍隊。
但即使以上兩點都做到了,隻要敵人的意誌還沒有被征服,也就是說,敵國政府及其盟國還沒有被迫簽訂和約,或者敵國人民還沒有屈服,我們仍不能認為,戰爭,即敵對的緊張狀態和敵對力量的作用已經結束。因為即使我們完全占領了敵人的國土,敵人在其國內或者在其盟國支援下仍有可能重新燃起戰火。當然,這種情況在簽訂和約以後也是可能發生的,這隻能說明並非每一次戰爭都能完全解決問題和徹底結束,但隻要簽訂了和約,很多可能在暗中繼續燃燒的火星就會熄滅,緊張就會趨於緩和。因為所有向往和平的人們會完全放棄抵抗的念頭,而這樣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況下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大的。所以我們認為,隻要簽訂了和約,目的已經達到,戰爭就算結束了。
既然上述三個對象中,軍隊是用來保衛國家的,所以很自然應該是先消滅敵人的軍隊,然後占領敵人的國家,通過這兩方麵的勝利以及我們當時所處的狀態,才有可能迫使敵人媾和。通常消滅敵人軍隊是逐步實現的,隨之而來的占領敵人國家也同樣是逐步實現的。這兩者常常相互影響,因為地區的喪失反過來又會使軍隊力量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順序不是絕對的。有時敵人的軍隊可能沒有受到顯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國土的另一邊界,甚至完全退到了國外,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占領敵人的大部分國土,甚至整個國家。
然而使敵人無力抵抗這個抽象戰爭的目的,這一達到政治目的以及包含其中的其他一切目的的最終手段,在現實中決不是普遍存在的,也不是達成媾和的必要條件,因此,決不能在理論上把它當做一個定則。事實上,在許多和約締結的時候,敵對雙方中的一方並沒有陷入無力抵抗的境地,有時甚至連均勢都沒有遭到顯著的破壞。而且,隻要分析一下具體情況,我們就不能不承認,在許多具體情況下,尤其是當敵人比自己強大得多的時候,打垮敵人隻是一種毫無益處的概念遊戲。
從概念中推導出來的戰爭目的之所以不能普遍適用於現實戰爭,是因為抽象戰爭和現實戰爭是不同的,這一點我們在第一章裏已討論過。假定戰爭真的像純概念所定義的那樣,隻有雙方物質力量的差距不超過精神力量所能彌補的程度時,才能發生戰爭。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不可能發生戰爭。而在歐洲今天的社會狀態下,精神力量遠遠不能夠彌補物質力量之間的差距。因此,我們所以看到力量懸殊的國家之間發生了戰爭,是因為現實戰爭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相距甚遠。
在現實中,除了無力繼續抵抗以外,還有兩種情況可以促使媾和。一是獲勝的可能性不大,二是獲勝需要付出的代價太高。
正如前一章已講過的那樣,整個戰爭不受嚴格的內在必然性規律的支配,它必須依靠概然性的計算,而且產生戰爭的條件越使戰爭適於概然性的計算,戰爭的動機越弱,局勢越不緊張,情況就越是如此。既然如此,就不難理解為什麼概然性的計算也能夠使人們產生媾和的動機了。因此戰爭並不一定總是要一方被打垮才結束。可以想象,在戰爭動機極弱、局勢極不緊張的情況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獲勝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讓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經看到這一點,那麼他當然就要努力實現這種可能性,而不會首先去尋找並走上徹底打垮敵人這條彎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