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論戰爭的性質(1)(2 / 3)

我們已經看到,在戰爭的準備過程中,現實世界已經代替了純概念,現實的尺度已經代替了極端的假設。因而敵對雙方在相互作用下,不至於把力量使用到最大限度,也不會一開始就投入其全部力量。這些力量就其性質和使用的特點來看,也不能全部同時起作用。這些力量是:真正的戰鬥力量(即軍隊)、國家(包括土地和居民)和盟國。

國家(包括土地和居民)不僅是一切真正的戰鬥力量的源泉,還是戰爭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因素,這當然隻是指屬於戰區或對戰區有顯著影響的那一部分。

雖然同時使用全部軍隊是可能的,但是整個國家所有的要塞、河流、山脈和居民等等,要同時發揮作用是不可能的,除非這個國家小到戰爭一開始就能席卷全國。其次,同盟國的合作也不以交戰國的意誌為轉移,它們往往較晚才參戰,或者為了恢複失去的均勢才來增援,這是由國際關係的性質決定的。

不能立即使用的這部分力量,有時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重,比人們開始想象的要大得多。因此,即使在第一次決戰中使用了巨大的力量,均勢因而遭到了嚴重破壞,但均勢還是可以重新恢複的。這裏我們著重強調,同時使用一切力量違背戰爭性質。當然這一點不能成為在第一次決戰中不去加強力量的理由,因為一次失利的決戰總是一種誰都不願意承受的損失,而且如果第一次決戰不是惟一的,那麼它的規模越大,對後麵決戰的影響也越大。由於以後還有可能發生決戰,使得人們不敢過多地使用力量。在第一次決戰時就不會像隻有一次決戰那樣集中力量和使用力量。敵對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存在弱點而沒有使用全部力量,對對方來說,就成為可以緩和的真正的客觀理由。通過這種相互作用,向極端發展的趨向又緩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 戰爭及其結局決不是絕對的

整個戰爭的總的結局,並非永遠是絕對的,戰敗國往往把失敗隻看成是暫時的不幸,而這種不幸在將來的政治關係中還可以得到補救。很明顯,這種情況也必然會大大緩和緊張的殘酷性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 現實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極端和絕對

這樣一來,整個戰爭行為擺脫了力量的使用總是向極端發展的嚴格法則。一旦不再擔心對方追求極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極端,那麼就可以通過判斷來確定使用力量的限度,當然隻能根據現實世界的現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規律來確定。既然敵對雙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體的國家和政府實體,既然戰爭不再是一種理想化的東西,而是一個有著自身規律的行動過程,人們就可以根據實際現象所提供的材料,來推斷那些應該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將要發生的事情了。

敵對雙方都可以根據對方的特點、組織和設施狀況以及各種關係,按照概然性規律推斷出對方的行動,從而確定自己的行動。

十一 現在政治目的又顯露出來了

現在需要對第二節沒有展開闡述的問題重新加以研究,這就是戰爭的政治目的。在此之前,趨向極端的法則,打垮敵人使其無力抵抗的意圖,在一定程度上把政治目的掩蓋了。現在趨向極端法則的作用一旦減弱,這個意圖一旦退居其次,戰爭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顯露出來。既然我們的整個考慮是基於具體的人和具體條件之上的概然性的計算,那麼作為戰爭最初動機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成為計算中的至關重要的因素。我們要求敵人做出的犧牲越小,遭到敵人拒絕和反抗的可能性就越小。敵人的反抗越小,我們需要使用的力量就越小;我們的政治目的越小,對它的重視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棄它,因而我們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作為戰爭最初動機的政治目的,不僅成為衡量戰爭行為應達到何種目標的尺度,而且成為衡量應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但是政治目的自身不能成為這種尺度,它必須同雙方國家聯係起來才能成為這種尺度,因為我們研究的是實際事物,而不是純粹的概念。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曆史時期,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隻有當我們確認政治目的能對它應動員的群眾發生作用時,我們才可以把它當做一種尺度,這就是為什麼要考慮群眾特點的原因所在。即便是同一政治目的,也可能因群眾對戰爭采取的支持或者反對的態度而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這一點是不難理解的。在兩個民族和國家之間可能存在著諸多緊張的關係,當敵對情緒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即使戰爭的政治動機本身很小,也能產生一種遠遠超過它本身作用的效果,而引起戰爭的徹底爆發。

這一點不僅是針對政治目的在雙方國家中能夠動員多少力量而言,而且也是針對政治目的應該為戰爭行為確立何種目標而言的。有時政治目的本身就可以作為戰爭行為的目標,例如占領某一地區。有時政治目的本身不適於作為戰爭行為的目標,那麼就需要另外選定一個目標作為政治目的的對等物,並在媾和時能夠代替政治目的。即使在這種場合,也始終要先考慮相關國家的特點。有時,當政治目的需要通過其對等物來達到時,這個對等物就得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眾的態度越冷淡,兩國國內的氣氛和兩國的關係越不緊張,政治目的作為尺度的作用就越顯著,甚至起到決定性作用,有時政治目的自身就可決定一切。

如果戰爭行為的目標是政治目的的對等物,那麼戰爭行為一般來說就趨向緩和,而且政治目的作為尺度的作用越顯著,情況就越是如此。這就說明,為什麼在從殲滅戰到單純的武裝監視之間,存在著重要性和強烈程度不同的各種戰爭,這裏麵並沒有什麼矛盾。但是,這裏又出現了另外一個問題,需要我們來加以說明和解答。

十二 尚未解決的問題是為什麼軍事行動中會有間歇

不管敵對雙方的政治要求多麼低,使用的手段多麼少,也不管政治要求為戰爭行為規定的目標多麼小,軍事行動會有片刻的停頓嗎?這是一個深入事情本質的問題。

每一個行動的完成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我們把這段時間叫做行動的持續時間。這段時間的長短取決於當事者行動的快慢。

在此我們不想討論行動快慢問題。每個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辦事的,動作緩慢的人之所以慢,並不是他有意要多用些時間,而是由於其性格原因需要較多的時間,如果快了,他就會把事情辦得差些。因此多用的這一段時間是由內部原因決定的,本來就是行動持續時間的一部分。

如果我們認為戰爭中每一行動都有它的持續時間,那麼,我們就不得不承認,持續時間以外所用的任何時間,即軍事行動中的間歇,似乎都是不可想象的,至少初看起來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我們談的不是敵對雙方的這一方或那一方的進展問題,而是整個軍事行動的進展問題。

十三 隻有一個原因能使軍事行動停頓,而且看來它永遠隻能存在於一方

既然雙方已經準備好作戰,就必然有一個敵對因素在促使他們這樣行動。隻要雙方沒有放下武器,也就是說隻要還沒有媾和,這個敵對因素就必然存在,隻有當敵對雙方的每一方都企圖等待采取行動的較有利的時機時,這個敵對因素的作用才會中止。但是初看起來,似乎隻能一方擁有這一條件,從另一方來看,情況則恰恰相反。如果采取行動對一方有利,對另一方有利的必然是等待。

如果雙方力量完全對等,也不會產生間歇,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抱有積極目的的一方(進攻者)必然會保持前進的步伐。

假若存在均勢,一方有積極的目的,即較強的動機,但掌握的力量卻較小,這樣,雙方動機與力量的乘積是相等的,如果預料這種均勢不會發生變化,雙方就必然會媾和;如果預料這種均勢會有變化,這種變化隻能對一方有利,這就必然會促使另一方行動。由此可見,均勢這個概念並不能說明產生間歇的原因,結果仍然是等待較有利時機的出現。假定兩個國家中有一個國家抱有積極目的,比如想奪取對方的某一地區作為和談時的資本,那麼,它占領這個地區後就達到了其政治目的,對它來說就沒有繼續行動的必要而可以停止下來。對方如果願意接受這種結果,就一定會同意媾和,反之,就必然會繼續行動。值得考慮的是,如果它認為在四個星期以後才能準備得更好,那麼它就有充分的理由推遲行動。從邏輯上講,這時戰勝者似乎應該立即采取行動,而不給失敗者以準備行動的時間。當然,前提是雙方知己知彼。

十四 軍事行動因此又會出現連續性,使一切又趨向於極端

如果戰爭行為確實存在連續性,那麼這就會使一切又趨向於極端,因為不間斷的行動能使情緒更為激動,使一切更加激烈和狂暴,撇開這些不予考慮,行動的這種連續性還會產生一種更加緊密的銜接,使它們之間的因果關係更加密切,於是,這些行動中的每一步就更為重要和更為危險。

實際上,戰爭行為很少或者從未有過這種連續性,在許多戰爭中,行動的時間隻占全部時間的一小部分,其餘的時間都是間歇。這不可能都是反常現象。軍事行動中完全可能有間歇,也就是說,這裏麵並沒有矛盾。現在我們就來談談間歇以及產生間歇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