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護理糾紛、差錯與事故
(一)相關概念
1.護理糾紛 護理糾紛是指醫療機構及其護理人員與病人或家屬就護理過程和護理結果產生的爭議。護理糾紛不一定是由護理服務質量或護理技術缺陷引起的,可能是由於患方對護理工作不甚了解,也可能是護理人員服務態度所引發的患方的抱怨、投訴,還可能是患方對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的不滿而轉移到護理人員身上。
2.護理差錯 護理差錯是指在護理工作中因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不按規章製度辦事或技術水平低而發生差錯、對病人直接或間接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者。護理差錯是目前引發護患糾紛的常見原因之一。
3.護理事故 護理事故是醫療事故的一種,是指醫療機構及其護理人員在護理過程中,違反國家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護理操作規範、規程,過失造成病人人身損害的事故。
4.護理缺點(陷) 在臨床工作中,最常見的是雖然有某一環節的錯誤,但發現後得到及時糾正,並未發生在病人身上的現象,稱為護理缺點。如轉抄醫囑出錯,但未執行。
護理缺點往往是構成護理差錯的危險因素,而護理差錯又是構成護理事故的危險因素。因此,對護理差錯、護理缺點的有效管理是防範、杜絕護理事故的重要手段。
(二)護理差錯的分級及評定標準
1.護理差錯的分級 護理差錯分為一般差錯和嚴重差錯。一般差錯是指未對病人造成影響,或對病人有輕度影響,但未造成不良後果者。嚴重差錯是指護理人員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給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
2.護理差錯的評定標準
(1)護理一般差錯
1)醫囑執行錯誤或遺漏,查對醫囑時未發現或錯誤地執行醫囑,或延誤4小時以上執行醫囑者;搶救病人時臨時醫囑超過10分鍾以上才執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2)做皮試未觀察試驗結果而重複皮試者,或治療性藥物(如抗生素、激素類藥)錯量、漏服或漏注射一次者。
3)未遵照醫囑輸液、或輸錯藥物、或一般性液體漏入軟組織內,麵積超過10cm2,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4)各種標本錯留、丟失,抽錯血或急診病人重要標本未及時送檢,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5)因護理不當而引起病人燙傷,麵積在3cm2以內;或備皮不幹淨需處理者;備皮時輕度損傷皮膚,而推遲手術時間者。
6)術前或檢查前應禁食而未禁食,延誤手術及檢查時間者。
7)記帳多記或少記,造成病人不滿意者。
8)因責任心不強,自行拔管未影響治療者。
(2)護理嚴重差錯
1)錯誤執行或未執行青黴素、破傷風抗毒素(TAT)等皮試而進行注射者。
2)因護理不當而引起病人燙傷麵積大於3cm2,深度為栺曘以上或發生壓瘡,麵積大於3cm2者。或輸液、輸血漏入軟組織內,雖未超過10cm2,但有皮膚壞死者。
3)搶救危重病人時,少用、多用或未用特殊藥物,影響搶救效果者(直接致死者另論)。
4)輸血時造成汙染,未發生嚴重後果,或無故浪費血液20ml以上者。
5)違反護理操作規程,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不良後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