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則,將難以實施,喪失生命力。
4.反映現代護理觀的原則 護理學已經具備一套完整的理論體係,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隻有經過正規培訓且考試合格的護理人員,才有資格從事護理專業工作。護理法應能反映護理專業的這種壟斷性、技術性和義務性的特點,以增強護理人員的責任感。
5.維護正常護理秩序的原則 國家通過立法或製訂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保障護理活動順利開展;建立和健全護理監督體係,依法製裁和禁止非法護理活動,打擊和清除違法護理行為,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6.國際化趨勢的原則 當今世界,科學、文化、經濟的飛速發展導致法製上的共性,一國法律已不可能在本國法律中孤立的長期存在。所以,製訂護理法必須站在世界法製文明的高度,注意國際化發展趨勢,使各條款盡量同國際上的要求相適應。
(三)護理立法的意義
1.為護理人員提供法律保護和支持 通過護理立法,為護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地位、作用和職責範圍提供了法律依據,護士在履行法定的職責時,能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護。
2.引導護理教育和護理服務逐步規範化、現代化 護理法為護理人才的培養、繼續教育和護理服務製定了一係列基本標準。這些標準的實施,促進護理人員在知識和技能上不斷學習和提高,對於護理教育與護理服務的標準化、科學化的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3.促進護理管理法製化 通過護理立法,製定一係列統一的製度、標準和規範,有利於護理管理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
4.保證護理人員具有良好的護理職業道德 護理法對護理人員的臨床護理活動起到監督和指導作用。護理法規定的護理道德規範為護理人員提供了行為準則,護理人員必須無條件遵守。
5.有利於維護護理對象的權益 護理法不僅向護理人員,也向公眾展示了它的各項法規條款。護理人員應嚴格遵循這些條款,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對不合格的或違反護理實踐準則的護理行為,公眾有權依據這些條款追究護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護理對象的權利。
三、護理工作中的法律問題
(一)護理工作的法律範圍
1.護理工作質量標準
(1)護理法規 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製定的護理法規,對護士及其工作質量有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2)專業團體的要求 由護理專業團體(如中華護理學會)製定的各種護理標準和操作規範。
(3)工作機構的要求、政策和製度 各級醫療機構對護理工作製定的詳細的工作要求和規範。
上述這些法律、法規及製度等提出的護理質量標準,護士在護理實踐中應嚴格遵循。
2.護士執業考試和執業注冊製度
(1)護士執業考試 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製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為加強對考生實踐能力的考核,原則上采用“人機對話”考試方式進行。
(2)護士執業注冊製度 《護士條例》明確了護士的概念,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履行保護生命、減輕痛苦、增進健康職責的衛生技術人員。護士執業,必須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也為5年。
護士執業注冊的申請: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製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曆證書;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2)護士執業注冊的注銷: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發現病人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醫師的;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範的規定,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或者報告的;泄露病人隱私的;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不服從安排參加醫療救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