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護理與倫理(3 / 3)

3.器官移植的倫理原則 倫理學家們普遍認為,應該從醫學標準和社會標準兩個主要方麵來考慮。醫學標準即由醫務人員根據醫學發展水平和自身的技能達到的判斷標準,包括適應證及禁忌證等。但如果醫生麵臨同樣的病人時應如何選擇,這時社會標準就起到重要的補充作用。社會標準是根據年齡、社會價值和個人應付能力等諸多的因素加以判斷。在年齡上應以青壯年優先,在社會價值上應以個人對社會的貢獻大小為依據,同時,客觀評價社會及個人應對能力。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標準不是絕對客觀的,也不能徹底公正地解決生死麵前人人平等的問題。

(三)安樂死的倫理問題

1.概念 安樂死的基本含義有兩層:一是作為一種死亡的狀態,即無痛苦的死亡;二是一種死亡方法,指為結束不治之症等病人的痛苦所采取的無痛致死術。

2.道德爭議與倫理分析 安樂死的最終結果是結束人的生命,究竟該不該實施成為各界討論的熱點。目前對安樂死的倫理分析主要有三種看法。

(1)支持者主要從人權及生命質量與價值的觀點出發,認為:當死亡不可避免時,通過安樂死來結束病人的痛苦是一種人道的選擇,每個人都有選擇生死的權利;實施安樂死可將有限的資源用到急需之處,是一種公益的選擇;人類的尊嚴是至高無上的,人有選擇有尊嚴的死亡方式;安樂死的推廣是一種社會文明的標誌,是人們重視自己生命質量及價值的體現。

(2)反對者主要從生命神聖論及人道主義觀點出發,認為:生命是神聖的,任何人都有生的權利,安樂死違背人道原則;安樂死是一種慈善殺人,醫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安樂死是違背職業道德的;安樂死對現在不可救治的疾病不去攻克,勢必會影響生命科學及醫學的發展,也可能使病人錯過病情可能改善的機會。

(3)持區別對待的觀點者認為:對那些確已患“絕症”,自願結束自己痛苦生命者,可實施安樂死;有些病人雖無治愈希望,但病人願意痛苦的活著,有強烈的求生欲望,不應實施安樂死;對自願安樂死者要采取慎重的態度,要有充分的證據。

安樂死涉及社會意識、文化背景、法律、科學發展及風俗習慣等諸多方麵的問題。目前,國內外支持安樂死的人越來越多,同時人們也特別強調安樂死的對象、適應證、時機、程序及方法。

(四)行為控製及其倫理問題

行為控製是控製者通過一定的手段或方法使受控者的行為達到控製者的要求。行為控製一般多應用於神經科病人、精神病病人及有心理疾患的病人。

1.倫理問題 由於行為控製者利用各種手段和方法來控製受控者的行為,隨之產生倫理學上的爭議,有人擔心控製或改變一個人的行為的技術是否合乎要求,也有人擔心控製一個人的行為會影響其自主性。

2.倫理原則 行為控製的目的是把自主性還給受控者,但這種控製勢必會侵犯受控者的自主性。因此,在行為控製中,無法完全避免對受控者自主性的侵犯。關鍵是行為控製應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則:行為控製應促使受控者的行為趨於正常;盡量避免對受控者身體和理智能力的侵害;避免使用從根本上改變受控者個性的方法;實行多種形式的知情同意,不能在隱瞞和欺騙的情況下實施行為控製。

(五)人體實驗的倫理問題

人體實驗是以人為實驗對象,用人為的方法,有控製地對受試者進行觀察研究的方法。

1.倫理問題 人體實驗的倫理概念包含三層意義:醫學實驗是否應該在人體上進行的倫理學研究;對人體實驗開展的依據、方法及範圍作出醫學與倫理學相統一的回答;從理論和實踐的統一上規定人體實驗應遵循的倫理規範及原則。

2.道德原則

(1)醫學科學目的原則 人體實驗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診療水平,以更好地維護、增進人們的健康。凡違背這一目的的任何實驗都是不道德的。人體試驗的設計必須嚴密,保證生命價值原則和無傷害原則,並經有關專家審查論證,有關部門批準後才能進行。同時,人體實驗前必須經過反複的動物實驗,人體實驗的局限性也應予以重視。

(2)知情同意原則 人體實驗必須取得受試者及其家屬的同意,實驗前應盡可能讓受試者明確實驗的目的、方法、預期效果、潛在危險及應急措施。尊重病人的意願,包括同意參與實驗又中途退出,也不能影響病人的正當權益。

(3)維護受試者利益的原則 人體實驗必須維護受試者的利益,不能為了科研而損害病人的利益。實驗必須在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經驗的醫務人員親自監督指導下進行。並在實驗前充分估計可能遇到的問題,實驗過程中要有充分的安全措施,以保證受試者的身心安全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4)實驗對照原則 人體實驗不僅受實驗條件和機體內在狀態的製約,而且受心理社會等諸多因素影響。為準確而客觀判定實驗結果,消除片麵性和主觀性,就要求設置對照組。

世界衛生組織和一些國家的醫學界、法學界人士多次召開會議探討人體實驗的問題,並製定相應的法規,其中《紐倫堡法典》和《赫爾辛基宣言》是最具有代表性的。